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志强案 DCCC1246/2023
受僱運送非法入境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志强受聘以快艇從南沙運送七名男子前往香港,報酬為人民幣5,000元。2023年8月28日清晨,警方在流浮山附近截停快艇,被告人為舵手,船上七人均沒有入境紀錄。快艇沒有滅火設備、合乎安全標準的救生裝置或夜間航行燈,九件浮具亦不符合安全標準。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包括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以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的量刑,包括被告作為舵手並為金錢利益運送七名人士,應以何種量刑起點處理;船隻欠缺救生、消防設備及航行燈是否屬加重罪責因素;認罪扣減及兩項刑期應如何整體計算。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上訴庭所確立的量刑基準。以金錢利益利用船隻協助非法入境者,通常以四年監禁為基準;如被告為舵手,基準提高至五年。被告作為舵手並以獲利為目的,控罪一以60個月為起點;船隻欠缺消防設備、合格救生設備及夜間航行燈,加刑3個月至63個月。控罪二因涉及七名乘客及船隻不適宜操作,以12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8個月。考慮總刑期原則及避免重複懲罰後,法院判控罪一42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周金娣,確認舵手或參與安排者通常適用五年基準;並參考 R v Ho Siu Lun、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治乾、R v Wong Yin Lung 及 R v Pang Wi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珍華及 HKSAR v Zhong Ming Jing 說明欠缺救生及消防設備是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並被判刑。控罪一判監42個月,控罪二判監8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以船隻協助非法入境而由被告擔任舵手時的五年量刑基準,並確認欠缺基本海上安全設備可構成加重因素。法院同時避免就相同安全風險作重複懲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受僱駕船運送非法入境者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舵手為金錢利益運送非法入境者,通常以五年為量刑基準;本案因安全設備不足而加刑,但考慮認罪及總刑期原則,最終判監42個月。
Q.船上沒有救生衣和航行燈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院認為沒有合格救生設備、消防設備及夜間航行燈,會增加乘客的海上風險,屬加重罪責因素;本案控罪一因此增加三個月。
Q.兩項海上犯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可以,法院須考慮總刑期原則及避免重複懲罰。本案控罪一判監42個月、控罪二判監8個月,兩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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