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偉豪案 DCCC1560/2024
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翟偉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4年5月27日駕駛私家車YH3063行經尖沙咀,其時早已被取消駕駛資格。警方在車內發現29.4克氯胺酮及2.15克可卡因,分裝於多個膠袋內,總值約港幣16,274.45元。車輛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保險只涵蓋持有有效駕駛執照且未被取消資格的人。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三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多種毒品應如何合併計算販毒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作為底層帶家、具多次同類定罪及適時認罪應如何影響刑期。另須決定兩項交通罪的即時監禁刑期及停牌命令是否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所述的六步量刑方法,並在多種毒品案件中採用綜合方式,而非分別計算,避免得出明顯過高的總刑期。以毒性較高的可卡因作基準,按2.15克可卡因及氯胺酮的綜合計算,訂出底層帶家的量刑起點為5年2個月。被告於釋放後一年內再犯同類罪,屬慣犯,加刑4個月;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販毒罪為3年8個月。交通罪各以三星期為基準,認罪後各判兩星期,與主刑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確立販毒量刑的六個步驟。SJ v Hii Siew Cheng及HKSAR v Huang Ruifang提供氯胺酮及可卡因的量刑指引。法庭亦依據《道路交通條例》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的刑罰及停牌規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被判罪成。三項即時監禁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8個月。兩項停牌命令各為12個月,分期執行,合共停牌24個月,由判刑日起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多種毒品可採綜合方式計算量刑起點,並以較具毒性的毒品作基準。近期同類定罪及短期內重犯可構成加刑因素;兩項法定停牌命令則須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同時運送氯胺酮和可卡因會如何判刑?
法庭可採用綜合方式,以較具毒性的毒品作基準,避免分別計算造成過重刑期。本案以可卡因為基準,判處販毒罪三年八個月監禁。
Q.販毒後很快再犯會否加刑?
被告在完成上一段販毒刑期後不足一年再犯同類罪,法庭認定他屬慣犯,並在量刑起點上加刑四個月,之後再因認罪作扣減。
Q.取消駕駛資格期間無保險駕駛會停牌多久?
兩項交通罪各須作出至少十二個月的停牌命令,而且不得重疊。本案每項停牌十二個月,分期執行,合共二十四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