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義輝 DCCC697/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1個月
被告三罪判囚21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資深大律師26/6/2026[2026] HKDC 113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義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陳永豪資深大律師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義輝承認三項控罪: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盜竊罪。案情指,控方第一證人租用的一輛中型貨車失竊,其後透過GPS定位尋回。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人駕駛該貨車並將其停泊,隨後徒步離開。警方拘捕被告人後,他在警誡下承認因身無分文急於見女友,見車匙插在匙膽且車門未鎖,便擅自取用該車。被告人自2021年起被停牌兩年,故案發時正處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人所犯的三項控罪進行量刑,特別是考慮到被告人有多次前科,以及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不合理延誤。辯方主張各控罪應同期執行,並就延誤申請減刑。此外,法庭需釐清兩項交通控罪(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所附帶的停牌令應如何執行,即是否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生效日期。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被告人的認罪、個人背景、在還押期間的改過自新表現,以及其多項前科。對於三項控罪,法官設定了起刑點並因認罪給予減刑。關於停牌令,法官引用了上訴庭在HKSAR v Fung Ka Wai Roger及HKSAR v Chow Kuen Fung案中的分析,指出停牌令不一定要分期執行,並決定本案兩項交通控罪的停牌令同期執行,自判決日起生效。對於案件審理的延誤,法官認為延誤並非由被告引起且不合理,因此對控罪三給予額外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以確立量刑原則及停牌令的執行方式:

  • HKSAR v Kwan Chung Wa HCMA 471/2005:關於「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的量刑起點。
  • HKSAR v Lam Shun Choi CACC 402/2012及HKSAR v Muhammad Waqas [2019] 4 HKLRD 323:關於「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的量刑起點。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 [2017] 1 HKLRD 392:關於盜竊罪的量刑起點。
  • HKSAR v Fung Ka Wai Roger CACC 81/2024及HKSAR v Chow Kuen Fung CACC 136/2024:上訴庭就停牌令執行方式的分析,特別是關於《道路交通條例》第44條的解釋,指出「shall」不一定意味著絕對的分期執行。
  • HKSAR v Chiu Chi Wing CACC 243/2012:關於不合理延誤對判刑的影響。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黃義輝三項控罪的刑期經減刑後,控罪一判監2個月,控罪二判監3個月,控罪三判監21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1個月。法庭命令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停牌令同期執行,自判決日起生效。本案的總刑期中,有12個月與被告人其他正在服刑的案件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處理多項交通控罪所附帶的停牌令時,法庭可酌情決定同期執行,而非必須分期執行,尤其是在同一事件引發的情況下。此外,判決重申了不合理延誤對被告人造成的精神壓力可作為減刑理由,即使延誤並非由被告人造成。法官亦考慮了被告人在還押期間的更生努力作為求情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會被判處什麼刑罰?
A.

本案中,被告人因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被判監禁2個月,並被命令停牌。具體刑罰會根據案情和被告人背景而定。

Q.如果案件審理時間過長,是否可以要求減刑?
A.

是的,如果案件審理出現不合理延誤且非由被告人引起,法庭可考慮適量減刑,以減輕被告人面對控罪的精神壓力。

Q.多項交通控罪的停牌令會如何執行?
A.

本案中,法庭裁定兩項交通控罪的停牌令可以同期執行,而非必須分期執行,生效日期自判決日起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