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志偉案 DCCC1409/2024

處理贓物及偽造文件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5個月並罰款五千元
認罪後合共判監十五個月並罰款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12/8/2025[2025] HKDC 138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志偉(又名洪志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案情摘要

被告人熊志偉承認處理贓物、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偽造文件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共五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案情涉及一輛被盜電單車及被遮擋、偽造或不屬於該車的車牌。被告人聲稱朋友將電單車交給他看管,事發時他正駕駛該車前往落馬洲,準備交還朋友。他沒有駕駛執照或有效第三者保險。被告人45歲,有十次刑事紀錄,大部分涉及店舖盜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五項認罪控罪的量刑,包括處理贓物及偽造文件的監禁起點、認罪扣減、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刑事紀錄,以及各項刑罰應否分期執行。辯方提出求情及相關判例,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判決理由

法院以控罪性質、涉及電單車的案情、辯方求情、被告人背景及刑事紀錄作整體量刑考慮。處理贓物罪量刑起點為18個月,認罪後減至12個月;偽造文件罪量刑起點為9個月,認罪後減至6個月。法院再依整體量刑原則,命偽造文件罪其中3個月與處理贓物罪分期執行,使總監禁刑期為15個月。其餘交通罪行以罰款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蘇栢倫、HKSAR v Jim Hoi Mi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沾霆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柏竣。判決未逐一說明各判例的具體比例,但表示已連同案情、求情及背景一併考慮。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合共監禁15個月;控罪七及十各罰款1,000元,控罪八罰款3,000元並停牌12個月。控罪九其中3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認罪扣減不會取代對重複刑事紀錄及處理贓物、偽造文件嚴重性的考慮。法院並以整體量刑原則調整分期執行安排,確定總刑期為15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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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處理被盜電單車會判刑多久?
A.

法院以處理贓物罪的量刑起點為18個月,因認罪減至12個月;再考慮偽造文件罪及整體量刑後,本案合共判監15個月。

Q.偽造車牌文件會受到甚麼刑罰?
A.

本案偽造文件罪量刑起點為9個月,認罪後減至6個月;其中3個月與處理贓物罪刑期分期執行,令總監禁刑期增加至15個月。

Q.無牌及無保險駕駛會被判多少罰款?
A.

被告無牌駕駛罪罰款1,000元;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罰款3,000元,並被停牌12個月。法院另就沒有展示車牌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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