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eung Wing-chiu DCCC841/2023

販運混合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並罰款450港元及500港元
販運混合毒品判囚3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G. Lam3/7/2024[2024] HKDC 113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ung Wing-chi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

案情摘要

被告 Cheung Wing-chiu 承認三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超速駕駛,以及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警方在被告駕駛的車輛內搜出含有2.02克氯胺酮及共4.59克可卡因的分裝毒品。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並承認持有該等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車內及其身上另有現金及兩部流動電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混合毒品販運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認罪折扣的幅度。控方依循毒品販運量刑指引處理;辯方強調被告及時認罪、過往自2011年後長期沒有再犯,且沒有販運前科。法院亦須處理超速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兩項附帶控罪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毒品種類、重量及效力評估販運的嚴重性,並採用混合計算方法。按照既有量刑指引,2.02克氯胺酮的起點為27個月,4.59克可卡因的起點為41個月。因可卡因效力較高,以41個月為基礎,再因氯胺酮上調4個月,得出45個月。被告及時認罪後獲減至30個月。法庭指出,即使是初犯,毒品販運通常亦須判處長期監禁,以產生阻嚇作用;超速及未攜帶身分證明則分別判處罰款。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J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說明氯胺酮販運的量刑範圍;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 及 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說明可卡因販運指引;並依 HKSAR v Yip Wai Yin & another 及 HKSAR v Cheng Yat Ming 採用混合毒品量刑方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販運危險藥物判處監禁30個月;超速駕駛罰款450港元;未能出示身分證明罰款500港元。兩項罰款准於一個月內繳付。

判決啟示

混合毒品案件不必純粹以各毒品刑期相加,法院可採用綜合方法,以主要毒品作基礎再作調整。判詞亦指出,以《公安條例》處理單純未攜帶身分證明似乎不合比例,但被告仍被判處500港元罰款。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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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及可卡因會判囚多久?
A.

法院按2.02克氯胺酮及4.59克可卡因採用混合毒品量刑方法,認罪後判處被告監禁30個月,另無須就販運罪繳付罰款。

Q.毒品販運初犯可否避免長期監禁?
A.

法庭指出,即使是沒有販運前科的初犯,毒品販運通常仍須判處長期監禁以收阻嚇作用。本案被告雖及時認罪,仍被判囚30個月。

Q.超速及未攜帶身分證明會如何處罰?
A.

被告以87公里時速在限速70公里路段駕駛,罰款450港元;未能出示身分證明則罰款500港元,兩項罰款均准於一個月內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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