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577/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樂進及另十人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30/5/2024[2024] HKDC 803
合併案件:DCCC577/2021DCCC800/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樂進 等 (HKSAR v Lam Lok Chun & Other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黃雅茵 (Temporary Judge Wong Nga Yan)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發生於九龍油麻地彌敦道(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暴動。多名被告人被指在該區域集結,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警方在圍捕行動中於封鎖區內截獲多名人士,包括本案中不認罪的11名被告人。控方指稱被告人穿着黑色衣物並身處現場,旨在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是否僅為「無辜過路人」或單純身處現場,抑或具有參與暴動的意圖。控方主張被告人身處暴動核心區域且衣着符合示威者特徵,可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論 (irresistible inference) 認定其參與暴動。辯方則辯稱被告人因工作、就學或個人原因(如取信、送電池、下班回家)而偶然進入該區域,並非意圖參與暴動。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盧建民及湯偉雄案之 precedent,強調暴動屬「參與性」罪行,單純身處現場不必然招致刑事責任,但若透過出席來鼓勵他人亦屬參與。法官分析認為,在已知該區有即時危險且交通嚴重受阻的情況下,若無正當理由仍逗留在暴動範圍內,可推論其參與暴動。法官對每名被告人的辯方案情進行獨立分析,判斷其說法是否合乎邏輯及是否能削弱控方的推論。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2021] HKCFA 37 (盧建民及湯偉雄案) 確立暴動罪的「參與性」定義及流動性特質,影響法官對「身處現場」與「參與暴動」之間法律界限的判定。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十二及第十七被告人暴動罪名成立。第九、第十八及第十九被告人則因辯方案情成功削弱有罪推論,裁定罪名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在處理暴動案件時,會詳細審視被告人出現在現場的「正當理由」及其說法的邏輯一致性。例如,第九被告人的記者身份及第十八被告人的詳細工作記錄表被接納為有效削弱有罪推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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