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諾琳等案 DCCC577/2021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諾琳(第四被告人)、王志聰(第八被告人)、黃文澤(第十被告人)、黃梓泓(第十一被告人)、温英傑(第十三被告人)、鍾景筒(第十四被告人)、唐誌崙(第十五被告人)、黃雅琳(第十六被告人)、蘇浩臻(第二十被告人)、黃羽薇(第二十一被告人)、廖志文(第二十二被告人)、黃冠鋒(第二十三被告人)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案情摘要
十二名被告人均承認一項暴動罪,涉及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一帶彌敦道的暴動。事件源於網上號召的「圍魏救趙」行動,最高峰約有二千人聚集,示威者築起防線、拒絕警方警告,投擲約250枚汽油彈及其他物件,導致警方須後退兩次。四名警員受傷,港鐵站、道路設施及店舖外牆受損,交通和附近居民、商戶受到嚴重影響。各被告人在封鎖區內被截獲,但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個別使用暴力、帶領或煽動他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判刑的適當基準、集體暴力對個別參與者刑責的影響、認罪折扣,以及年齡、悔意、無犯罪紀錄、個人背景和案後進修等求情因素應如何反映於刑期。控方強調暴動經周詳計劃、規模大且暴力程度高;辯方則請求考慮各被告的有限角色、年輕及個人前途。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在梁天琦及另二人案列出的十二項判刑因素,評估暴動的計劃程度、參與人數、武器及暴力、持續時間、傷害、滋擾、社會影響及各被告角色。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親自投擲汽油彈或領導暴動,但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浩賢,刑責不只取決於個人行為,也須考慮暴動者的整體行為。事件規模龐大、預先號召、持續對抗警方並造成實際傷害,故以四年半監禁為量刑基準。各人因審訊前表示認罪獲十四個月折扣,再按個別情況酌情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4 HKLRD 428 確立暴動罪判刑的十二項考慮因素及維護公共秩序的嚴厲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浩賢 [2019] 3 HKLRD 502 說明須考慮暴動的整體行為。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 提供認罪折扣指引。《公安條例》(第245章)第8及13A條亦被提及。
裁決與命令
十二名認罪被告人全部被判監禁。刑期由三年(二十一被告人)至三年四個月不等:第四、十、十四、十六及二十一被告人三年二個月;第八、十三、十五、二十二及二十三被告人三年四個月;第十一及第二十被告人三年。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參與大型及暴力暴動者即使沒有證據證明其個別施暴,仍可能因整體暴動的嚴重性承擔實質監禁刑責。年輕年齡、認罪、悔意和案後努力可帶來額外減刑,但不足以取代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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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親自投擲汽油彈,參與暴動仍會被判監嗎?
可以。法庭指出,判斷暴動參與者的刑責,不只考慮個人是否施暴,也要考慮整體暴動的規模及暴力程度。本案各被告沒有個別施暴證據,仍被判三年至三年四個月監禁。
Q.認罪及年輕會否減少暴動刑期?
會。法庭因各被告審訊前表示認罪而扣減十四個月,並對案發時未成年或有突出學業及案後表現者作額外減刑;本案刑期因此按個別情況減至三年至三年四個月。
Q.大型暴動的量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考慮計劃程度、參與人數、武器及暴力、持續時間、傷害、財物損失、交通滋擾、社會影響及個人角色等因素。本案因規模及暴力嚴重,以四年半為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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