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智軒等案 DCCC168/2023
群體襲擊倒地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智軒、周俊希及第三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共同面對在公眾地方打鬥及有意圖而傷人兩項控罪。2022年7月31日,兩批男子在旺角朗豪坊外衝突。第三被告先遭對方襲擊,其後第一至第三被告攔截14歲的X,將他拉倒並以拳、腳及雨傘集中攻擊其頭部,約四秒內施襲三十多次。X受有額頭及臉部裂傷、頭皮血腫及擦傷,翌日出院。第一被告承認兩罪;第二被告經審訊後僅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第三被告承認該罪,另一控罪則存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起點、群體在公眾地方襲擊倒地及失去防衛能力受害人的加刑因素,以及挑釁、年齡、認罪、過往紀錄和更生前景對刑罰的影響。控方強調案件嚴重及具阻嚇需要;辯方則主張沒有預謀、源於挑釁、傷勢沒有永久性,並分別請求認罪折扣、較輕刑罰或開放式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區域法院最高可判七年;三年至十二年只是一般刑期範圍,並非最低量刑指引。量刑須考慮預謀、動機、精神狀態、武器、武力程度、受害人傷勢及群體犯案等因素。本案雖無預謀且源於第三被告受襲,但三人於公眾地方共同施襲,並在X倒地及失去防衛能力後繼續攻擊頭部,構成顯著加刑因素。法庭以監禁33個月為控罪二的量刑起點;第一被告因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第三被告則因年幼、特殊背景及明顯更生前景獲判社會服務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桃勇明,說明三年至十二年並非量刑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確認無須以三年為最低刑期。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及 HKSAR v Chan Chun Tat列出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列明群體、公眾地方及襲擊倒地者等加刑因素;律政司司長 對 唐健帮及其他人重申該罪的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兩罪判監禁:控罪一四星期、控罪二二十二個月,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二十二個月。第二被告因有意圖而傷人罪判監禁三十三個月。第三被告判社會服務令二百四十小時。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受害人沒有永久傷勢並不會抵銷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年輕被告的年齡、成長環境、既往更生表現及可信的改過前景,在具特殊情況下可支持社會服務令,而非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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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群體襲擊倒地及失去防衛能力的人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公眾地方群體襲擊倒地及失去防衛能力的受害人是重要加刑因素。本案第一被告判監禁22個月,第二被告判監禁33個月。
Q.沒有造成永久傷勢,有意圖而傷人罪仍會重判嗎?
可以。法庭指出,該罪的嚴重性源於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傷勢只是其中一項因素。本案雖無永久傷勢,仍以監禁33個月作量刑起點。
Q.年輕被告犯有意圖而傷人罪可以不坐牢嗎?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本案第三被告案發時14歲,已有更生表現及穩定生活,法庭接納其改過前景,改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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