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68/2023
C [2024] HKDC 1302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年 2023 年第 168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周俊希 (第二被告人)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L L
日期: 2024 年 7 月 31 日
M 出席人士: 劉偉華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伍宇鍔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傅梁楊律師行延聘, N
代表第二被告人
O O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打鬥(Fighting in a public place)
P P
[2]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Q Q
-------------------------
R R
裁決理由書
S -------------------------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1. 第二被告與另外兩名被告共同面對兩項控罪,分別是控
C 罪一「在公眾地方打鬥」1,及控罪二「有意圖而傷人」2。 C
D D
2. 第一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押後判刑。第三被告經認罪協
E E
商後承認控罪二,押後判刑。
F F
3. 第二被告否認兩項控罪。本審訊只關乎第二被告。本席
G G
只會考慮案中證據去決定第二被告是否有罪。
H H
I
4. 審訊中,控方指案發時在朗豪坊外接近停車場出入口的 I
牆壁旁,X 與多名人士包括第二被告發生打鬥(控罪一)。X 逃跑
J J
時,在停車場出入口對出被拉倒地上,被包括第二被告在內的三人
K K
拳打腳踢,並用雨傘襲擊,因而受傷(控罪二)。
L L
5. 控方證據主要來自兩輯錄像片段,均拍攝到控罪一的部
M M
份過程及控罪二的案發全程,拍攝到 X 被襲擊時三名施襲者的動
N 作。 N
O O
6. 錄像片段分別來自一輛私家車的行車紀錄儀3,及朗豪坊
P P
的閉路電視系統4,都只有錄像,沒有錄音。
Q Q
7. 兩輯錄像片段及其截圖都已經控辯雙方同意下呈堂5。
R R
S S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25 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生罪條例》第 17(a) 條
T 3
證物P2 T
4
證物P1
U
5
承認事實(證物P10)第3至5段;證物P1至P4 U
V V
-3-
A A
B B
C 8. 控方並不依賴錄像片段來辨認第二被告,因片段未能清 C
楚拍攝各人的容貌。
D D
E 9. 控方完全依賴第二被告的招認來證明他的身份 E
F
(identification)。 F
G G
10. 第二被告的招認分別來自:
H H
(1)第二被告於被捕時警誡下的說話(「口頭招
I I
認」);
J J
(2)警方為他錄取的補錄警誡口供(證物 P12);及
K (3)警方為他錄取的會面記錄(證物 P14) K
L L
(統稱「三份警誡口供」)。
M M
N 11. 辯方反對三份警誡口供呈堂,理由為:(1)第二被告沒 N
有講過該些說話及(2)不自願。在雙方同意下,法庭以交替程序處
O O
理。
P P
Q 12. 控方傳召了三位證人作供,分別是: Q
R R
(1) 控方第一證人:阮幗彬女士,案發時她駕駛着私
S S
家車途經現場,其行車記錄儀拍攝到案發經過。
T T
U U
V V
-4-
A A
B B
(2) 控方第二證人:梁耀斌先生,案發時他在朗豪坊
C 停車場出入口執行保安員工作,目擊案發經過。 C
D D
(3) 控方第三證人:探員 16058 區浩賢,他負責拘捕及
E E
警誡第二被告,為他錄取補錄口供及會面記錄。
F F
13.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在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都沒有中
G G
段陳詞,本席裁定就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都表面證供成立。
H H
I
14. 就特別事項,第二被告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I
J J
15. 就一般事項,第二被告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其他證
K 人。 K
L L
議題
M M
16. 辯方指控方未能證明第二被告曾經參與打鬥 (控罪
N N
一),也未能證明第二被告有份襲擊 X(控罪二)。
O O
P 一般性的法律指引 P
Q Q
17. 刑事審訊中不論特別事項或一般事項,舉證責任都在控
R 方,並且要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被告人不需要證明任何東 R
西,更毋須證明自己無辜。第二被告在特別事項作供,要是他的說
S S
法是真或可能是真,可以構成疑點,而疑點不一定來自辯方案情,
T T
本席必須審視控方的證據考慮是否內含疑點。
U U
V V
-5-
A A
B B
C 18. 就一般事項,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或呈 C
交證據,這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因此而作出對他不利的推論。然
D D
而,這表示案中並沒有相反證據去削弱,反駁或解釋控方證據。法
E E
庭在作出事實裁斷時,會根據所有的證據,從整體作出考慮。此
F 外,法庭沒有責任為辯方憑空想像一些沒有証據基礎的辯護理由。 F
G G
19. 被告人面對多於一項控罪,法庭必須分開獨立地考慮各
H H
項控罪。
I I
控方案情
J J
K
控方第一證人 K
L 20. 控方第一證人作供講述於案發時 ,她駕駛着私家車 L
M
MU 720 離開朗豪坊停車場快要駛離停車場出入口時,她先停下來, M
不久看見有人跑過來,發生打鬥,她便把私家車稍為後退停下,以
N N
策安全。
O O
P
21. 她車上的行車記錄儀拍攝到的錄像片段6已在庭上播放。 P
Q Q
22. 辯方對她的證供沒有多大質疑,本席信納她的證供,但
R 據她說,因事發多時,她對當日所見的事發經過記憶模糊,除片段 R
所拍攝到的情況之外,她未能提供進一步細節。
S S
T T
6
證物 P2
U U
V V
-6-
A A
B B
控方第二證人
C C
23. 控方第二證人作供講述事發時,他站在朗豪坊停車場山
D D
東街出入口外行人路上當值,負責指揮交通及行人。期間,他看見
E 一群大約 5 至 6 人從後巷(「後巷」)對出位置向他方向衝過來,在 E
停車場出入口旁的牆壁旁打架,大約為 4 至 5 人赤手空拳打一個人。
F F
G G
24. 不久,這群人中有人追逐。追逐到停車場出入口對出位
H 置,有一個人(「X」)被拉倒在地上,被另外三人同時襲擊。三 H
人之中,有一個人用雨傘狀物體襲擊 X。之後三人向後巷方向離
I I
開,剩下 X 在地上。
J J
K 25. X 被該三人襲擊的過程,由朗豪坊停車場出入口的閉路 K
電視拍下。
L L
M 26. 朗豪坊另有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於相關時間後巷的情 M
N 況。 N
O O
27. 朗豪坊的閉路電視系統拍攝到的相關情況 7已經在庭上播
P 放。 P
Q Q
28. 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說,由於他背向後巷,故他沒有
R R
目擊打鬥的人是否從後巷出來;當那些人衝過來到達他身旁的停車
S 場出入口旁的牆壁打鬥時,由於打鬥情況混亂,他只看見每一個人 S
T T
7
證物 P1
U U
V V
-7-
A A
B B
都有打鬥動作,但他不知道那些人與哪些人打鬥;不知道哪些人襲
C 擊,哪些人自衞;其後,該三個襲擊 X 的人停手後,由於他的注意 C
力集中在 X,故他只看見該三人跑向後巷方向離開,他不知道他們
D D
有沒有確實跑進後巷。
E E
F 29. 本席信納控方第二證人這些證供。在庭上,他曾指出拍 F
攝着後巷的閉路電視片段中個別人士就是襲擊 X 的三人之中某些
G G
人,但本席認為影像中沒有清晰拍攝到人物的容貌,而且於打鬥/襲
H H
擊期間,他有沒有清楚留意各人的容貌,故本席認為他這方面的辨
I 認證供並不可靠,不會給予任何比重。 I
J J
閉路電視片段 及行車紀錄儀片段
8 9
K K
30. 從片段可見,被拉倒在地上的 X 身穿白色短褲,襲擊 X
L L
的三名男子都身穿黑衣黑褲,但該三人當中有一名穿着短褲(下稱
M M
「男子一」);另外兩名雖然都穿着長褲,但當中有一名黑頭髮
N (下稱「男子三」);而另一名的頭髮則明顯較淺色(下稱「男子 N
二」),男子二也手持傘狀物、揹著斜揹袋及帶着淺色口罩。
O O
P P
31. 從片段清晰可見,男子三為較早前在停車場出口旁靠牆
Q 壁位置打鬥的其中一人。 Q
R R
S S
T T
8
證物 P1
U
9
證物 P2 U
V V
-8-
A A
B B
32. 男子一、男子二及 X 都是從該群靠牆位置打鬥的一邊跑
C 到停車場出入口對開位置,而最終 X 被男子三首先拉倒,跌在地 C
上,再被襲擊。
D D
E E
33. 控方為協助法庭,把精華片段拍攝到的情況及相關截圖
F 反映的事情用文字作簡述,其內容被辯方確認,列為 MFI-1(見 F
《附件 A》),簡而言之:–
G G
H H
34. 約於 18:35:53 至 18:35:59(約 6 秒)男子三、X 和另外兩
I 名男子有肢體碰撞,其後奔跑。 I
J J
35. 約於 18:36:17 至 18:36:21(約 4 秒)男子一(合共用腳
K K
11 次)、男子二(合共用雨傘 14 次和用腳 2 次)、男子三(合共用
L 手 14 次和用腳 8 次)襲擊在地上的 X 後離去。 L
M M
36. 約於 18:36:36,男子一、男子二及男子三離開,剩下 X
N 仰臥在停車場入口的地上打滾。 N
O O
X 的傷勢10
P P
37. X 於 2022 年 7 月 31 日晚上約 7 時由救護車送往廣華醫院
Q Q
急症室接受治療,驗傷後發現 X 頭部的左方有 1.5 厘米長的裂傷;右
R R
臉頰有 1 厘米長的裂傷;及左右手手肘都有擦傷。
S S
T T
U
10
見承認事實(證物 P10)第 6 至 7 段;及證物 P5 及 P6;其中文譯本為證物 P5A 及 P6A U
V V
-9-
A A
B B
38. X 確認以上傷勢是因被人推倒和用雨傘襲擊所致。
C C
39. 其後 X 被送往廣華醫院神經外科部接受進一步治療。
D D
E 40. X 於 2022 年 7 月 31 日經廣華醫院神經外科部診斷後,發 E
F
現 X 身體有數處傷勢,包括右顳骨位置有 6 厘米 × 6 厘米的頭皮血 F
腫;左顳骨位置有 7 厘米 × 6 厘米的血腫和擦傷;左前額有 2 厘米的
G G
長裂傷;右臉頰有 1 厘米的裂傷;及右眼臉有腫脹,X 確認以上傷勢
H H
是因被人襲擊所致,後亦一度失去意識,之後 X 在廣華醫院縫合前
I 額裂傷,他於 2022 年 8 月 1 日出院。 I
J J
證物 P8
K K
41. 警方在現場檢取了一枝黑色似遮柄硬物11。
L L
M 特別事項 M
N N
控方第三證人
O O
42. 控方第三證人作供說,2022 年 8 月 2 日凌晨時分,他與
P P
另外兩名探員及一名警長,一行四人,去到先施大廈 10 樓景環賓
Q 館。賓館負責人按警方要求打開 20 號房房門,控方第三證人進入房 Q
間後,發現三名男子,包括第二被告。
R R
S S
T T
11
證物 P8
U U
V V
- 10 -
A A
B B
43. 控方第三證人查看第二被告出示的身份證後,得知他名
C 叫周俊希。控方第三證人向第二被告查問,得知他的花名為 “AK”。 C
D D
44. 同日凌晨 2 時 42 分,控方第三證人向第二被告宣佈拘
E E
捕,罪名為「公眾地方打鬥」。警誡下,第二被告說:「佢哋嗰班
F 人打我,我就用把遮打返佢。」 F
G G
45. 警方在現場調查完畢後,大約凌晨 3 時 30 分,控方第三
H H
證人把第二被告帶返警署,上述另外兩名男子都已被捕,同時被帶
I 離現場。 I
J J
46. 在警署內,控方第三證人與第二被告一起會見值日官,
K K
控方第三證人為第二被告進行搜身,再帶第二被告入接見室進行補
L 錄口供。在接見室內,控方第三證人首先向第二被告發出「發給被 L
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12,他向第二被告讀出該通
M M
知書的內容及讓第二被告自己閱讀及簽署。之後他再向第二被告發
N N
出一份在沒有法庭手令下搜查電子裝置的表格(Pol 1159),由第二
O 被告簽署。 O
P P
47. 大約在凌晨 4 時 30 分,他開始為第二被告錄取補錄警誡
Q Q
口供(證物 P12),之後向第二被告覆讀內容,並讓第二被告自行
R 自己閱讀,由第二被告自己寫下「我冇嘢講」後,第二被告親筆抄 R
下結尾聲明及簽署。期間第二被告在更正地方加簽。
S S
T T
12
證物 P11
U U
V V
- 11 -
A A
B B
48. 補錄警誡口供(證物 P12)完成後,控方第三證人把一
C 份副本交予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在「口供認收書」簽收。 C
D D
49. 大約凌晨 5 時,控方第三證人把第二被告交還值日官。
E E
F
50. 控方第三證人在同日凌晨 5 時 30 分下班。 F
G G
51. 同日大約下午 2 時,控方第三證人上班,繼續處理本
H 案。 H
I I
52. 同日大約下午 5 時 30 分,控方第三證人從值日官提取第
J J
二被告,把他帶到 910 室錄取會面紀錄,控方第三證人首先向第二
K 被告發出「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13,向第 K
L
二被告人讀出,再讓被告人自行閱讀及簽署。 L
M M
53. 之後開始進行會面記錄。由控方第三證人發問問題,由
N 第二被告回答。控方第三證人應第二被告要求為他筆錄答案,寫下 N
O
每個答案後,由第二被告在句尾簽署。期間,控方第三證人向第二 O
被告出示相關涉案閉路電視截圖,由第二被告自己用筆墨指出在截
P P
圖中他認得的人物,或如未能辨認,便寫下「未能指出」。
Q Q
54. 之後,控方第三證人向第二被告覆讀整份會面記錄(證
R R
物 14),再由第二被告自己閱讀,之後第二被告親筆寫下兩段結尾
S S
聲明及簽署,並在曾經作出更正的地方加簽。
T T
13
證物 P13
U U
V V
- 12 -
A A
B B
C 55. 盤問下,控方第三證人對於辯方指他曾經對第二被告作 C
出威逼利誘的行為,一一否認。
D D
E 56. 就辯方批評當日控方第三證人沒有即場用記事冊記下第 E
F
二被告於警誡下的說話,控方第三證人解釋,當日在現場有三名被 F
捕人士,包括第二被告,但警方只有四名警務人員在場,包括他,
G G
他當時負責看守第二被告,而且第二被告於警誡下的說話簡短,他
H H
會記得,所以沒有即時記錄。
I I
57. 本席接納控方第三證人的解釋。無疑,雖然當時沒有任
J J
何一位被捕人士有逃走或反抗的行為、跡象,但第二被告是涉及暴
K K
力罪行的嫌疑犯,控方第三證人作為看守警員,必須時刻提高警
L 覺,如有突發事情發生,他必須即時應對;而且,正如控方第三證 L
人說,他當時並不知道在場的被捕人士,心中想着什麼。本席同意
M M
在沒有足夠人手去協助控方第三證人看守在場的被捕人士的情況
N N
下,控方第三證人當時決定不即場進行補錄,以免分神,合情合
O 理。 O
P P
58. 辯方批評控方第三證人把第二被告帶到警署後,由於已
Q Q
是深夜時分,而且第二被告是在賓館內睡夢中被警方吵醒的,故控
R 方第三證人應先讓第二被告休息,才進行補錄,不應急於在凌晨 4 R
時過後進行。
S S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59. 控方第三證人解釋,當時第二被告向他表示可以進行補
C 錄,無需休息,他才進行。本席理解,補錄口供應在嫌疑犯作出相 C
關陳述後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既然現場環境因人手不足而不許
D D
可,控方第三證人便於把第二被告帶到警署後盡快進行補錄,十分
E E
合理,也是盡責表現。既然第二被告說無需休息,可以進行,他便
F 補錄,合情合理。相反,倘若當時控方第三證人沒有為第二被告進 F
行補錄,可能又會被質疑為何沒有盡快進行補錄。
G G
H H
60. 至於辯方批評控方第三證人沒有在補錄口供內記下他曾
I 經問過第二被告是否需要休息而第二被告表示無需休息,可以進行 I
補錄。
J J
K K
61. 本席認為這批評屬吹毛求疵。這是一份補錄口供,內容
L 簡短,控方第三證人又沒有對第二被告作進一步提問,沒有記下問 L
過是否需要休息這個環節,不足為奇。而且於補錄時,第二被告有
M M
被給予機會作出回應,他也寫下「我冇嘢講」。本席相信,如果需
N N
要休息,第二被告可以寫下,但他沒有。
O O
62. 辯方又質疑為何會面記錄內問答部份中由控方第三證人
P P
代筆記下答案,但在會面記錄的附件中(閉路電視片段截圖)則由
Q Q
第二被告自己親筆回應。
R R
63. 本席信納控方第三證人的解釋,因第二被告在截圖中認
S S
得什麼、不認得什麼、有什麼觀察,由第二被告自己用筆墨在截圖
T T
上指出,例如用箭嘴符號,比他(第二被告)先用言語講出,再由
U U
V V
- 14 -
A A
B B
控方第三證人筆錄該番言語,較為清楚直接、準確,而且從會面記
C 錄的問、答 11 可見,這也是第二被告認同的做法。本席認為沒有不 C
公平的情況發生。
D D
E E
64. 總括而言,本席認為控方第三證人作供清晰明確、簡單
F 直接,盤問之下毫不動搖,作供合乎情理邏輯,本席信納他的證 F
供。
G G
H H
第二被告的證供
I I
65. 反觀被告人的證供,就關鍵情節說法牽強,而且不斷修
J J
飾證供,明顯一邊作供,一邊杜撰事實。
K K
66. 從「第二被告人反對控方把第二被告人分別在 2022 年 8
L L
月 2 日 0427 時至 0453 時和同日 1755 時至 1945 時在旺角警署所作的
M 會面紀錄,作為可接納為證據的理據」(下稱「反對理由書」)可 M
N 見,辯方反對把三份警誡口供呈堂的理由是:(1)第二被告從來沒 N
有說過該番口頭招認及沒有回答過會面記錄所作的答案,全部都是
O O
控方第三證人杜撰的;(2)進行補錄口供(證物 P12)及會面記錄
P P
(證物 P14)前,(i)控方第三證人曾經誤導第二被告說,如承認
Q 在公眾地方打架罪,只會被判罰款;控方第三證人又向第二被告表 Q
示為第二被告撰寫一份對第二被告有利的會面記錄;(ii)控方第三
R R
證人又威嚇第二被告,指如他不在兩份口供內簽署,便不會讓他保
S S
釋,相反,如簽署,便會讓他保釋。
T T
U U
V V
- 15 -
A A
B B
67. 第二被告在庭上作供,基本上敘述了反對理由書所述的
C 情況,第二被告又說,在賓館內,他從來沒有說過一句話,現場警 C
員從來沒有表露警察身份,他當時不知道他們是警察,直至他被帶
D D
上警用私家車前被戴上手扣一刻,想到只有警員才會有手銬,他才
E E
意識到他們是警察,在現場,他既沒有被拘捕,也沒有被警誡,當
F 然,更沒有說過控方指稱的該番警誡下說話。 F
G G
68. 首先,第二被告指現場警員從來沒有拘捕及警誡過他這
H H
一說法,於控方第三證人被盤問時,從來沒有指出過。而且,據控
I 辯雙方承認事實14記載,當日在賓館內,第二被告被控方第三證人以 I
「公眾地方打鬥」罪拘捕及警誡,承認事實15已在庭上讀出,並由第
J J
二被告親口確認其內容,當時第二被告沒有提出爭議。其實,第二
K K
被告作供時又曾經說,當日無故地有警察開門,把他按在牆上同時
L 說「就係你啦」之後,便把他拘捕了。第二被告作供,明顯並不老 L
M 實。 M
N N
69. 第二被告作供說,在警車上,控方第三證人問他為什麼
O 打架,他回應說:「阿 Sir,我喺朗豪坊商場飲完咖啡,跟住出去, O
P
就無啦啦比 7 至 9 個人追住嚟打喇。」第二被告說,他之所以在警車 P
內說這番話,因為他在警車內感覺環境比較舒服。第二被告這個說
Q Q
法實在無稽,據他證供,在賓館內,他不敢作聲,原因是控方第三
R R
證人等警員在賓館內說粗言,又不准他說話,即使女房東在場,他
S 也不敢說一句話,而直至離開賓館一刻,他仍不知道控方第三證人 S
T T
14
證物 P10
15
證物 P10
U U
V V
- 16 -
A A
B B
等人是警察。但據第二被告說,他一進入警車,他便感覺環境比較
C 舒服,敢說出該番話,實在令人難以置信。 C
D D
70. 在警署內,第二被告說控方第三證人為他進行補錄警誡
E E
口供前,沒有把「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
F (證物 P11 及 P13)向他讀出,也沒有讓他自己閱讀。但不爭議的事 F
實是,控方第三證人與第二被告曾經為發出每一份通知書而花了 9
G G
分鐘,當被問到那在這 9 分鐘的時間第三控方證人及第二被告做過
H H
什麼,第二被告說記不起,實在匪夷所思。
I I
71. 第二被告作供說,於他簽署證物 P11 時,他曾經對控方
J J
第三證人講過,他很眼睏,控方第三證人回應說,只要他乖乖地合
K K
作,便會讓他睡覺,如果想休息,就要在證物 P11 上簽署。但第二
L 被告這「乖乖地合作,便會讓他睡覺、休息」一說,又於控方第三 L
證人作供時,從來沒有向他指出過。
M M
N N
72. 第二被告作供又說,於進行補錄警誡口供及會面紀錄
O 時,控方第三證人曾經對他說會為他撰寫一份對他有利的口供,他 O
便相信了控方第三證人,便在控方第三證人沒有向他閱讀過該兩份
P P
口供,他自己也沒有閱讀、也沒有要求閱讀的情況下簽署了。當被
Q Q
問到,既然他沒有閱讀過該兩份口供,那他又如何確認內容對他有
R 利?第二被告只不停說他相信控方第三證人會幫他。但其實據他 R
S
說,他去到警署後曾經對控方第三證人說要睡覺,遭拒絕;在賓館 S
時,他的眼鏡被警方收起,在警署內,他曾經向控方第三證人要求
T T
戴上眼鏡,又遭拒絕;於他簽署證物 P13「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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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B B
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後,他曾經要求控方第三證人讓他打電話
C 給家人,也遭拒絕。據此,第二被告的基本要求一一被拒絕,但第 C
二被告卻說他仍相信控方第三證人會為他撰寫對他有利的口供,但
D D
又不看看口供如何對他有利,不合情理。
E E
F 73. 第二被告作供又說,他在證物 P14(會面記錄)的附件 F
一至七(錄像片段截圖)上所作的描述,是按控方第三證人的指示
G G
去寫的,當時該些截圖全部都是黑白印刷,只是見到「幾舊嘢」
H H
「一忽忽」。但其實從呈堂的證物 P14 可見,該些附件全部都是彩
I 色畫面,並非黑白,畫質雖然未至於極度清晰,而且因角度、距離 I
及燈光等問題,人物輪廓五官並非清晰可見,但絕非「幾舊嘢」
J J
「一忽忽」。第二被告並不爭議這些截圖上都有由他當日親筆寫下
K K
的文字及符號,都是正本,但被告人在庭上看過這些截圖後,仍然
L 堅持是黑白畫面,根本就是睜着眼講大話。 L
M M
74. 本席不相信第二被告的證供,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N N
O 特別事項的裁決 O
P P
75. 本席相信事件發生經過一如控方第三證人所述。本席在
Q 庭上已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被告人的口頭招 Q
認、補錄警誡口供及會面記錄都是第二被告於自願無壓迫或引誘的
R R
情況下作出,於所有相關時間並沒有任何警員以威脅、利誘或不當
S S
壓力加諸第二被告身上,本席亦已裁定案中不存在任何理據可使法
T T
U U
V V
- 18 -
A A
B B
庭行使法庭的剩餘酌情權將該口頭招認、其補錄及會面記錄或當中
C 任何部份剔除於證據之外。 C
D D
76. 本席亦裁定,該補錄警誡口供及會面記錄都是準確的紀
E E
錄。
F F
一般事項
G G
H
77. 控方第三證人在賓館內,就第二被告涉嫌「在旺角山東 H
街近砵蘭街朗豪坊停車場出入口外,與 6 至 7 名男子打架」向他施行
I I
警 誡 , 第二 被 告 回應 : 「佢 地 嗰班 人打 我 , 我就 用 把 遮打 返 佢
J J
地」。
K K
78. 其後,在會面記錄 16 中,第二被告就這句警誡下的說話
L L
加以解釋,在答 3 說:「係山東街朗豪坊停車場出入口,有 6 至 7 個
M 男人打我,咁我揸住把遮,我咪還擊打返佢哋囉」。 M
N N
79. 在答 4,第二被告又為答 3 加以解釋,說:「右轉去朗豪
O O
坊停車場出入口,我見到佢哋追住@鯨魚,我就用我手上嘅遮還
P 擊,佢哋其中一個人跌咗落地,我用把遮打佢個身,我唔記得打咗 P
Q 幾多下…我見把遮打到爛咗,我即場掉咗把遮,我就沿山東街左轉 Q
砵蘭街,向亞皆老街方向跑走。」
R R
S S
T T
16
證物 P14
U U
V V
- 19 -
A A
B B
80. 在答 5 第二被告說:「我見打完人之後斷咗得返個遮
C 柄,所以即場掉咗佢。」 C
D D
81. 當控方第三證人向第二被告出示拍攝到案發時在朗豪坊
E E
停車場山東街出入口的閉路電視片段的截圖時,第二被告在答 11 指
F 該處「就係當日打架嘅地點。」並在涉案錄像片段截圖(附件二及 F
附件三)中分別指出男子三、男子一及他自己(即男子二)。而男
G G
子三就是他在截圖中形容為「鯨魚」的人,男子一就是他在截圖中
H H
形容為「檸檬」的人。
I I
82. 把上文所述第二被告於警誡下的說話、會面記錄的內
J J
容、案中錄像片段拍攝到的情況以及第二被告在截圖上所作的描述
K K
一併考慮,本席肯定案中事實為案發時,第二被告與男子一及男子
L 三於朗豪坊停車場外一同拳打腳踢已跌倒在地上的 X,期間第二被 L
告更用手中物件襲擊 X,當時第二被告手中的物件就是一把雨傘,
M M
雨傘在襲擊 X 後斷了,剩下傘柄,就是被警方在現場檢獲的證物
N N
P8。
O O
83. 第二被告與男子一及男子三襲擊 X 的過程已被案中錄像
P P
片段拍攝到,並且如 MFI-1(附件 A)所描述。
Q Q
R 84. 因畫質問題,未能讓人從截圖(會面記錄的附件一至 R
七)清晰看見當中各人的容貌,從而辨認各人。但第二被告是有份
S S
參與襲擊的人,有別於要不認識他們的人去作出辨認,第二被告心
T T
知肚明自己當日做過的行為及身處的地方,而他與另外兩名施襲者
U U
V V
- 20 -
A A
B B
是朋友,當時一起行事,故他無需清晰看見畫面中人的容貌,仍然
C 認得他們,即畫面中各施襲者,合情合理,也必然是事實,否則第 C
二被告不會這樣說。本席給予第二被告在三份警誡口供(包括截圖
D D
附件一至七)中說過的話、用文字及符號表達的事情絕對比重。
E E
F 「意圖」使 X 身體受嚴重傷害 F
G G
85. 本席肯定第二被告聯同男子一及男子三如片段所見般拳
H 打腳踢並用雨傘襲擊 X,第二被告知道這樣襲擊他人,被他如此襲 H
擊者身體受嚴重傷害的可能性幾乎是必然的,本席肯定第二被告當
I I
時意識到該可能性,是意圖使 X 身體受嚴重傷害。
J J
K X 的身體嚴重傷害由被告人「導致」 K
L L
86. X 被送到醫院時發現上文所述傷勢,屬真正的身體嚴重
M 傷害,是由第二被告與男子一及男子三襲擊導致的。 M
N N
非法及惡意
O O
P 87. 第二被告聯同男子一及男子三連番攻擊已經倒地的 X, P
是惡意傷害,他們沒有任何合理因由這樣做,是非法行為。
Q Q
R R
裁決
S S
控罪二
T T
U U
V V
- 21 -
A A
B B
88. 承上分析,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C 之下證明第二被告就控罪二的所有元素,第二被告就控罪二罪名成 C
立。
D D
E E
控罪一
F F
89. 就控罪一,由於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都未能講
G G
述控罪二發生之前多名男子打鬥的過程及細節,未能指出第二被告
H H
是否有份參與該打鬥;而案中錄像片段因拍攝角度問題,未能拍攝
I 到整個打鬥情況;第二被告的三份警誡口供,似乎只描述了一件事 I
情,就是控罪二的事發經過。故此,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
J J
疑點的標準證明第二被告就控罪一的所有元素,第二被告就控罪一
K K
罪名不成立。
L L
總結
M M
N 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N
O O
控罪二:罪名成立
P P
Q Q
R R
( 香淑嫻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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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DCCC 168/2023
附件 A
List of CCTVs
男子 1:身穿黑衫短褲 戴口罩
男子 2:淺色頭髮 身穿黑衫黑長褲 斜孭袋 手握遮狀物體
男子 3:膚色較黑 身穿黑衫黑長褲
鏡頭位置 鏡頭名稱 CCTV 影片檔案名稱 總時長 精華片段 及 截圖
朗豪坊 停車場 一號鏡頭 1_15_R_220731180000 18:00:00 - 19:00:00 18:35:45 - 18:36:30 = 45s
[P1] P3(7)-(10) 18:35:53 - 18:35:59
男子 3、X 和另外兩名男子發生肢體碰撞後
跑走
P3(11)-(12) 18:36:17 - 18:36:21
男子 1(合共用腳 11 次)、男子 2(合共用
遮 14 次和用腳 2 次)、男子 3(合共用手
14 次和用腳 8 次)襲擊在地上的 X 後離去
P4(1) 18:36:36
男子 1、2、3 已離開,X 仰臥在停車場入口
的地上打滾
停車場 二號鏡頭 2_16_R_220731180000 18:00:00 - 19:00:00 18:35:45 - 18:36:30 = 45s
後巷: 較後位置 004_R_220731175926 17:59:25 - 17:59:59 -
004_R_220731180000 18:00:00 - 18:59:59 18:34:00 - 18:36:00
1
DCCC 168/2023
附件 A
鏡頭位置 鏡頭名稱 CCTV 影片檔案名稱 總時長 精華片段 及 截圖
P3(13) & P4(6)-(7) 18:35:13
男子 3 出現
P3(14) 18:35:24
男子 2 出現
P4(4)-(5) 18:35:10
男子 1 出現
004_R_220731190000 19:00:00 - 19:01:06 -
後巷: 較前位置 Camera-3_07-31-18-15~07-31-18-45 18:18:25 - 18:26:55 -
Camera-3_07-31-18-15~07-31-18-45_1 18:26:54 - 18:35:06 18:34:50 - 18:35:06 = 16s
18:34:59 - 18:35:02
數名男子從鏡頭左方跑向右方(沒有截
圖)
18:35:04 - 18:35:07
男子 2 揮動一枝黑色似遮硬物(沒有截圖)
Camera-3_07-31-18-15~07-31-18-45_2 18:35:07 - 18:42:53 18:35:07 - 18:36:00 = 53s
P3(15)-(17) 18:35:07 - 18:35:45
數名男子從鏡頭左方跑向右方
P3(18) 18:35:47
男子 3 出現
P3(19) 18:35:58
男子 2 手持一枝黑色似遮硬物出現
2
DCCC 168/2023
附件 A
鏡頭位置 鏡頭名稱 CCTV 影片檔案名稱 總時長 精華片段 及 截圖
Camera-3_07-31-18-15~07-31-18-45_3 18:42:54 - 18:48:26 -
私家車車 - HPAD9263 鏡頭時間 18:29:00 - 18:30:01
牌 MU 720 實時約 18:35:00 - 18:36:01
錄影器
P3(1)-(2) 鏡頭時間 18:29:41 - 18:29:45
[P2]
實時約 18:35:41 - 18:35:45
男子 3、X 和另外兩名男子發生肢體碰撞後跑往右方
P3(3)-(4) 18:29:49 - 18:29:53
男子 1、2、3 襲擊在地上的 X
- IZXX4081 鏡頭時間 18:30:03 - 18:31:01
實時約 18:36:03 - 18:37:01
P3(5)-(6) 鏡頭時間 18:30:11 - 18:30:15
實時約 18:36:11 - 18:36:15
男子 1(合共用腳 11 次)、男子 2(合共用遮 14 次和用腳 2
次)、男子 3(合共用手 14 次和用腳 8 次)襲擊在地上的 X 後
離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