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留生案 DCCC1173/2024

偷走商用貨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4個月
四項控罪判總監禁3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21/8/2025[2025] HKDC 143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留生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鄺留生是寶捷倉運(香港)有限公司聘用的司機。寶捷、新力亞洲及興仁實業均為興仁控股的附屬公司,並共用車輛及司機。2024年4月19日,被告人夥同一名內地男子,未獲授權駕駛並偷走興仁實業的中型貨車V1,以及新力亞洲的中型貨車V2和拖架,價值合共約港幣853,000元。車輛其後被運往劏車場拆毀。被告人在沒有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使用兩組車輛,並承認全部四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盜竊罪及兩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的判刑。法庭須評估車輛價值、濫用僱傭信任、夥同他人犯案、短時間內偷走兩輛商用車及車輛被拆毀等加刑因素,以及被告適時認罪、年齡、健康和背景是否足以減刑。辯方並主張各罪應大部分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偷竊車輛屬嚴重罪行,判刑須考慮物品性質及價值、犯案手法、受害人的損失和被告背景,不能只依賴涉案金額或單一判刑指引。本案被告利用司機職務及車匙留在車內的安排,夥同他人積極偷取兩輛高價商用車,並迅速送往拆車場,責任較一般機會主義處理贓車案件為重。法庭採用總量刑原則,避免逐項累加加刑因素;適時認罪則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四項控罪雖同日發生,但涉及不同受害公司及兩次分開偷車,故不能全部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9條規定盜竊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監禁十年。《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及(2)(a)條涉及無保險使用車輛。《道路交通條例》第69(1)(c)條容許因偷車取消駕駛資格,但並非強制。HKSAR v Cheng Chun Ming、HKSAR v 余志釗及HKSAR v Islam Azharul分別說明偷車的嚴重性、加重情節及總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全部罪成,總刑期為監禁34個月。兩項盜竊罪各以28個月為刑期,兩項無保險使用車輛罪各判3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另取消被告駕駛任何車輛的資格24個月,兩項停牌令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僱員利用職務便利偷取高價商用車,並夥同他人及迅速拆毀車輛,會顯著提高刑責。適時認罪雖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仍不會消除信任受損、重複犯案及受害人重大損失等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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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司機偷走公司貨車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利用司機職務便利偷取兩輛高價貨車,並夥同他人及將車輛拆毀,情節嚴重;本案四項控罪合共判處被告監禁34個月。

Q.偷車後把車輛拆毀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本案車輛被迅速送往劏車場拆毀,令車主無法取回並蒙受直接經濟損失;法庭因此認定案件較一般處理失車案件嚴重,並提高量刑起點。

Q.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失車會有甚麼刑罰?
A.

本案每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的量刑起點為四個半月,適時認罪後減至三個月;法庭另取消被告駕駛資格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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