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斗等案 DCCC280/2021

參與非法集結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2監禁12個月並罰款1,000元;其餘各被告人監禁12個月
各被告人非法集結罪判囚1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7/7/2024[2024] HKDC 116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斗(第二被告人)、周沛樺(第三被告人)、陳達富(第四被告人)、何奕恆(第五被告人)、李嘉熹(第六被告人)、吳嘉俊(第八被告人)、許諾(第九被告人)、鄧唯健(第十一被告人)、梁文健(第十二被告人)、陸俊恆(第十三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謝沈智慧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2019年10月30日,網上有人號召市民到屯門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警方訓練。約200名示威者集結,部分人以激光照射警員、叫喊侮辱性口號,及後拆除鐵欄、架設路障和干擾交通。警方多次展示藍旗及警告後,示威者仍未散去。第二至第十三被告人(不包括第一、七及十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部分被告人另涉及蒙面、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非法集結的嚴重程度及各被告人的參與角色如何影響判刑。控方強調集結針對警方、無視多次警告並有蒙面及破壞秩序情況;辯方則指出事件短暫、沒有傷人、沒有使用高殺傷力武器,且個別被告人沒有領導或暴力行為,要求輕判及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公安條例》第18條及上訴法院所確立的判刑原則,全面考慮集結的規模、計劃性、地點、持續時間、暴力或暴力威脅、警方警告、財物損毀及各人的角色。非法集結旨在防止公共秩序受破壞,即使個別被告人沒有作出具體暴力行為,參與並支持整體集結仍須承擔相應責任。本案針對警方、經警告仍持續,並有鐵欄及交通設施受干擾,故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年輕、家庭背景及事後悔意不足以構成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及另二人 [2018] 2 HKLRD 657,確立保護公眾、懲罰、譴責、阻嚇、更生等判刑因素;並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庾家駒及袁志成,說明非法集結的公害、蒙面、警方警告及參與角色的重要性。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皓仁僅屬同級法院判例,法庭明言不具約束力或指導性。

裁決與命令

各被告人就非法集結罪判處12個月監禁。第二、四、五、八及九被告人的蒙面罪各判監禁3星期,與非法集結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均為12個月。第二被告人另因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被罰款1,000元。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整體集結對公共秩序的威脅,而非僅看每名被告人的個別行為。法庭確認同級法院判刑沒有約束力或指導性;涉及嚴重非法集結時,即使沒有傷人,阻嚇及懲罰仍可佔主要比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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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針對警方的非法集結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會考慮集結規模、持續時間、警方警告、暴力威脅及被告角色。本案集結針對警方並持續擾亂秩序,各被告人就非法集結罪均被判監禁12個月。

Q.非法集結中蒙面會否加重刑罰?
A.

法庭認為蒙面可隱藏身分並產生壯膽效應,增加暴力或暴力升級風險。本案相關被告人各因蒙面罪判監禁3星期,但與非法集結罪刑期同期執行。

Q.沒有親自破壞物品也會因非法集結被判刑嗎?
A.

可以。法庭會評估整體集結,而不只個別行為;參與者即使沒有親自叫喊、破壞或使用暴力,仍可能因支持整體集結而負刑責。本案法庭因此判各被告人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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