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潤鋒等案 DCCC329/2022

群體襲擊他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年11個月;D2 監禁3年6個月;D3 監禁3年6個月;D5 監禁4年6個月;D6 監禁5年3個月
五名被告被判監禁,第四被告獲判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20/7/2024[2024] HKDC 118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潤鋒、容志強、鄭朗穎、徐俊傑及鍾志宏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3日太古城中心外的暴力事件。六名被告共同面對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第一被告另涉抗拒警務人員罪,第二被告另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中陳真先後襲擊途人及趙家賢,其後被多名示威者包圍、拳打腳踢及以伸縮棍、雨傘、垃圾桶等物品襲擊,導致頭部裂傷、肋骨骨折並留院七日。第二及第三被告提訊時認罪,第一被告審前認罪,第五被告審訊期間認罪但申請推翻答辯被拒;第四被告獲判兩罪不成立,第六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基準、群體暴力及「私了」因素的加重作用、個別參與程度、武器及傷勢的影響,以及認罪時間、年齡、健康和良好品格可獲多少減刑。第五被告另爭議其推翻認罪後是否仍可獲認罪折扣。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暴動罪最高十年監禁及相關上訴判例,認為量刑須考慮暴動規模、人數、持續時間、暴力程度、武器、傷害、公共滋擾及被告角色。本案雖非預謀且規模較小,但多人持續襲擊倒地及失去防衛能力的受害人,構成「私了」,對公共秩序及市民造成危險,故暴動罪量刑基準定為五年三個月。就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庭考慮群體犯案、針對頭部施襲、使用硬物及受害人傷勢,定五年為一般基準,再按各人角色及認罪時機調整。第五被告行使法律權利申請推翻認罪雖浪費司法時間,除非情況非常特殊,不能完全剝奪其折扣,遂給予百分之十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引用《公安條例》第18(1)、19及33(1)、(2)(d)條,以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判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其他人、鄧浩賢、唐建帮、張子龍、周建諾、黃之鋒、吳文南、張子康、陳駿達、馬迪倫、徐國明及梁英明,分別說明暴動、私了、認罪折扣、傷人及管有武器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總刑期三年十一個月;第二被告三年六個月;第三被告三年六個月;第五被告四年六個月;第六被告五年三個月,相關刑期均按控罪同期執行。第四被告兩項控罪不成立。

判決啟示

即使受害人先行施襲,群體以暴力報復亦不構成合法或合理辯護,並可被視為「私了」。暴力暴動案件中,良好品格及過度活躍症通常只具有限減刑作用;認罪後挑戰案情或申請推翻認罪,通常不能取得完整折扣,但不必然完全失去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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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害人先襲擊他人,群體報復是否可以免責?
A.

不可以。法庭認為即使陳真先襲擊途人及區議員,眾被告仍不可用群體暴力報復,尤其不可繼續襲擊倒地及失去防衛能力的人;本案被視為「私了」並從嚴判刑。

Q.暴動罪會考慮個別被告打了多少下嗎?
A.

不會。法庭須考慮整群參與者的暴力、武器、傷勢、持續時間及對公共秩序的危害,再評估個別角色。本案暴動罪量刑基準為五年三個月,各被告因參與程度及認罪時機而有不同刑期。

Q.認罪後申請推翻答辯,還可以獲認罪減刑嗎?
A.

可以,但通常不會獲得完整折扣。第五被告的申請被拒,且相關程序耗用大量時間;法庭仍認為不能僅因他行使法律權利而完全剝奪折扣,最後給予百分之十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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