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康案 DCCC981/2023

販運MDMA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年10個月
兩罪成立,總刑期為監禁四年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4/10/2024[2024] HKDC 183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偉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偉康被控兩項罪行:販運危險藥物,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2023年3月4日凌晨,警方在油麻地截查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在前座乘客座位下發現一支木製棒球棍,並在前座紙盒內發現100個小包,載有共28.16克MDMA。被告人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但否認販毒。法庭經審訊後裁定販毒罪成立。被告人以3,000元購入毒品,潛在價值達6,000元,並以拆家身分管有毒品作販運用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MDMA的適當刑罰,以及在凌晨於車內、觸手可及位置管有棒球棍是否應判處即時監禁。被告人就攻擊性武器罪認罪,並要求三分之一扣減及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就販毒罪則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10至50克MDMA的判刑指引,認定相關刑幅為四至六年。被告人購買100小包、含28.16克MDMA的毒品,並非單純運送者,而是毒品拆家;凌晨利用私家車犯案,增加案件嚴重性。因此,販毒罪以四年九個月為量刑起點,經審訊定罪後沒有減刑理由。至於攻擊性武器罪,法院依《公安條例》規定及案件風險,定三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兩個月,並與販毒罪部分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販運10至50克MDMA的判刑指引,將四至六年作為量刑參考。法律依據包括《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第4(3)條,以及《公安條例》第33(1)及第33(2)條。判刑亦考慮被告人的角色、毒品數量、犯案情況及認罪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罪名均成立。第一項販毒罪判監禁四年九個月;第二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監禁兩個月,其中一個月與第一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十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販毒者並非單純運送者、毒品分拆成大量小包及在凌晨利用車輛犯案,均會提高刑責。認罪扣減只適用於承認的控罪;經審訊定罪的販毒罪沒有相關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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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28.16克MDMA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人是毒品拆家,並以100個小包形式管有MDMA,量刑起點為四年九個月;本案最終相關罪名判監禁四年九個月。

Q.車內放置棒球棍會否被判監禁?
A.

被告人在凌晨把棒球棍放在車內觸手可及的位置,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院扣除認罪優惠後判監禁兩個月,其中一個月與販毒罪同期執行。

Q.販毒罪經審訊定罪可否獲認罪扣減?
A.

被告人就販毒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因此法院認為沒有認罪扣減理由;只有他承認的攻擊性武器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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