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達
被告人張偉達承認三項控罪:處理贓物罪、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案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12月以港幣8,000元向「呀榮」購買一輛被盜私家車,明知是贓物且沒有第三者保險。他駕駛該車輛兩天後停泊在停車場。被告人原定於2021年10月8日在區域法院就前兩項控罪認罪及判刑,但因其父親病重而棄保潛逃,直至2025年11月21日因另案被捕。被盜車輛價值約港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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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偉達承認三項控罪:處理贓物罪、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案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12月以港幣8,000元向「呀榮」購買一輛被盜私家車,明知是贓物且沒有第三者保險。他駕駛該車輛兩天後停泊在停車場。被告人原定於2021年10月8日在區域法院就前兩項控罪認罪及判刑,但因其父親病重而棄保潛逃,直至2025年11月21日因另案被捕。被盜車輛價值約港幣2萬元。
被告人黃義輝承認三項控罪: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盜竊罪。案情指,控方第一證人租用的一輛中型貨車失竊,其後透過GPS定位尋回。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人駕駛該貨車並將其停泊,隨後徒步離開。警方拘捕被告人後,他在警誡下承認因身無分文急於見女友,見車匙插在匙膽且車門未鎖,便擅自取用該車。被告人自2021年起被停牌兩年,故案發時正處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
鄧先生的電單車GT4199(價值港幣7,500元)於2025年7月9日停泊在旺角。控方證人於7月10日發現電單車失竊。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李立燊Kelvin於7月9日晚上將電單車駛走。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偷竊,並指認了電單車的停泊位置。案發時,被告人僅持有電單車學習駕駛執照,且沒有第三者保險。電單車最終被尋回,但車匙遺失。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盜竊罪、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及違反學習駕駛執照的條件罪。
2024年11月2日,冼先生將其電單車停泊在香港仔。兩天後,電單車失蹤,冼先生報警。11月18日,警方在旺角發現該電單車,其車牌號碼已被更換,匙膽有被干擾痕跡。被告吳承熹與一女子行近電單車,被告嘗試啟動電單車時被捕。被告未能出示身份證或有效駕駛執照。被告在警誡下稱電單車是朋友「四眼明」借給他的,並承認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和保險。電單車的DNA樣本與被告吻合。被告的電單車學習駕駛執照已於2019年屆滿。
被告朱健東於2024年11月14日,在旺角大南街使用百合匙偷走一輛的士,並掛上虛假車牌以隱瞞車輛身份。被告並無持有有效駕駛執照,亦未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該車於四天後被尋回。被告另於同年12月在青衣被截查時,未能出示身份證。被告承認盜竊、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及未能出示身份證等控罪。
被告吳祖軒於2024年10月至11月期間,在五日內干犯了11項罪行。被告先後盜取他人車牌、行車證及電單車頭盔,並損壞掛鎖。隨後,被告在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駕駛其自行組裝的電單車,並在車上使用偽造的車牌及行車證。警方於2024年11月4日截查被告,在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及依托咪酯(太空油)。被告承認所有控罪,並表示犯案源於對駕駛電單車的慾念及愚昧思想。
被告人石竣銘於2024年5月12日至18日期間,在大埔區內多次干犯盜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企圖入屋犯法、入屋犯法、危險駕駛及相關交通違例事項。被告人趁受害人醉酒或不備時偷取財物,並使用盜取的信用卡購物。此外,被告人偷取一輛輕型貨車後危險駕駛,期間撞及小巴及巴士並逃離現場,且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全部15項控罪。
被告人梁衛星於2025年3月3日凌晨駕駛私家車時,因行車不穩被警方截查。被告人拒絕停車並加速逃走,期間多次違反交通燈號、非法掉頭及超速,最終撞毀停車場閘杆並棄車逃跑,隨後被警員制伏。警方在車內搜出依托咪酯及可卡因,並發現被告人無牌駕駛且未購買第三者保險。被告人承認危險駕駛、刑事損壞、管有危險藥物、無牌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及拒絕出示身份證明共六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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