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RAHIM Zainudeen DCCC264/2023

偷走摩托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五項罪名合共判囚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E Yip15/7/2025[2025] HKDC 12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IBRAHIM Zainudee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Yip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IBRAHIM Zainudeen(亦稱 MOHAMMED Zainudeen Ibrahim 及 TOURAY Muhammed Lamin)承認五項罪名,包括盜竊一輛摩托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兩項無合理因由未依指定歸押。摩托車價值約33,000港元,失竊後約26小時被警方尋回,車輛須支付7,600港元維修費。被告其後兩度缺席聆訊,分別造成四個半月及七個半月的訴訟延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盜竊摩托車、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及兩項未歸押罪的適當刑罰;並須評估被告為《Form 8》認具人、兩度缺席聆訊、認罪時間、過往案底及各項刑期應否同期或連續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以盜竊摩托車24個月監禁作起點,因被告為《Form 8》認具人而加刑兩個月。雖然被告認罪可獲折扣,但兩度缺席聆訊令司法程序延誤共12個月,故折扣由原本接近五個月減至四個月,盜竊罪刑期為22個月。無牌駕駛及無保險駕駛各判四星期並同期執行;兩項未歸押罪各判兩個月,均須與其他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法庭並命令取消駕駛資格一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o Kam Fai 及其中援引的 HKSAR v Ko Chun Hung,說明逃庭會增加司法成本並可減少認罪折扣。R v White and McKinnon 支持未歸押罪一般與實質罪行連續執行,但個別案件仍可命令同期。HKSAR v Ali Saif 及 HKSAR v Gursevak 說明《Form 8》認具人犯罪可屬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罪名均判刑。總監禁刑期為26個月;無牌駕駛及無保險駕駛的四星期刑期互相同期,其他刑期按命令連續執行。另取消被告持有駕駛執照資格一年。

判決啟示

兩度逃庭不僅構成獨立罪行,也會造成訴訟延誤及削減認罪折扣。對《Form 8》認具人而言,在香港期間犯罪可被視為加刑因素;逃庭罪刑期通常與實質罪行連續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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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走一輛摩托車通常會被判多久?
A.

法庭以24個月監禁為盜竊摩托車的量刑起點,考慮認罪折扣及加刑因素後,本案盜竊罪判囚22個月,最後總刑期為26個月。

Q.逃庭會否令認罪折扣減少?
A.

會。兩次未依指定歸押造成共12個月延誤,法庭因此將原可獲接近五個月的認罪折扣減至四個月,並另就兩項未歸押罪判刑。

Q.無牌及無保險駕駛會如何判刑?
A.

本案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各判四星期監禁,兩者同期執行;無保險駕駛另導致被告被取消持有駕駛執照資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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