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偉康
被告人李偉康被控兩項罪行:販運危險藥物,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2023年3月4日凌晨,警方在油麻地截查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在前座乘客座位下發現一支木製棒球棍,並在前座紙盒內發現100個小包,載有共28.16克MDMA。被告人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但否認販毒。法庭經審訊後裁定販毒罪成立。被告人以3,000元購入毒品,潛在價值達6,000元,並以拆家身分管有毒品作販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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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偉康被控兩項罪行:販運危險藥物,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2023年3月4日凌晨,警方在油麻地截查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在前座乘客座位下發現一支木製棒球棍,並在前座紙盒內發現100個小包,載有共28.16克MDMA。被告人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但否認販毒。法庭經審訊後裁定販毒罪成立。被告人以3,000元購入毒品,潛在價值達6,000元,並以拆家身分管有毒品作販運用途。
本案八名被告人,即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十二及第十七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案發於2019年11月18日,地點為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示威者響應網上「圍魏救趙」號召聚集,築起路障、堵塞道路、投擲約250枚汽油彈及其他物件,並與警方對峙。暴動導致四名警員受傷、公共設施及港鐵站受損,亦嚴重影響交通、商戶及附近居民。
本案八名被告人,即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十二及第十七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案發於2019年11月18日,地點為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示威者響應網上「圍魏救趙」號召聚集,築起路障、堵塞道路、投擲約250枚汽油彈及其他物件,並與警方對峙。暴動導致四名警員受傷、公共設施及港鐵站受損,亦嚴重影響交通、商戶及附近居民。
被告人於2022年9月30日凌晨在荃灣一輛私家車的司機位被警方截查。車內搜出9.03克可卡因、載有微量甲基苯丙胺的吸食器具、違禁彈簧剛棒、現金及流動電話。被告人未能按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駕駛執照。其後被告人承認五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吸食器具、不出示身分證明、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及管有違禁武器,並同意案情。案發時他已有包括販毒及藏毒在內的過往定罪紀錄。
被告案發時16歲,承認六項控罪,包括盜竊、使用他人身份證、偽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被告拾獲他人身份證後,指示代辦公司以該身份證登記一輛私家車,並以修改的住址證明購買保險。他其後駕駛該車約兩星期,車內藏有一把約32厘米長的開山刀。被告另有四項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並曾違反感化令及被判戒毒所。
三名被告共同面對在公眾地方打鬥及有意圖而傷人兩項控罪。2022年7月31日,兩批男子在旺角朗豪坊外衝突。第三被告先遭對方襲擊,其後第一至第三被告攔截14歲的X,將他拉倒並以拳、腳及雨傘集中攻擊其頭部,約四秒內施襲三十多次。X受有額頭及臉部裂傷、頭皮血腫及擦傷,翌日出院。第一被告承認兩罪;第二被告經審訊後僅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第三被告承認該罪,另一控罪則存檔。
第二被告周俊希與另外兩名男子在朗豪坊停車場出入口附近涉及衝突。控方指三名男子先與他人打鬥,後追逐並將X拉倒在地,以拳腳及雨傘襲擊X,導致X頭部、面部及手肘受傷。控方依賴行車紀錄儀、閉路電視片段及第二被告在警誡下的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和會面記錄。第二被告否認兩項控罪,並否認曾作出有關招認,聲稱口供受到威逼或誘導。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理工大學事件期間,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發生的暴動。大量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及其他物件,堵塞道路、縱火並破壞公共設施,亦有警員受傷。警方其後展開圍捕,在封鎖區內截獲213人,包括第十被告人潘曉東及第十一被告人PUN DHAN BAHADUR。兩人均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的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3日太古城中心外的暴力事件。六名被告共同面對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第一被告另涉抗拒警務人員罪,第二被告另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中陳真先後襲擊途人及趙家賢,其後被多名示威者包圍、拳打腳踢及以伸縮棍、雨傘、垃圾桶等物品襲擊,導致頭部裂傷、肋骨骨折並留院七日。第二及第三被告提訊時認罪,第一被告審前認罪,第五被告審訊期間認罪但申請推翻答辯被拒;第四被告獲判兩罪不成立,第六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
十二名被告人均承認一項暴動罪,涉及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一帶彌敦道的暴動。事件源於網上號召的「圍魏救趙」行動,最高峰約有二千人聚集,示威者築起防線、拒絕警方警告,投擲約250枚汽油彈及其他物件,導致警方須後退兩次。四名警員受傷,港鐵站、道路設施及店舖外牆受損,交通和附近居民、商戶受到嚴重影響。各被告人在封鎖區內被截獲,但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個別使用暴力、帶領或煽動他人。
十二名被告人均承認一項暴動罪,涉及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一帶彌敦道的暴動。事件源於網上號召的「圍魏救趙」行動,最高峰約有二千人聚集,示威者築起防線、拒絕警方警告,投擲約250枚汽油彈及其他物件,導致警方須後退兩次。四名警員受傷,港鐵站、道路設施及店舖外牆受損,交通和附近居民、商戶受到嚴重影響。各被告人在封鎖區內被截獲,但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個別使用暴力、帶領或煽動他人。
2019年10月30日,網上有人號召市民到屯門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警方訓練。約200名示威者集結,部分人以激光照射警員、叫喊侮辱性口號,及後拆除鐵欄、架設路障和干擾交通。警方多次展示藍旗及警告後,示威者仍未散去。第二至第十三被告人(不包括第一、七及十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部分被告人另涉及蒙面、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六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二期北座西門外參與暴動,以及有意圖而傷害陳真。第一至第三及第五被告先後認罪,審訊只涉及第四被告高縫及第六被告鍾志宏。陳真先以刀襲擊三名人士,並咬掉趙嘉賢左耳一部分;其後遭多人圍毆,身受頭部裂傷、肋骨骨折及其他嚴重傷勢。高縫承認曾踢陳真及交叉屈曲其雙腿,但主張為保護他人;鍾志宏則爭議身份,並主張其使用雨傘是為制止陳真。
被告 Cheung Wing-chiu 承認三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超速駕駛,以及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警方在被告駕駛的車輛內搜出含有2.02克氯胺酮及共4.59克可卡因的分裝毒品。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並承認持有該等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車內及其身上另有現金及兩部流動電話。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暴動,約有1,500至2,000名示威者參與,歷時約50分鐘。示威者堵塞道路、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及其他物件、燃點火焰並與警方對峙,造成四名警員受傷及多項公共設施損壞。九名被告原被控暴動罪;D1、D2、D3、D4及D9認罪,D5、D6及D8經審訊後被定罪,D7則被判無罪。判刑因此涉及D1至D6及D8至D9。
本案第五被告徐俊傑與另外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鰂魚涌太古城參與暴動,以及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案件審訊期間,徐俊傑原先維持不認罪,至控方舉證完畢、辯方案情展開前才承認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兩罪,並確認控方案情撮要,法院遂裁定罪成。其後他申請推翻認罪答辯,聲稱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動症,並受學業、家庭及伴侶健康問題影響,在時間壓力及保釋考慮下未能充分理解後果,且受到法律團隊誘使或催促。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發生於九龍油麻地彌敦道(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暴動。多名被告人被指在該區域集結,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警方在圍捕行動中於封鎖區內截獲多名人士,包括本案中不認罪的11名被告人。控方指稱被告人穿着黑色衣物並身處現場,旨在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發生於九龍油麻地彌敦道(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暴動。多名被告人被指在該區域集結,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警方在圍捕行動中於封鎖區內截獲多名人士,包括本案中不認罪的11名被告人。控方指稱被告人穿着黑色衣物並身處現場,旨在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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