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梓亮等案 DCCC1135/2023
受僱運送非法入境者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梓亮、苏俊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於2023年5月19日駕駛快艇,從廣州南沙接載六名越南籍人士進入香港。第一被告梁梓亮負責掌舵,第二被告苏俊升協助導航,兩人分別預期收取人民幣2,000元及1,000元。快艇沒有足夠滅火、救生及夜間航行設備,且第一被告沒有理會水警停船訊號,反而加速逃逸。第一被告其後兩度向警方提供虛假姓名及身份資料。兩人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罪;第一被告亦承認沒有停船、危害海上安全及兩項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各項罪行的適當量刑起點、第一被告掌舵及船隻安全設備不足是否屬加重因素,以及兩被告的角色差異和認罪折扣應如何反映。法庭亦須決定第一被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以避免重複計算刑罰並確保整體刑期恰當。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就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罪所訂的量刑指引:以金錢利益利用船隻者一般以四年監禁為基準;如被告是舵手或參與安排,基準提高至五年。缺乏救生及消防設備、夜間航行燈不足、須逃避水警追截等均屬加重因素。第一被告為舵手並涉及多項安全風險,控罪一加至63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42個月。第二被告角色較次,基準為48個月,扣減後為32個月。其餘刑期按罪行重疊及整體性原則安排同期或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周金娣 (CAAR 1/2018) 的量刑指引,以及 R v Ho Siu Lun、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治乾、R v Wong Yin Lung、R v Pang Wing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珍華。吳珍華確認缺乏救生及消防設備可加刑,並支持相關海上安全罪與主罪同期執行的處理。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因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罪被判刑。第一被告另因四項罪行被判刑,合共監禁43個月;第二被告監禁32個月。第一被告各罪部分同期執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舵手身份及船隻安全設備不足會顯著提高偷渡運送罪的量刑。即使沒有發生意外,夜間航行、缺乏救生及消防設備及逃避警方追截仍可構成重要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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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快艇接載非法入境者來港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以船隻收取報酬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舵手的量刑起點通常為五年;本案第一被告因認罪及整體性原則,合共監禁43個月。
Q.船上沒有救生設備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庭認為沒有足夠救生及消防設備,以及缺乏夜間航行燈,均是加重刑責因素;本案第一被告的協助入境罪刑期因此由五年基準上調至63個月。
Q.協助駕船但不是舵手會判幾多年?
法庭會考慮被告在行動中的實際角色。第二被告只協助導航,並非舵手或組織者,量刑基準為48個月,認罪扣減後被判監禁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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