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樂進等案 DCCC800/2020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4年6個月;D2 監禁4年3個月;D3 監禁4年2個月;D5 監禁4年2個月;D6 監禁4年6個月;D7 監禁4年4個月;D12 監禁4年2個月;D17 監禁4年4個月
八名被告人因暴動罪被判四年二至六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16/9/2024[2024] HKDC 1515
合併案件:DCCC577/2021DCCC800/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樂進等八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案情摘要

本案八名被告人,即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十二及第十七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案發於2019年11月18日,地點為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示威者響應網上「圍魏救趙」號召聚集,築起路障、堵塞道路、投擲約250枚汽油彈及其他物件,並與警方對峙。暴動導致四名警員受傷、公共設施及港鐵站受損,亦嚴重影響交通、商戶及附近居民。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暴動罪判刑應如何反映事件的規模、計劃程度、暴力、持續時間、造成的傷害及公共滋擾,以及各被告人的個人參與程度和求情因素。控方強調事件經策劃、規模龐大及暴力嚴重;辯方則指出各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沒有證據顯示其個別作出暴力、破壞或領導行為,並提出年齡、悔意、學業、家庭及人道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暴動罪判刑原則,認為判刑須彰顯維護公共秩序及法治的決心,並整體評估十二項因素,包括是否預先計劃、參與人數、武器及暴力程度、地點和持續時間、警告後是否仍繼續、傷亡及財物損失、公眾滋擾、參與角色及其他罪行。案發前已有網上號召,約二千人參與,投擲約250枚汽油彈,且造成警員受傷及廣泛破壞,故以四年六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雖無證據證明各被告人個別施暴或領導,整體暴動行為仍屬重要;法庭再按各人的年齡、悔意、學業及家庭情況酌情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4 HKLRD 428 確立暴動罪判刑須考慮的十二項因素,並強調刑罰須反映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浩賢 [2019] 3 HKLRD 502 說明,評估參與者刑責時,須考慮暴動者的整體行為,而不僅是被告人的個別行為。

裁決與命令

八名被告人均被判監禁:第一及第六被告人各四年六個月;第二被告人四年三個月;第三、第五及第十二被告人各四年二個月;第七及第十七被告人各四年四個月。判刑反映嚴重暴動情節及個別求情因素。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親自投擲汽油彈、破壞財物或領導暴動,其身處現場並參與整體暴動,仍可按事件的集體行為及嚴重程度判刑。年輕、無案底、悔意、學業成就及家庭困難可帶來有限而個別化的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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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彌敦道暴動會被判刑多久?
A.

法庭以四年六個月監禁作為本案量刑基準,再按年齡、悔意、學業及家庭情況作個別扣減;八名被告人最終被判監禁四年二個月至四年六個月。

Q.沒有親自投擲汽油彈也會因暴動被重判嗎?
A.

可以。法庭指出,判斷參與者刑責時須考慮暴動者的整體行為,而非只看個人是否施暴;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人親自施暴,仍因參與嚴重暴動被判監禁。

Q.年輕及沒有案底能否減輕暴動刑罰?
A.

年輕、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悔意、持續學習及家庭困難可構成求情因素,但減刑幅度須視乎個別情況。本案各被告人均無案底,部分人因上述因素獲減二至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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