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00/2020 及 577/2021 (合併)
C [2024] HKDC 1515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800 號及 2021 年 577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林樂進(第一被告人)
J J
林迪倫(第二被告人)
K 劉思琪(第三被告人) K
梁健朗(第五被告人)
L L
譚啟沖(第六被告人)
M M
謝承峯(第七被告人)
N 蘇定楠(第十二被告人) N
O 馮文杰(第十七被告人) O
-------------------------------------
P P
Q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Q
日期: 2024 年 9 月 16 日
R R
出席人士: 張錦榮先生帶領陳俊勳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
S S
特別行政區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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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朱寶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洋鋐律師行延聘,
C 代表第一及第三被告人 C
黃宇逸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子揚顧嘉恩律師行
D D
延聘,代表第二及第七被告人
E E
陳姵妏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
F 行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F
石書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蔡克剛律師事務所延
G G
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H H
姚本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瑞泰律師事務所延
I 聘,代表第十二被告人 I
J
朱寶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嘉棟,關朗儀律師 J
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七被告人
K K
L 控罪: 暴動(Riot) L
M M
-----------------------
N N
判刑理由書
O -------------------- O
P P
1. 本案的所有被告人面對一項暴動罪。當中 8 名被告人,即
Q 第一至第三被告人、第五至第七被告人、第十二被告人,及第十七被 Q
R
告人(以下稱為「各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 R
S S
案情摘要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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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2. 從 2019 年 11 月 11 日開始,大批示威者進佔香港理工大
C 學(以下稱為「理大」),理大一帶發生了暴動和其他違法事件。警 C
方在理大一帶設防,包圍理大,阻止其他示威者進入理大和附近一帶
D D
的範圍。警方的佈防和理大事件在本案發生當日,即 2019 年 11 月 18
E E
日仍然持續。上述事件期間的不同時段,大批示威者聚集於尖沙咀、
F 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 F
G G
3. 在所有關鍵時間,警務處處長沒有就上述事件期間涉及的
H H
任何公眾集會活動,接獲根據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8 條所作出的
I 舉行集會或第 13A 條作出的舉行遊行的意向通知。 I
J J
4. 政府及警方已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K K
期間,不斷透過各大傳媒和社交平台(包括媒體的不同平台,如電視、
L 電台、流動應用程式等)發放公告,告知公眾理大及九龍一帶的事態 L
發展和執法情況,包括 2019 年 11 月 19 日全港學校繼續停課,並呼
M M
籲市民注意交通情況及不要造訪上述有關地區。
N N
O 5. 理大事件發生期間(包括案發當日),有人在網上透過討 O
論區和通訊軟件等不同渠道,發起號稱「圍魏救趙」行動,呼籲其他
P P
人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上街聚集,組成「戰線」「營救」理大內的
Q Q
示威者,其中的「戰線」包括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R R
6.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油尖旺區彌敦道一帶的交通嚴重
S S
受阻。運輸署在當日凌晨已陸續封閉彌敦道不同的路段,從下午起封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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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閉路段亦包括彌敦道介乎油麻地咸美頓街及尖沙咀海防道,至晚上封
C 閉路段延長至彌敦道至旺角亞皆老街至尖沙咀梳士巴利道一段。 C
D D
7. 港鐵於案發當天下午關閉油麻地站,列車亦不停該站。同
E E
日港鐵亦於晚上關閉佐敦站和旺角站。
F F
8. 本案的暴動發生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油麻地窩打老道與
G G
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
H H
I
9. 當天晚上 2100 時,警方到達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理 I
該區的示威活動。其後於約 2200 時,警方抵達加士居道,並組成防
J J
線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在推進期間,警方不停遭受示威者投擲汽
K 油彈等雜物,警方亦須發射催淚煙以驅散示威者。 K
L L
10. 當日約於 2230 時至 2245 時,警方防線抵達彌敦道與窩打
M M
老道交界的南邊,並與在交界以北的示威者對峙。在相關時間,大量
N 包括各被告人的示威者在控罪地點參與暴動。示威者大部份衣衫尚 N
O 黑,並以口罩或防毒面具遮蔽容貌,更有部份人佩戴頭盔、護目鏡等 O
不同裝備。示威者在與警方對峙期間,多次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P P
包括:—
Q Q
R
(1) 無視警方口頭和舉旗的警告,繼續以大量人數集結 R
和逗留在彌敦道一帶並拒絕散去;
S S
T (2) 以類似排陣的方式排開面向警方;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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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C (3) 用雨傘及其他自製物件(包括木板、鐵欄)築起陣 C
地或示威者防線,完全堵塞控罪地點南行和北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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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道;
E E
F
(4) 有組織地把大量大型木板從附近商舖內搬出及運 F
送到相關地點,侵佔整條道路,以作示威者防線,
G G
並用木板築成屏障,與警方對峙;
H H
I
(5) 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其他雜物,多枚汽油彈爆 I
發引致行車道上多處着火;
J J
K (6) 用雷射光線照射警方; K
L L
(7) 用雨傘阻擋警方發射的催淚彈;
M M
N (8) 向警方回擲催淚彈; N
O O
(9) 不時衝向警方防線,並投擲汽油彈,令彌敦道行車
P 線上火光熊熊,逼令警方須把防線後移兩次; P
Q Q
(10) 在警方推進期間,估算示威者向警方投擲了約 250
R R
枚汽油彈。
S S
11. 警方作出多次警告後發射催淚煙等彈藥以驅散及逼退示
T T
威者,但示威者仍然持續集結,未有退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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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C 12. 在當日約 2326 時,警方展開圍捕行動。大量示威者逃跑 C
以避開警方追截,包括沿彌敦道向北,即咸美頓街方向逃跑,亦有大
D D
批示威者由彌敦道嘗試轉入碧街近油麻地站 A1 出口位置逃離現場。
E E
警方在衝前驅散後在暴動涉及範圍內設下一個大約長方形的封鎖區。
F 封鎖區由南至北為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由東至西為兩邊碧街。警方 F
最終成功在上述封鎖區內截獲 213 人,包括正在逃離暴動現場的各被
G G
告人。
H H
I 13. 控制地點事後一片狼藉,公共設施破爛,遺下大量雜物, I
包括碎玻璃、玻璃瓶、磚塊、石頭、雨傘、防毒面具、頭盔等。警方
J J
亦在現場檢獲各種攻擊性武器、危險物品和器具。當中包括多個承載
K K
着含有「鉀苯」(亦即易燃有機溶劑及油漆稀釋劑的常見成份)為主
L 要成份的有機混合物或是汽油的玻璃樽、剪刀、伸縮棍、鏈、鎚和板 L
手。
M M
N N
14. 本案中有 4 名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受傷,包括在驅散
O 示威者時滑倒引致手指、肩膊或腿部受傷,亦有在制服示威者時被示 O
威者手持的玻璃樽碎片割傷。
P P
Q Q
15. 於附近居住的市民和工作人士表示因暴動者的行為而擔
R 心人身安全,案發現場附近的商店需提前關門。經營綠色小巴的公司 R
亦因道路阻塞而未能正常運作,案發當天沒有任何收入。現場的道路
S S
石壆上、店舖外牆和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外牆,均被人用噴漆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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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字句。港鐵油麻地站的各出口被破壞,維修費為港幣 86,49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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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彌敦道馬路中間分隔線石壆的街燈受破壞,街燈燈箱內的電線被剪
C 斷,維修費約為港幣 1,200 元。另外窩打老道行人路上的燈柱亦被鋸 C
斷,有隨時倒塌危險,移除及更換費約為港幣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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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各被告人之認證經歷口供及求情
F 第一被告人 F
G G
16. 第一被告人現時 33 歲,在案發時 28 歲,是一名裝修工
H H
人,與家人居住。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I I
17. 第一被告人呈上一系列的求情信件,當中包括他親自撰寫
J J
的求情信,以及父母、未婚妻和中學老師之求情信。第一被告人在信
K 件中表示悔疚,在還押期間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反省。他決定努力學習 K
L 及自我增值。至於其他的求情信件,總括而言提及第一被告人本性馴 L
良、樂於助人、有孝心和有責任心。
M M
N 第二被告人 N
O O
18. 第二被告人現時 25 歲,在案發時 20 歲,就讀大學三年
P P
級,在 2021 年獲應用生物學理學學士(生物科技)學位。他沒有刑
Q 事定罪紀錄。他在還押前與家人同住。他自中三起加入少年警訊,目 Q
R
前仍是會員。在 2018 年 1 月他被提升為少年警訊領袖,曾參加由少 R
年警訊與內地舉辦的交流活動,亦在 2017 年的少年警訊獎勵計劃中
S S
獲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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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19. 辯方呈上由第二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未婚妻、中學老師
C 和大學舍監的求情信。第二被告人在求情時表示悔意,並向受影響人 C
士作出道歉。他表示從小立志成為中學教師,但因本案令夢想破滅。
D D
他承諾日後奉公守法及努力學習。其他求情信總結而言,提及第二被
E E
告人因本案而不能達成為人師表的理想,雖然已安排好就讀學位教師
F 教育文憑課程,亦只好擱置計劃。第二被告人在候審期間亦不敢接受 F
長工,因害怕案件會影響工作。即使如此,第二被告人於候審期間,
G G
仍然對生活及學習充滿熱誠,曾擔任兼職補習老師、魔術興趣班導師、
H H
少年咭牌導師和裁判、修讀日語課程,亦考取法國藍帶廚藝與糕點全
I 能證書,並在咖啡店擔任甜品製作師。求情信亦提及第二被告人自律、 I
J
責己甚嚴、願意承擔責任、 樂於助人、工作勤奮、和多次參與義工活 J
動。
K K
L 第三被告人 L
M M
20. 第三被告人現時 24 歲,在案發時 19 歲,在嶺南大學修讀
N N
市場學二年級。她在案發後以一級榮譽的成績畢業,還押前任職電子
O 商貿相關的職位,與家人同住。 O
P P
21. 辯方呈上由第三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其母親、前僱主、
Q Q
前上司和朋友的求情信件。第三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歉意,承諾在獄中
R 繼續進修,早日回饋社會。其他求情信提及第三被告人自小孝順父母, R
照顧弟弟,一直學業成績優秀,更在中學時期兼職賺取零用錢,減輕
S S
父母的經濟負擔。求情信亦提及第三被告人樂於助人,努力上進,工
T T
作盡責及細心,有良好的溝通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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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第五被告人
C C
22. 第五被告人現時 29 歲,在案發時 24 歲。他是家中獨子,
D D
在還押前與家人同住。他在 24 歲時成立自己的建築公司,與女朋友
E E
一起經營。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F F
23. 辯方陳述,第五被告人雖然沒有讀書天賦,但自小品行良
G G
好及勤奮。在畢業後他選擇了地盤工作,雖然當時相當年輕,但因他
H H
謙卑及受教的態度,令他獲得地盤判頭及前輩的賞識和信任,逐步晉
I 升成為地盤打理人。在 2019 年他成立自己的公司,直接承包地盤工 I
程。公司有 4 名固定員工,第五被告人努力工作,除了為自己的前途,
J J
亦經常記掛 4 名員工是各自家庭的經濟支柱。現時公司進行的工程已
K K
被終止,公司已進行終止營運的手續。第五被告人在裁決前積極替員
L 工找尋工作。辯方陳述,第五被告人在過去 5 年努力建立的工作成果 L
和人脈將因本案而付諸流水。
M M
N N
24. 第五被告人的父親由於身體長期過勞而需提早退休,亦患
O 有嚴重腎病及腦退化症,需定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療,並在家中養病, O
由第五被告人及其母親照顧。但在 2024 年 5 月,即裁決日期前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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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第五被告人的父親中風,失去自理能力,須長期臥床。第五被
Q Q
告人的母親因此辭去散工工作,在家中照顧丈夫。現時家人替第五被
R 告人的父親申請輪候療養院的宿位。 R
S S
25. 辯方呈上由第五被告人親筆撰寫、以及其母親、女朋友、
T T
朋友、公司員工和上判撰寫的求情信。第五被告人在他的求情信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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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示感到後悔,因候審的巨大壓力而出現掉頭髮及敏感症狀。現因需要
C 服刑,女朋友需要替他獨自承擔居所按揭供款的重擔。其他求情信總 C
括而言,提及第五被告人努力工作,有責任心,為家庭支柱,對父母
D D
孝順,樂於助人,是照顧員工的好僱主。
E E
F 第六被告人 F
G G
26. 第六被告人現時 28 歲,在案發時 24 歲。他的學歷程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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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五,在案發至被定罪前從事咖啡調製師的工作。他在羈押前與父母
I 及 80 多歲的祖母同住。他曾捐款給聯合國難民處。他沒有刑事定罪 I
紀錄。
J J
K 27. 辯方呈上第六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親友和同事的求情 K
L 信。第六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後悔。他承諾在服刑期間會持續進修 L
和反省,日後回饋社會。其餘的求情信總結而言,提及第六被告人孝
M M
順長輩,熱愛工作,具責任感,在父親失業後努力工作以減輕家庭財
N N
政負擔。
O O
第七被告人
P P
Q 28. 第七被告人現時 28 歲,在案發時 23 歲。他於 2018 年獲 Q
R
取職業訓練局的廣告設計高級文憑,其後任職婚禮佈置散工及傢俬翻 R
新學徒散工。他與父母同住,父親在 3 年多前被診斷患有肺癌。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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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近年在工餘時積極參與協助外傭、寮屋
T 區居民和與環保相關的義工活動。因本案的關係,第七被告人需要放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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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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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與前同事合作組成工程公司,以較低價格提供防撞軟墊工程及服務
C 有特殊需要人士的社福機構。即使如此,第七被告人仍然以長散工的 C
方式協助該些工程的工作。
D D
E E
29. 辯方呈上第七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他的親友、僱主、舊
F 同事、中學老師、鄰居、教會牧師和社工的求情信。第七被告人在求 F
情信中表示悔意。他表示當時愚昧和衝動,現在明白應用溫和合法的
G G
方法表達意見。他承諾在獄中進修環保相關的知識,希望出獄後在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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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疇發展。其他求情信總結而言,提及第七被告人孝順、工作認真、
I 熱心助人和有責任感。 I
J J
第十二被告人
K K
L 30. 第十二被告人現時 23 歲,在案發時 18 歲,剛好中學畢 L
業。他是家中獨子,與家人感情深厚,在還押前任職地盤工人。後來
M M
母親被診斷患上癌症,他才辭去工作照顧母親。他與父母及外公同住,
N N
有一名自小認識的未婚妻。第十二被告人的母親在案件裁決前 2 個月
O 被診斷患上癌症後,進行了緊急手術,仍需長時間接受化療。在候審 O
的 4 年半中,他積極生活,考取了泰拳教練執照、汽車和船隻駕駛執
P P
照,以及與地盤工作相關的不同牌照。在還押期間,他報讀了室內設
Q Q
計課程,亦準備在服刑期間報讀商業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相關的遙距
R 證書課程。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R
S S
31. 辯方呈上由第十二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由他的親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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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妻、僱主、中學老師和同學,以及泰拳教練撰寫的求情信。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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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求情信中承諾在獄中裝備自己,為以往的過錯承擔責任。求
C 情信簡單而言提及第十二被告人孝順、照顧家中後輩、樂於助人、曾 C
參與不同類型的義務工作、積極進修、有責任感,和認真上進。
D D
E E
第十七被告人
F F
32. 第十七被告人現時 23 歲,在案發時 18 歲,當時是一名運
G G
動管理高級文憑證書課程的學生。在案發後,他成功獲取大學學位。
H H
他自小的志願是成為消防員,但因本案相信不能如願。他沒有刑事定
I 罪紀錄。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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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辯方呈遞的求情信,包括第十七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由
K 他的家人、女朋友和中學老師撰寫的求情信。第十七被告人在求情信 K
L 中表示悔意。他承諾在獄中繼續進修,出獄後回饋社會。其他求情信 L
件顯示,第十七被告人為人積極熱心,關心他人,和熱衷體育活動。
M M
N 暴動案件判刑之法律原則 N
O O
34. 在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4 HKLRD 428 中,上訴庭表述
P P
暴動罪判刑時必須考慮的法律原則。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
Q 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 Q
R
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 R
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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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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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上訴庭在梁天琦案亦列出在暴動案件判刑時的 12 個考慮
C 因素:— C
D D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
E E
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F F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G G
H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 H
I
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I
J J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
K 點數目及範圍; K
L L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拖長;是否經警方或
M M
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N N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
O O
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
P P
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Q Q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R R
S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S
T T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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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C
D D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
E 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 E
F
暴動;以及 F
G G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H H
36. 本席考慮了梁天琦案訂下的判刑考慮因素。本案的暴動源
I I
於在案發前數天開始的網上及不同渠道號召,名為「圍魏救趙」,即
J J
在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成立「戰線」,以「營救」理大內被圍困的
K 人士。牽涉的參與暴動人數在高峰時高達二千人,大部份參與人士穿 K
着黑色或深色裝束,戴着頭盔、口罩、手套、護目鏡、防毒面具等的
L L
裝備。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投擲了約 250 枚汽油彈。現場亦檢獲相
M M
當多不同種類的攻擊性武器、危險物品和器具,如玻璃瓶、磚塊、石
N 頭、雨傘、防毒面具、頭盔、多個承載着含有易燃有機溶劑的混合物 N
O 或是汽油的玻璃樽、剪刀、伸縮棍、鏈、鎚和板手。從以上示威者裝 O
束及現場檢獲的物品可見,該暴動事件是在周詳計劃下發生,示威者
P P
是有備而戰。
Q Q
R
37. 此外,暴動的範圍是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範圍內的彌敦 R
道範圍,涉及旺區的主要路段,而該段彌敦道通往油麻地區相當多繁
S S
忙的街道。暴動範圍相當廣闊,範圍內有不少商住樓宇,交通設施如
T 巴士站、小巴站及港鐵站。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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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38. 暴動最激烈的時間為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約 45 分鐘,但暴 C
動在警方進行驅散行動後仍然零星繼續,直至午夜時分清場完畢。示
D D
威者在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以木板、雜物及雨傘築起防線,與警方
E E
對峙。警方人員在對峙期間,多次使用揚聲器向示威人士作出警告,
F 但示威者無視這些警告,依然拒絕散去。在警方人員投擲催淚煙驅散 F
示威人士之時,示威人士把部份催淚煙向警方防線回擲,亦同時密集
G G
地投擲雜物及汽油彈,有汽油彈跌在警方人員旁邊相當接近的位置,
H H
險象環生,令警方需要兩次向後退。期間警方的彈藥差不多耗盡,需
I 等候補給。 I
J J
39. 在本案暴動中,有 4 名警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受傷,傷勢不
K K
算嚴重。此外,現場的道路石壆上、店舖和港鐵站外牆,均被人噴上
L 噴漆。港鐵油麻地站各出口之維修費為港幣 86,490 元。彌敦道石壆的 L
街燈受破壞,街燈燈箱內的電線被剪斷,維修費約為港幣 1,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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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窩打老道行人路上的燈柱亦被鋸斷,移除及更換費約為港幣 20,000
N N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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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暴動造成的威脅嚴重影響主要道路的交通,在與民居及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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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相當接近的位置投擲汽油彈,令馬路上火光熊熊,嚴重影響附近居
Q Q
民的安全及附近環境。商舖職員及居民擔心人身安全,亦因濃烈的燒
R 焦味和刺鼻氣味,需要用毛巾堵塞鐵閘,避免濃煙或氣味進入大廈內。 R
從以上可見,所引致的滋擾及影響相當嚴重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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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案情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各被告人除身處現場參與暴動
C 外,有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對警員作出暴力行為,或有任 C
何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的行為。案中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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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顯示他們在暴動發生期間干犯了其他罪行。但不論他們有沒有親
E E
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浩賢 [2019] 3
F HKLRD 502 一案中,上訴庭已清楚表明,在考量參與暴動者行為的 F
刑責時,需要考量的不只是其個人的行為,亦包括在該暴動中示威人
G G
士的整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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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2. 各辯方大律師在求情時均提及,他們所代表的被告人,在 I
當日是藉着身處暴動現場而壯大暴動人士的聲勢,從而鼓勵其他暴動
J J
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K K
L 43. 在被警方截獲時,各被告人穿戴或管有的物品,包括手袖、 L
口罩、生理鹽水、防毒面具等的防禦或護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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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44. 由於本席認為各被告人攜帶的主要是防禦性質之物品,故
O 此本席認為這些物品並不會加重他們的刑責。 O
P P
45. 本席考慮了以上案情,各被告人的求情理據,以及他們呈
Q Q
遞的案例。各被告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席認為 4 年半的監禁刑
R 期為適合的量刑基準。 R
S S
46. 第二被告人因本案而放棄已安排修讀的教育文憑課程,以
T 及自小成為教師的夢想。而他在候審期間努力學習,完成學士課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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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B B
由於不希望因本案影響工作安排,即使他選擇不接受長工,但沒有自
C 暴自棄,在候審期間嘗試不同類型的工作,包括成為補習老師,與年 C
青人互動的興趣班導師,進修日語,甚至成功獲取藍帶廚藝與糕點的
D D
全能證書,開展甜品製作師的工作。故此法庭酌情給予額外 3 個月的
E E
減刑。
F F
47. 第三被告人在案發時 18 歲。她以一級榮譽的成績畢業。
G G
即使被捕後,她完全沒有持悲觀態度,反而積極學習,希望以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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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回饋社會。本席認為基於第三被告人努力學習,在案發後以相當
I 優異的成績完成大學課程,而且在案發時只有 18 歲,決定酌情給予 I
較大的減刑,即進一步扣減 4 個月。
J J
K K
48. 第五被告人因本案令他在過去 5 年努力經營及建立的公
L 司業務付諸流水。他亦是家中獨子,父親的健康欠佳,不但需要每周 L
進行血液透析治療,亦在本案裁決前不久中風,喪失自理能力,母親
M M
亦因此需要辭去工作。基於以上提及第五被告人因需要服刑而對其人
N N
生的重大影響,加上基於對他的家庭狀況之人道考慮,法庭決定酌情
O 給予額外 4 個月減刑。 O
P P
49. 第七被告人在被捕後仍然努力工作,同時接受多份兼職,
Q Q
以支持家庭經濟。他身體力行,在近年以及疫情期間積極參與不同類
R 型的義工服務,協助社會的邊緣社群,亦為環保盡力。第七被告人的 R
父親亦在近年患上肺癌。法庭決定給予第七被告人額外 2 個月的減
S S
刑。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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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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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本席考慮了第十二被告人在案發時只有 18 歲,剛好中學
C 畢業。他在被捕後沒有自暴自棄,考取了不同類型的牌照,積極參與 C
不同類型的義工工作,為了鍛鍊自己亦選擇接受刻苦的地盤工作。他
D D
是家中獨子,在裁決前的不久,母親被診斷患上癌症,在還押前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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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辭去工作照顧母親。基於以上的求情及人道因素,法庭酌情
F 給予他 4 個月減刑。 F
G G
51. 第十七被告人在案發時只有 18 歲,在案發後除了完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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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文憑證書課程外,更獲取學士學位。法庭決定酌情給予他 2 個月減
I 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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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K K
L 52. 以下為各被告人之判刑:— L
第一被告人 4 年 6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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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人 4 年 3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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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人 4 年 2 個月監禁
O 第五被告人 4 年 2 個月監禁 O
第六被告人 4 年 6 個月監禁
P P
第七被告人 4 年 4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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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被告人 4 年 2 個月監禁
R 第十七被告人 4 年 4 個月監禁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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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黃雅茵 ) T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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