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啟泰等案 DCCC442/2021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啟泰、陳俊宇、陳建希、陳國庭、陳力圖、鄭子峰、何頌賢、何家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暴動,約有1,500至2,000名示威者參與,歷時約50分鐘。示威者堵塞道路、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及其他物件、燃點火焰並與警方對峙,造成四名警員受傷及多項公共設施損壞。九名被告原被控暴動罪;D1、D2、D3、D4及D9認罪,D5、D6及D8經審訊後被定罪,D7則被判無罪。判刑因此涉及D1至D6及D8至D9。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各被告參與暴動的責任程度及適當刑罰。辯方強調部分被告沒有使用暴力、沒有攜帶武器、角色較輕、年輕或有良好背景,並主張較低量刑起點及認罪扣減。控方則依據暴動的龐大規模、汽油彈、持續對峙、警員受傷及公共破壞,主張嚴厲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及暴動罪最高十年監禁的規定,按照暴動的計劃程度、人數、暴力及武器、規模、持續時間、傷害、滋擾、公共開支及各被告角色等因素量刑。暴動屬參與性罪行,罪責須從整體暴動行為評估,不能僅因個別被告沒有親自施暴而大幅減責。參考梁天琦、鄧浩賢及楊家倫等案後,法庭以54個月監禁為共同量刑起點,再按認罪、年齡、案件延期及審訊時不爭議案情等因素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HKCA 275,列出暴動量刑因素並強調即時監禁及阻嚇性;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9] 1 HKC 296協助確立四年半至五年的量刑參考。另參考Ngo Van Nam案處理認罪時機及相關一致性原則。
裁決與命令
D1監禁40個月;D2監禁38個月;D3監禁37個月;D4監禁38個月;D5及D6各監禁50個月;D8監禁48個月;D9監禁40個月。D7已被判無罪,未受本判刑影響。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暴動罪的嚴重性須按整體事件評估,個別人士沒有親自使用暴力並不必然帶來重大減刑。良好背景及低重犯風險本身並非當然減刑因素;認罪時間、年齡、延期造成的特殊情況及對案情的承認,則可獲酌情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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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大規模暴動但沒有親自施暴,會否被判監禁?
可以。法庭認為暴動罪屬參與性罪行,須考慮整體暴動的暴力及破壞,而非只看個人有否施暴。本案多名沒有被證明親自施暴的被告仍被判監禁37至50個月。
Q.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本案暴動涉及約1,500至2,000人、汽油彈、警員受傷及公共設施損壞。法庭以54個月監禁作共同量刑起點,再按認罪、年齡及其他因素扣減。
Q.認罪及年輕會否大幅減低暴動刑期?
認罪及案發時未滿21歲可帶來酌情扣減,但不會消除暴動的嚴重性。本案D3及D4因年齡、認罪及其他因素分別被判37及3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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