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盜竊與危險駕駛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竣銘 DCCC100/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64個月
被告認罪,判囚六十四月及停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26/3/2026[2026] HKDC 59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竣銘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石竣銘於2024年5月12日至18日期間,在大埔區內多次干犯盜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企圖入屋犯法、入屋犯法、危險駕駛及相關交通違例事項。被告人趁受害人醉酒或不備時偷取財物,並使用盜取的信用卡購物。此外,被告人偷取一輛輕型貨車後危險駕駛,期間撞及小巴及巴士並逃離現場,且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全部15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於短時間內干犯多項不誠實及交通罪行,法庭應如何根據總刑期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判刑,以避免刑罰過重 (crushing sentence),同時反映其屢次犯案的加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採納量刑基準,並考慮被告人有多次刑事定罪記錄及出獄後短期內再犯,屬加刑因素。法庭參考了《道路交通條例》及相關案例,針對盜竊、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危險駕駛等罪行分別量刑。法官運用分期執行 (consecutive) 與同期執行 (concurrent) 的原則,將六個獨立事件的刑罰進行適當調整,確保總刑期符合總刑期原則,並對被告人多次違規駕駛行為施加停牌令及強制駕駛改進課程。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智溢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189宗);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338宗);AG v. NG Kwok Hung (覆核案件1996年第7宗);HKSAR v. Andrianiaina Adrien Luck Yu Pau (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129宗);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栢倫 (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276宗)。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15項控罪罪名成立,總刑期為監禁64個月。此外,法庭下令取消被告人駕駛資格合共42個月,並飭令其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了法庭在處理多項控罪時,如何平衡阻嚇性刑罰與總刑期原則。法官特別指出,對於在短時間內干犯多項不同性質罪行的慣犯,即使考慮到求情因素,仍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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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短時間內干犯多項罪行,法庭會如何計算刑期?
A.

法庭會根據總刑期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判刑,將不同事件的刑罰適當分期或同期執行,以確保總刑期既能反映罪行嚴重性,又不會造成過重的壓毀性刑罰。本案中,法官將六個事件的刑罰進行了調整,最終判處總刑期64個月。

Q.偷車後危險駕駛並撞毀車輛,會面臨什麼法律後果?
A.

除了盜竊罪外,危險駕駛 (dangerous driving) 及相關交通違例行為會被獨立判刑。本案中,被告因危險駕駛、停牌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等罪行,被判處監禁及取消駕駛資格合共42個月,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Q.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被告的家庭背景嗎?
A.

會。法庭會考慮求情陳詞,包括家人的支持及對被告精神狀況的關注。本案中,法官考慮到被告年邁父母的求情,在處理第11至15項控罪時,下令刑罰全部同期執行,以體現法庭在嚴懲之餘的酌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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