祝德金等案 DCCC1101/2023

受僱運送非法入境者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42個月(控罪二10個月同期);D2 監禁32個月
兩名被告認罪後均被判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22/8/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祝德金(第一被告人)、张文强(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罪。第一被告為涉案快艇舵手,收取人民幣8,000元;第二被告為水手,約定收取人民幣2,000元。2023年5月12日晚上,快艇由珠海載運約7至8人前往香港,其中6人被確認為非法入境者。快艇沒有夜航燈、消防裝置及合規救生衣,海事處認為不適宜操作。第一被告另承認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適當量刑基準、夜航及船隻安全設備不足是否屬加重刑責因素,以及同一安全風險能否在兩項罪行中重複計算。雙方均請求考慮被告的角色、背景及認罪折扣;辯方並主張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入境條例》第37D(1)(a)及相關上訴判例,認定以金錢利益協助非法入境者且擔任舵手,量刑基準為五年監禁。涉案快艇在夜間作較長航程,沒有夜航燈、消防裝置及合規救生衣,對乘客造成海上風險,故控罪一上調三個月至五年三個月。第一被告獲三分一認罪扣減後為42個月。第二被告雖非舵手或主腦,但提供實質協助,基準為48個月,扣減後為32個月。控罪二基準為15個月,扣減後為10個月;為避免同一安全因素重複懲罰,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周金娣 [2018] HKCA 496 確立控罪一的一般量刑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松(CACC 82/2014)及 HKSAR v Wan Ruzhong [2016] 5 HKLRD 647 強調避免重複計算加重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珍華(CACC 204/2014)及 HKSAR v Zhong Ming Jing(CACC 180/2010)支持五年基準及阻嚇性考慮。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第一被告控罪一判42個月,控罪二判10個月,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42個月。第二被告控罪一判32個月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判刑時可把船隻安全設備不足納入控罪一的加重因素,但如另有安全罪行,應避免就同一行為重複加刑;法院可透過同期執行維持整體刑罰的相稱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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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快艇載非法入境者來港會判囚多久?
A.

法院指出,以金錢利益協助非法入境者來港,舵手一般以五年監禁為基準;本案第一被告認罪後判42個月,第二被告判32個月。

Q.船上沒有夜航燈和合規救生衣會否加重刑罰?
A.

會。夜間長途航行而缺乏夜航燈、消防設備及合規救生衣,會增加乘客的海上風險。本案法院因此將控罪一基準上調三個月。

Q.同一船隻安全問題可否在兩項罪行重複加刑?
A.

法院認為應避免就同一安全行為重複懲罰。第一被告的安全罪判10個月,但與控罪一的42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仍為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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