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及管有毒品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衛星 DCCC1465/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被告承認六項控罪,判囚十六個月及罰款。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13/3/2026[2026] HKDC 47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衛星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人梁衛星於2025年3月3日凌晨駕駛私家車時,因行車不穩被警方截查。被告人拒絕停車並加速逃走,期間多次違反交通燈號、非法掉頭及超速,最終撞毀停車場閘杆並棄車逃跑,隨後被警員制伏。警方在車內搜出依托咪酯及可卡因,並發現被告人無牌駕駛且未購買第三者保險。被告人承認危險駕駛、刑事損壞、管有危險藥物、無牌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及拒絕出示身份證明共六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就多項控罪進行量刑,特別是考慮到被告人作為毒品罪行慣犯的背景,以及危險駕駛與管有危險藥物等不同性質控罪在同期與分期執行刑期上的安排。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雖然辯方提出的量刑起點在交通罪行方面合理,但針對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3),考慮到被告人曾有九次毒品相關案底,屬慣犯,故將該罪量刑起點由六個月提升至十二個月。法官裁定控罪1、2、5(交通及損壞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十個月,並與控罪3的刑期部分分期執行,最終總刑期定為十六個月,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及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總刑期16個月,須向物業管理公司賠償3,500元,罰款共3,500元,並取消駕駛資格(控罪1為12個月,控罪5為18個月),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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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危險駕駛逃避警方追捕會判監嗎?
A.

會。在本案中,被告因危險駕駛及多項交通違例事項,被法庭判處監禁,並須取消駕駛資格及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Q.管有危險藥物(Dangerous drugs)的量刑會受過往案底影響嗎?
A.

會。法庭在本案中考慮到被告曾有九次毒品相關案底,屬慣犯,因此將管有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起點由六個月提升至十二個月。

Q.如果同時干犯多項控罪,刑期會如何計算?
A.

法庭會視乎控罪性質,決定刑期是同期執行(Concurrent)還是分期執行(Consecutive)。本案中,交通及損壞罪同期執行,並與毒品罪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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