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洪文案 DCCC161/2024

受僱運載非法入境者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44個月;D2 監禁32個月
兩名被告因認罪分別監禁44及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23/1/2025[2025] HKDC 1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洪文(D1)及 吳永輝(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2023年11月10日,第一被告吳洪文為快艇舵手,第二被告吳永輝負責導航,二人收取人民幣3,000元,協助運載六名巴基斯坦或孟加拉籍人士由珠海前往香港。海事警察以國際停船訊號「L」及藍燈要求停船,第一被告經九分鐘追逐仍拒絕停船。快艇沒有滅火、救生及夜間導航設備,救生浮具亦不符合標準。兩名被告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第一被告另承認危害海上安全及沒有停船。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量刑基準,以及舵手與船員在犯罪中的角色差異。法院亦須評估第一被告危險駕駛、船隻缺乏安全設備及拒絕警察停船訊號的嚴重性,並決定各罪刑期是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37D(1)(a)條、《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第72條,以及《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A章第20(1)及(3)條量刑。以金錢利益協助運載未獲授權進境者,舵手的量刑起點為五年,單純船員通常為四年。第一被告是無牌舵手,第二被告負責導航;兩人雖非組織者,仍明知行程目的並因報酬犯案。法院另考慮追逐期間的危險駕駛、船隻缺乏基本安全設備及沒有停船,採用三分之一認罪扣減。第一被告三項罪刑作整體性處理,部分刑期連續,其餘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周金娣,確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案件的四年及五年量刑基準,並指出船隻破舊、缺乏救生設備及危害生命可構成加重因素。The Queen v Wong Yin Lung 說明單純船員的四年起點;R v Ho Siu Lun、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治乾及 R v Pang Wing亦獲引用作支持。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三項罪名合共監禁44個月;其中協助罪40個月,另有4個月連續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第二被告協助罪監禁3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舵手、無牌操作、危險追逐及缺乏救生設備均會提高量刑起點。即使被告不是組織者,明知目的而為金錢參與運載,仍可承受嚴厲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收錢用快艇運載未獲授權進境者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舵手的量刑起點為五年,普通船員為四年,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本案第一被告為舵手,判監44個月;第二被告負責導航,判監32個月。

Q.船隻沒有救生設備會否加重刑罰?
A.

會。船隻缺乏滅火、救生及夜間導航設備,令船上人士在翻船時面臨溺水風險,屬加重因素。本案法院因此認定危害海上安全罪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

Q.拒絕海事警察停船會判刑嗎?
A.

會。第一被告無視藍燈及國際「L」停船訊號,逃避追捕九分鐘,構成沒有停船罪。法院以九星期為起點,認罪後判處六星期,並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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