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曦駿案 DCCC82/2023
販運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曦駿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2年9月30日凌晨在荃灣一輛私家車的司機位被警方截查。車內搜出9.03克可卡因、載有微量甲基苯丙胺的吸食器具、違禁彈簧剛棒、現金及流動電話。被告人未能按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駕駛執照。其後被告人承認五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吸食器具、不出示身分證明、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及管有違禁武器,並同意案情。案發時他已有包括販毒及藏毒在內的過往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包括:9.03克可卡因及微量甲基苯丙胺的販運罪應如何量刑;吸食器具及違禁武器罪的適當刑罰;過往販毒定罪、認罪及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對刑罰的影響;以及各項刑罰應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毒判刑指引,先按9.03克可卡因計算約56個月的量刑起點,再因微量甲基苯丙胺上調4個月,並因被告人有相類前科再上調3個月,形成63個月基準。法庭不接納部分毒品供自用,因辯方沒有提出每日吸毒量、依賴程度或其他獨立證據。適時認罪後,販毒罪減至42個月。吸食器具罪判3個月,違禁武器罪以3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2個月。考慮整體刑責,器具罪與販毒罪同期,違禁武器罪其中1個月分期,總刑期為4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的販毒判刑指引;Lau Tak Ming案所列10克以下可卡因的2至5年幅度;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所列10克以下冰毒的3至7年幅度。HKSAR v Lee Chun Kit HCMA 1007/2003說明違禁武器罪不必然判監禁,而在公眾地方持有及武器流入他人手中的風險會加重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五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販毒罪判監42個月;吸食器具罪判監3個月並與販毒罪同期;兩項不出示文件及無有效駕駛執照罪各罰款500元;違禁武器罪判監2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43個月,總罰款1,000元,須於一個月內繳交,否則服刑5天。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微量第二種毒品可在主要毒品量刑起點上作增幅調整;僅有吸毒習慣的說法,不足以證明販運毒品部分供自用。持有違禁武器並不以意圖使用為構成要素,但把武器帶入公眾地方會增加判監可能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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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車內藏有可卡因及微量冰毒會判刑多久?
法庭以可卡因9.03克作主要量刑基礎,因微量冰毒及過往販毒前科加刑,再扣除認罪折扣;本案販毒罪判監42個月。
Q.聲稱毒品部分自用可以減刑嗎?
單有吸毒習慣的說法並不足夠,須有證據支持實際用量及依賴程度。本案沒有獨立證據,法庭拒絕因部分自用而減刑。
Q.在車內管有違禁武器一定會判監嗎?
管有違禁武器不一定必然判監,但在公眾地方持有會被嚴肅看待。本案因武器帶到公眾地方,判監2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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