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景贵等案 DCCC145/2024

運送非法入境者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4年4個月;D2 監禁2年8個月
兩名被告因認罪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3/10/2024[2024] HKDC 166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温景贵、罗文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2023年10月23日,警方在大嶼山附近發現一艘沒有亮燈、載有兩名被告及八名巴基斯坦籍未獲授權進境者的快艇。警方發出停船指示後,第一被告温景贵操控快艇逃走,並多次突然急轉,令水警小艇須閃避;第二被告罗文强在旁以手勢協助操控方向。快艇其後被截停,船上沒有滅火、救生及夜航燈設備。兩名被告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第一被告另承認危害海上安全及沒有停船。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旅程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船舵手與旁助者的罪責差異。第一被告承認操船、逃避追截及另外兩項海上罪行;第二被告雖稱事前不知情且無報酬,但承認在知悉船上載有八人後仍協助逃避警方追截。

判決理由

量刑法院依循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旅程罪的量刑指引:一般起點為四年監禁;船舵手、船隻負責人或參與組織航程者,起點為五年。船上人數、欠缺救生及消防設備、沒有夜航燈,以及逃避追截時危及海上安全,均屬加重情節。第一被告為舵手並作出危險轉向,故以五年為起點;第二被告雖非舵手,但在明白情況後協助逃走,罪責較輕,故以四年為起點。兩人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Wong Chi Kin、HKSAR v Xiao Zhensheng、HKSAR v Ho Koon Hung & Anor 及 HKSAR v Zhong Ming Jing,參考相關海上運送非法入境者案件的量刑。法院亦依據律政司司長 訴 周金娣所重申的四年及五年量刑基準,並引用 R v Ho Siu Lun、R v Wong Yin Lung 及 R v Pang Wing。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在控罪一判監三年四個月,控罪二判監一年,控罪三判監兩個月;控罪二及三同期執行,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四年四個月。第二被告在控罪一判監兩年八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非舵手者如在知悉非法旅程後協助逃避警方,仍可承擔重大刑責。快艇欠缺安全設備及危險逃走行為會加重罪責;適時認罪則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用快艇運送非法入境者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指出一般量刑起點為四年;若被告是船舵手或負責安排航程,起點為五年。本案舵手判囚四年四個月,協助者判囚兩年八個月。

Q.協助逃避警方追截但不是船長會否判監?
A.

可以。法院認為第二被告在八人上船後已明白行動性質,仍協助操控方向及逃避警方,因此須對協助非法旅程罪負責,判囚兩年八個月。

Q.快艇沒有救生設備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欠缺救生及滅火設備、沒有夜航燈,以及逃避追截時作出危險轉向,均屬加重情節;法院並在本案按此因素判處兩名被告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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