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縫等案 DCCC329/2022

制止襲擊他人是否構成暴動及傷人?

部分罪名成立
高縫無罪,鍾志宏兩罪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0/7/2024[2024] HKDC 11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縫(第四被告)、鍾志宏(第六被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六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二期北座西門外參與暴動,以及有意圖而傷害陳真。第一至第三及第五被告先後認罪,審訊只涉及第四被告高縫及第六被告鍾志宏。陳真先以刀襲擊三名人士,並咬掉趙嘉賢左耳一部分;其後遭多人圍毆,身受頭部裂傷、肋骨骨折及其他嚴重傷勢。高縫承認曾踢陳真及交叉屈曲其雙腿,但主張為保護他人;鍾志宏則爭議身份,並主張其使用雨傘是為制止陳真。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包括:現場是否已形成暴動;高縫的行為是否屬合法保護他人、是否具傷人及參與暴動的意圖;鍾志宏是否為片段中的綠衣男子,以及其襲擊是否合理、合乎比例並構成兩項罪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公安條例》第18及19條,並參考終審法院對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及「參與」的解釋,認定襲擊陳真的群體行為已構成暴動。合法自衛及保護他人的抗辯(self-defence and defence of others)要求被告真誠相信有需要使用武力,且武力須在當時情況下合理及合乎比例。高縫面對陳真先前持刀及咬人行為,踢背及控制雙腿的行動有客觀基礎,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相反,鍾志宏在陳真已受重傷、被多人包圍且沒有反抗時,仍以伸縮雨傘猛擊其頭部,武力明顯不合理及不合比例。法院亦根據片段、面貌、髮型及紋身等累積特徵確認鍾志宏身份。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有華 HCMA 308/2011、R v Man Wai Keung、R(Laporte) v Chief Constable of Gloucestershire Constabulary [2007] 2 AC 105、Chan Hau Man, Christina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09] 4 HKLRD 797及HKSAR v Lo Kin Man (2021) 24 HKCFAR 302,說明保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及暴動參與原則。身份辨認方面引用R v Turnbull、R v Murphy、R v Downey、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 [2020] HKCFI 562。

裁決與命令

高縫兩項控罪均不成立,獲判無罪。鍾志宏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及暴動罪均罪名成立。本判決為審訊裁決理由,未有處理刑罰。

判決啟示

市民可為制止迫在眉睫的暴力而採取合理行動,但不能以保護他人為名作報復或過度武力。即使面貌不完全清晰,片段中的衣著、身體特徵及紋身等累積證據仍可支持身份辨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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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為了制止持刀者而踢人或制服對方會否犯法?
A.

法院認為,若被告真誠相信有需要保護他人,所用武力在當時情況下合理及合乎比例,控方須排除該抗辯。就高縫而言,法院裁定控方未能做到,因此兩罪均不成立。

Q.用雨傘連續擊打已受傷的人會否構成有意圖而傷人?
A.

可以。法院認為鍾志宏在陳真已受重傷、被多人包圍且沒有反抗時,仍用伸縮雨傘猛擊其頭部,武力不合理及不合比例,並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

Q.只靠影片中的衣著和紋身可以確認被告身份嗎?
A.

可以,但法院必須審慎評估影像質素及其他支持證據。本案中,法院把綠衣、眼鏡、髮型、面貌輪廓及紋身作整體比較,裁定片中男子就是鍾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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