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00/2020 及 577/2021 (合併)
C [2024] HKDC 1163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800 號及 2021 年 577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李諾琳(第四被告人)
J J
王志聰(第八被告人)
K 黃文澤(第十被告人) K
黃梓泓(第十一被告人)
L L
温英傑(第十三被告人)
M M
鍾景筒(第十四被告人)
N 唐誌崙(第十五被告人) N
O 黃雅琳(第十六被告人) O
蘇浩臻(第二十被告人)
P P
黃羽薇(第二十一被告人)
Q Q
廖志文(第二十二被告人)
R 黃冠鋒(第二十三被告人) R
-------------------------------------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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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C 日期: 2024 年 7 月 19 日 C
出席人士: 陳俊勳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D D
陳健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柯玉華律師事務所延
E E
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F 梁耀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 F
代表第八被告人
G G
姚本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國洪律師事務所延
H H
聘,代表第十被告人
I 姚本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延聘, I
J
代表第十一被告人 J
陳偉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文禮律師行延聘,代
K K
表第十三被告人
L L
袁國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延豐律師行延聘,
M 代表第十四及第十五被告人 M
陳雅琪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余律師行延聘,代
N N
表第十六被告人
O O
李國輔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振文律師行延聘,
P 代表第二十被告人 P
梁照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國洪律師事務所延
Q Q
聘,代表第二十一被告人
R R
黃達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陳律師行延聘,代
S 表第二十二被告人 S
T
宗銘誠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 T
延聘,代表第二十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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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控罪: 暴動(Riot)
C C
-----------------------
D D
判刑理由書
E -------------------- E
F F
1. 本案的所有被告人面對一項暴動罪。當中十二名被告人
G G
(以下稱為「各認罪被告人」),即第四被告人、第八被告人、第十
H 被告人、第十一被告人、第十三被告人、第十四被告人、第十五被告 H
人、第十六被告人、第二十被告人、第二十一被告人、第二十二被告
I I
人,及第二十三被告人在審訊前致信法庭,表示準備承認暴動控罪。
J J
K 2. 其後分別於 2023 年 9 月 11 日及於 2023 年 10 月 10 日, K
第二十被告人和其餘的 11 名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暴動控罪及同意相
L L
關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判刑理由書只處理這十二名認罪的被告
M M
人。
N N
案情摘要
O O
P 3. 從 2019 年 11 月 11 日開始,大批示威者進佔香港理工大 P
Q 學(以下稱為「理大」),理大一帶發生了暴動和其他違法事件。警 Q
方在理大一帶設防,包圍理大,阻止其他示威者進入理大和附近一帶
R R
的範圍。警方的佈防和理大事件在本案發生當日,即 2019 年 11 月 18
S S
日仍然持續。上述事件期間的不同時段,大批示威者聚集於尖沙咀、
T 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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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4. 在所有關鍵時間,警務處處長沒有就上述事件期間涉及的
C 任何公眾集會活動,接獲根據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8 條所作出的 C
舉行集會或第 13A 條作出的舉行遊行的意向通知。
D D
E E
5. 政府及警方已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F 期間,不斷透過各大傳媒和社交平台(包括媒體的不同平台,如電視、 F
電台、流動應用程式等)發放公告,告知公眾理大及九龍一帶的事態
G G
發展和執法情況,包括 2019 年 11 月 19 日全港學校繼續停課,並呼
H H
籲市民注意交通情況及不要造訪上述有關地區。
I I
6. 理大事件發生期間(包括案發當日),有人在網上透過討
J J
論區和通訊軟件等不同渠道,發起號稱「圍魏救趙」行動,呼籲其他
K K
人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上街聚集,組成「戰線」「營救」理大內的
L 示威者,其中的「戰線」包括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L
M M
7.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油尖旺區彌敦道一帶的交通嚴重
N N
受阻。運輸署在當日凌晨已陸續封閉彌敦道不同的路段,從下午起封
O 閉路段亦包括彌敦道介乎油麻地咸美頓街及尖沙咀海防道,至晚上封 O
閉路段延長至彌敦道至旺角亞皆老街至尖沙咀梳士巴利道一段。
P P
Q Q
8. 港鐵於案發當天下午關閉油麻地站,列車亦不停該站。同
R 日港鐵亦於晚上關閉佐敦站和旺角站。 R
S S
9. 本案的暴動發生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油麻地窩打老道與
T 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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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C 10. 當天晚上 2100 時,警方到達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理 C
該區的示威活動。其後於約 2200 時,警方抵達加士居道,並組成防
D D
線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在推進期間,警方不停遭受示威者投擲汽
E E
油彈等雜物,警方亦須發射催淚煙以驅散示威者。
F F
11. 當日約於 2230 時至 2245 時,警方防線抵達彌敦道與窩打
G G
老道交界的南邊,並與在交界以北的示威者對峙。在相關時間,大量
H H
包括各認罪被告人的示威者在控罪地點參與暴動。示威者大部份衣衫
I 尚黑,並以口罩或防毒面具遮蔽容貌,更有部份人佩戴頭盔、護目鏡 I
等不同裝備。示威者在與警方對峙期間,多次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
J J
為,包括:—
K K
L (1) 無視警方口頭和舉旗的警告,繼續以大量人數集結 L
和逗留在彌敦道一帶並拒絕散去;
M M
N (2) 以類似排陣的方式排開面向警方; N
O O
(3) 用雨傘及其他自製物件(包括木板、鐵欄)築起陣
P P
地或示威者防線,完全堵塞控罪地點南行和北行的
Q 行車道; Q
R R
(4) 有組織地把大量大型木板從附近商舖內搬出及運
S S
送到相關地點,侵佔整條道路,以作示威者防線,
T 並用木板築成屏障,與警方對峙;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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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C (5) 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其他雜物,多枚汽油彈爆 C
發引致行車道上多處着火;
D D
E (6) 用雷射光線照射警方; E
F F
(7) 用雨傘阻擋警方發射的催淚彈;
G G
H (8) 向警方回擲催淚彈; H
I I
(9) 不時衝向警方防線,並投擲汽油彈,令彌敦道行車
J J
線上火光熊熊,逼令警方須把防線後移兩次;
K K
(10) 在警方推進期間,估算示威者向警方投擲了約 250
L L
枚汽油彈。
M M
N
12. 警方作出多次警告後發射催淚煙等彈藥以驅散及逼退示 N
威者,但示威者仍然持續集結,未有退卻。
O O
P 13. 在當日約 2326 時,警方展開圍捕行動。大量示威者逃跑 P
以避開警方追截,包括沿彌敦道向北,即咸美頓街方向逃跑,亦有大
Q Q
批示威者由彌敦道嘗試轉入碧街近油麻地站 A1 出口位置逃離現場。
R R
警方在衝前驅散後在暴動涉及範圍內設下一個大約長方形的封鎖區。
S 封鎖區由南至北為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由東至西為兩邊碧街。警方 S
T 最終成功在上述封鎖區內截獲 213 人,包括正在逃離暴動現場的各認 T
罪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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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4. 控制地點事後一片狼藉,公共設施破爛,遺下大量雜物, C
包括碎玻璃、玻璃瓶、磚塊、石頭、雨傘、防毒面具、頭盔等。警方
D D
亦在現場檢獲各種攻擊性武器、危險物品和器具。當中包括多個承載
E E
着含有「鉀苯」(亦即易燃有機溶劑及油漆稀釋劑的常見成份)為主
F 要成份的有機混合物或是汽油的玻璃樽、剪刀、伸縮棍、鏈、鎚和板 F
手。
G G
H H
15. 本案中有 4 名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受傷,包括在驅散
I 示威者時滑倒引致手指、肩膊或腿部受傷,亦有在制服示威者時被示 I
威者手持的玻璃樽碎片割傷。
J J
K 16. 於附近居住的市民和工作人士表示因暴動者的行為而擔 K
L 心人身安全,案發現場附近的商店需提前關門。經營綠色小巴的公司 L
亦因道路阻塞而未能正常運作,案發當天沒有任何收入。現場的道路
M M
石壆上、店舖外牆和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外牆,均被人用噴漆噴上
N N
示威字句。港鐵油麻地站的各出口被破壞,維修費為港幣 86,490 元。
O 彌敦道馬路中間分隔線石壆的街燈受破壞,街燈燈箱內的電線被剪 O
斷,維修費約為港幣 1,200 元。另外窩打老道行人路上的燈柱亦被鋸
P P
斷,有隨時倒塌危險,移除及更換費約為港幣 20,000 元。
Q Q
R 各認罪被告人之認證經歷口供及求情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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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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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17. 第四被告人現時 22 歲,在案發時 17 歲。她原應在 2023
C 年大學畢業,但因本案關係而暫時休學。她承諾於獲䆁後會盡快完成 C
學業,投入社會。在 2019 年案發至答辯期間,她繼續修讀工商管理
D D
課程,亦到不同公司實習。除了學習以外,她曾任職銷售員,亦經營
E E
一家網店,定期把家用交給父母。此外她亦經常參與協助動物的義工
F 活動和捐贈金錢和物資。她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F
G G
18. 第四被告人呈上一系列的求情信件,當中包括她親自撰寫
H H
的求情信,以及父母、未婚夫、親屬、曾就讀的中學副校長和老師、
I 實習時的上司和同事、牧師和父親的工作夥伴之求情信。第四被告人 I
在信件中表示悔疚,在過去的四年候審期間,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反省,
J J
明白不應盲目地隨波逐流。因自己錯誤的行為,而令父母大受打擊,
K K
她決定改過自新,努力學習及工作。她亦提及於還押期間仍然繼續進
L 修。至於其他的求情信件,總括而言提及第四被告人刻苦勤奮,有責 L
M
任心,對他人亦充滿愛心。她在學期間品行良好,活躍於校園生活, M
亦曾任班長、科長、啦啦隊隊長及田徑隊隊長。
N N
O 第八被告人 O
P P
19. 第八被告人現時 28 歲,在案發時 23 歲。他完成了樹木管
Q Q
理高級文憑教育,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在還押前與家人同住。他
R 任職樹木主管約三年,經常參與義工的工作。第八被告人在求情時表 R
示悔意,並向受影響人士作出道歉。他承諾日後奉公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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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0. 辯方呈上第八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家人、上司和舊同學
C 的求情信。求情信總結而言,提及第八被告人樂於助人、工作勤奮, C
經常參與義工活動。第八被告人計劃在獄中繼續進修,在出獄後將努
D D
力考取樹藝師的牌照。
E E
F 第十被告人 F
G G
21. 第十被告人現時 28 歲,在案發時 23 歲。他於香港浸會大
H H
學以「院長嘉許名單(Dean’s List)」完成兩年的副學士課程,並於
I 案發後 2020 年獲得浸會大學社會科學學士(榮譽)學位。第十被告 I
人在學期間接受兼職工作,以幫補家計及累積工作經驗,亦進行義務
J J
補習工作。他在畢業後曾經一邊經營小生意,一邊兼職工作。其後他
K K
從事保險業至本案答辯之時。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L L
22. 辯方呈上由第十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其父母、哥哥、姨
M M
丈姨母和朋友的求情信件。第十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悔意及反省,承諾
N N
日後奉公守法,並會繼續進修。其他求情信提及第十被告人努力上進,
O 工作盡責,樂於助人。他在 16 歲時已獲得義工獎項。他曾任中學足 O
球隊成員及籃球校隊的隊長,以及在大學時期參與職業籃球隊的青年
P P
訓練。
Q Q
R 23. 辯方陳述,第十被告人因本案會被褫奪保險經紀的牌照, R
對其前途有重大影響,故此希望法庭作進一步的酌情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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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第十一被告人
C C
24. 第十一被告人現時 22 歲,在案發時 18 歲。在還押前他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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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同住。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曾任中學班會主席、副社長、田
E E
徑隊隊員、樂團成員、足球隊成員,亦曾在校際數學和科學比賽中獲
F 取優異成績。他一直成績優異,對化學有濃厚興趣,曾參與不同的科 F
學比賽和自學課程。他在 2018 年 16 歲時,獲提名代表香港參與國際
G G
奧林匹克競賽,並在化學科獲得嘉許。同年因校內化學成績全級第一
H H
而獲取獎學金。
I I
25. 在被捕後,他在不同學科取得優異成績,並在 2020 年獲
J J
香港科技大學化學系教授邀請,加入其課題組鑽研有機化學相關研究
K K
課題。於 2022 年,他獲香港桂冠論壇大會邀請參與在 2023 年 11 月
L 舉辦的桂冠論壇,但因本案而不能參與出席。在同年他獲邀返回中學 L
母校,以導師身份教授高中化學拔尖課程。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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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他提早於 2023 年在香港科技大學化學系一級榮譽畢業。
O 在畢業後他隨即獲教授邀請以研究助理身份繼續研究,並於同年以第 O
一作者身份完成論文初稿,準備發表至國際知名科學期刊,但因本案
P P
未能參與其後可能需要的專家評審回應,而要暫緩論文發表。
Q Q
R 27. 在 2023 年 5 月,他獲香港科技大學錄取修讀化學博士學 R
位,但亦因本案而需要暫時停學,有可能因學位的時限要求需要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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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他有清晰的研究方向,立志成為被學術界認可的教授,希望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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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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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研究取得突破,激勵下一代學者,並準備在完成博士學位後,參與
C 指導研究生、教育和研究外展以及社區服務項目以回饋社會。 C
D D
28. 辯方呈上由第十一被告人親筆撰寫、以及其化學系教授、
E E
中學校長和老師、親友、女朋友、大學博士生師兄撰寫的求情信。第
F 十一被告人在他的求情信中表示在案發後一直作出反省,為當日魯 F
莽、不成熟的行為感到後悔。自此他會洗心革面,繼續努力進行學術
G G
研究。黃教授在求情信中對第十一被告人的評價甚高,認為第十一被
H H
告人是香港最傑出的學生之一,一直致力於科學領域研究,並對攻讀
I 化學博士學位有非凡的熱誠。黃教授亦認為第十一被告人溫和有禮, I
與他人相處融洽,憑藉自身的實力,將成為香港罕見的優秀科學家。
J J
K K
29. 至於其他的求情信件,則提及第十一被告人出生小康之
L 家,從小由成績一般的學生,一直努力學習,在中學較高級別時脫穎 L
而出,於中學文憑試考取相當優異的成績,亦顯示出對化學的濃厚興
M M
趣。信件亦提及第十一被告人為人友善,樂於助人。
N N
O 第十三被告人 O
P P
30. 第十三被告人現時 32 歲,在案發時 27 歲。他於 2016 年
Q Q
獲得測量學士學位,其後從事建築業的工作。他在羈押前與即將退休
R 的母親同住。他的父親在 2023 年 9 月離世。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R
S S
31. 辯方呈上第十三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親友、上司、教會
T 主任及師長的求情信。第十三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作出了深切反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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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明白當日自己因一時衝動而作出魯莽的決定。在還押期間他繼續
C 積極學習。他承諾日後遵守法紀,回饋社會。其餘的求情信總結而言, C
提及第十三被告人性格積極,認真工作,熱心助人,經常參與和動物
D D
相關的義務工作,在候審期間亦一直繼續學習。
E E
F 第十四被告人 F
G G
32. 第十四被告人現時 25 歲,在案發時 21 歲。他於案發後之
H H
2020 年於香港科技大學計算機科學系畢業,其後任職軟件工程師。他
I 與父母同住,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I
J J
33. 辯方呈上第十四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他的親友、舊同學
K 和中學校長的求情信。第十四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對自己的所作所 K
L 為之悔意。他現在明白當時沒有深思熟慮,其行為對社會帶來負面影 L
響。他表示會在獄中繼續學習,出獄後回饋社會。其他求情信總結而
M M
言,提及第十四被告人孝順、工作認真、熱心助人和有責任感。
N N
O 第十五被告人 O
P P
34. 第十五被告人現時 30 歲,在案發時 26 歲。他在 2017 年
Q 考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的屋宇裝備工程學高級文憑,其後一邊工作一 Q
R
邊進修考取消防工程的學士學位,並任職工程師。他有一對年邁且步 R
入退休年齡的父母,父親因身體抱恙而早已處於半退休狀態。他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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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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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辯方呈上由第十五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父親、朋友、中
C 學老師和同學,以及中學足球校隊教練撰寫的求情信。第十五被告人 C
在信中提及在 2019 年的社會運動中,沒有深思熟慮下作出錯誤的判
D D
斷,現身在案發現場。他表示現在明白連串的暴動對社會及市民帶來
E E
深遠影響。他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深感抱歉。他承諾今後回饋社會。其
F 他求情信簡單而言提及第十五被告人為人孝順、認真上進,在中學時 F
期參加學校足球校隊外出比賽,獲得優異的成績,亦曾任班長,關心
G G
同學的情緒。
H H
I 第十六被告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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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第十六被告人現時 26 歲,在案發時 21 歲。她在案發前已
K K
完成幼兒教育高級文憑的課程,在案發時是香港教育大學的學生。她
L 於被捕後的一年內取得 2019/2020 年度的學業進步獎,並於 2021 年 L
大學畢業。自 2022 年起,她於幼兒教育機構任職,於答辯前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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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與母親及姐姐同住。她的父母在 2022 年離異。她沒有刑事定罪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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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
O O
37. 辯方呈遞的求情信,包括第十六被告人親身撰寫,以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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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家人、男朋友、僱主和朋友撰寫的求情信。辯方亦呈上由教育中
Q Q
心學生和家長送出的感謝卡。求情文件顯示,第十六被告人從小孝順、
R 為人積極,對幼兒教育充滿熱誠,僱主承諾在第十六被告人刑滿後繼 R
續聘用。學生和家長對她的評價均相當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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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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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8. 第二十被告人現時 29 歲,在案發時 25 歲。他在 2019 年 C
7 月獲得香港城市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公共政策與政治)學位。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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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畢業之前,即 2019 年 5 月,他已獲聘物業管理的工作,一直在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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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和商舖租務相關工作,多次獲大型地產商聘請,至因本案放棄保
F 釋前離職。他其後一邊工作,一邊兼讀香港大學房屋管理學碩士課程, F
並於 2023 年 7 月獲取碩士學位。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G G
H H
39. 第二十被告人自 2002 年參與童軍運動,於 2017 年至 2019
I 年在童軍旅團擔任副團長,在過去 20 多年間參與不同義工服務。 I
J J
40. 他於 2023 年 4 月 25 日放棄保釋後,一直被還押至今。在
K 獄中他不斷反省及進修,在 2023 年 10 月完成了第二個遙距管理課 K
L 程。在 2023 年 10 月他亦報讀了由香港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舉辦的 L
品牌管理課程,並於 2024 年 2 月完成。他打算在判刑後修讀第二個
M M
碩士學位,為重返社會作好準備。他將繼續留港工作及照顧年邁的父
N N
母,參與童軍及義工活動,回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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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此外,辯方亦陳述,本案之定罪將影響第二十被告人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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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獲大型集團聘請,將對他產生壓毀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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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42. 辯方呈上由第二十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父親、上司、童 R
軍旅長、大學講師、同學、同事、補習學生等的求情信。第二十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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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信中提及對自己的錯誤引起家人、朋友和社會的傷害,感到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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愧疚。他在獄中不想浪費時間,已經開始積極進修,養成健康的生活
C 習慣,以及準備修讀第二個碩士學位。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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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至於其他的求情信件,總括而言提及第二十被告人一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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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一邊讀書,工作即使需要長期加班,他亦從沒怨言,為人值得信任。
F 在疫情期間他亦主動要求被分配較多上班日數,讓家中有老弱人士的 F
同事可以在家工作。他在童軍活動中顯示出色的領導才能,願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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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在 2023 年初,公司提出晉升他為高級租務主任,但他因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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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錯失晉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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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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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44. 第二十一被告人現時 24 歲,在案發時 19 歲。她有一名 54 K
L 歲仍然在職的母親,但母親因父親早年過世,患上抑鬱症,至今仍需 L
定期覆診。她亦有一名兄長和一名姐姐。她曾修畢浸會大學副學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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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其後於 2022 年 6 月取得香港城市大學創意媒體學院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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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2 年 9 月,她獲聘為客戶主任,負責市場推廣。因本案關係,
O 她於 2023 年 8 月辭職。她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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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辯方呈上第二十一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以及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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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前僱主、老師、教會和朋友撰寫的求情信。她在信中表示經過反
R 省後,明白應該用和平方式表達意見,而不應作出違反法律的行為。 R
她亦提及因在單親家庭長大,故此一直盡力支持家庭經濟。她亦經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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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和動物相關的義工工作。她計劃繼續在市場學和設計方面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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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為社會作出貢獻。其他的求情信件提及第二十一被告人為人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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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工作認真積極、有責任感、在學期間成績優異、積極參與課外活
C 動和義工服務,是校內的社長。她亦積極參與教會事務和義工服務。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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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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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二十二被告人現時 31 歲,在案發時 26 歲。他在完成中 F
學教育後,修讀了社會工作學系基礎文憑,其後於 2013 至 2015 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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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運動教練學高級文憑。他任職私人健身教練已有七年,對工作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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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誠,希望幫助學員解決痛症問題。任職期間,他獲取深造證書,希
I 望成為運動治療師。他曾領養被遺棄的動物。在 2017 年,他被診斷 I
腰椎椎間盤突出,久經治療後未能完全康復,亦出現退化問題,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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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參與激進行為。他一直支援家庭經濟。於 2023 年初,他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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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逝。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L L
47. 辯方呈上由第二十二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由弟弟、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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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同事、及多位健身學生的求情信。第二十二被告人表示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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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悔意,決心返回社會後服務他人以補償自己的過錯。其他求情信提
O 及第二十二被告人自小熱愛運動、孝順父母、對動物充滿愛心、對朋 O
友作出正面影響、工作認真和積極上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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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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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第二十三被告人現時 26 歲,在案發時 21 歲,任職地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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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他曾接受中六程度教育。他家中有父母、兄長和一名 90 多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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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母。他在 2014 年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兩項襲擊致造成身
C 體傷害,各控罪被判處 12 個月感化令。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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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辯方呈上由第二十三被告人,以及他的家人、未婚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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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朋友和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總括而言,求情信提及第二十三被
F 告人孝順長輩、樂於助人和有責任感。他曾是中學足球隊校隊成員。 F
在 2014 年 5 月 13 日就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被判處 12 個月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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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後,他汲取教訓,積極參與義務工作,亦在 2014、2016 及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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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頒證書表揚。他對廚藝感到興趣,希望向該方向發展。他準備在獄
I 中進修,獲釋後貢獻社會及照顧家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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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案件判刑之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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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50. 在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4 HKLRD 428 中,上訴庭表述 L
暴動罪判刑時必須考慮的法律原則。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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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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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
O 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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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上訴庭在梁天琦案亦列出在暴動案件判刑時的 12 個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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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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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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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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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C C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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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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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 F
點數目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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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拖長;是否經警方或 H
I
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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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
K 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 K
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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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N N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O O
P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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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R R
S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 S
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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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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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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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本席考慮了梁天琦案訂下的判刑考慮因素。本案的暴動源
E 於在案發前數天開始的網上及不同渠道號召,名為「圍魏救趙」,即 E
F
在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成立「戰線」,以「營救」理大內被圍困的 F
人士。牽涉的參與暴動人數在高峰時高達二千人,大部份參與人士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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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黑色或深色裝束,戴着頭盔、口罩、手套、護目鏡、防毒面具等的
H H
裝備。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投擲了約 250 枚汽油彈。現場亦檢獲相
I 當多不同種類的攻擊性武器、危險物品和器具,如玻璃瓶、磚塊、石 I
頭、雨傘、防毒面具、頭盔、多個承載着含有易燃有機溶劑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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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汽油的玻璃樽、剪刀、伸縮棍、鏈、鎚和板手。從以上示威者裝
K K
束及現場檢獲的物品可見,該暴動事件是在周詳計劃下發生,示威者
L 是有備而戰。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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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此外,暴動的範圍是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範圍內的彌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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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範圍,涉及旺區的主要路段,而該段彌敦道通往油麻地區相當多繁
O 忙的街道。暴動範圍相當廣闊,範圍內有不少商住樓宇,交通設施如 O
巴士站、小巴站及港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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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暴動最激烈的時間為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約 45 分鐘,但暴
R 動在警方進行驅散行動後仍然零星繼續,直至午夜時分清場完畢。示 R
威者在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以木板、雜物及雨傘築起防線,與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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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峙。警方人員在對峙期間,多次使用揚聲器向示威人士作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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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示威者無視這些警告,依然拒絕散去。在警方人員投擲催淚煙驅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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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人士之時,示威人士把部份催淚煙向警方防線回擲,亦同時密集
C 地投擲雜物及汽油彈,有汽油彈跌在警方人員旁邊相當接近的位置, C
險象環生,令警方需要兩次向後退。期間警方的彈藥差不多耗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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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候補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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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55. 在本案暴動中,有 4 名警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受傷,傷勢不 F
算嚴重。此外,現場的道路石壆上、店舖和港鐵站外牆,均被人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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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漆。港鐵油麻地站各出口之維修費為港幣 86,490 元。彌敦道石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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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燈受破壞,街燈燈箱內的電線被剪斷,維修費約為港幣 1,200 元。
I 而窩打老道行人路上的燈柱亦被鋸斷,移除及更換費約為港幣 20,000 I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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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暴動造成的威脅嚴重影響主要道路的交通,在與民居及商
L 戶相當接近的位置投擲汽油彈,令馬路上火光熊熊,嚴重影響附近居 L
民的安全及附近環境。商舖職員及居民擔心人身安全,亦因濃烈的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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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味和刺鼻氣味,需要用毛巾堵塞鐵閘,避免濃煙或氣味進入大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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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可見,所引致的滋擾及影響相當嚴重及迫切。
O O
57. 案情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本案認罪的被告人除身處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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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暴動外,有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對警員作出暴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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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或有任何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的行為。
R 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在暴動發生期間干犯了其他罪行。但不論他 R
們有沒有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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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 [2019] 3 HKLRD 502 一案中,上訴庭已清楚表明,在考量參與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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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者行為的刑責時,需要考量的不只是其個人的行為,亦包括在該暴
C 動中示威人士的整體行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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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各辯方大律師在求情時均提及,他們所代表的被告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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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是藉着身處暴動現場而壯大暴動人士的聲勢,從而鼓勵其他暴動
F 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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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在被警方截獲時,各名被告人穿戴或管有的物品,包括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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袖、面巾、口罩、生理鹽水、頭盔、防毒面具、手套、護目鏡等的防
I 禦或護理物品。此外第四被告人亦有一個打火機,但沒有攜帶易燃物 I
品,身上亦同時有香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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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60. 由於本席認為各被告人攜帶的主要是防禦性質之物品,亦 K
L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第四被告人曾經使用打火機點燃汽油彈,故此本席 L
認為,這些物品並不會加重他們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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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61. 本席考慮了以上案情,所有被告人的求情理據,以及他們 N
O 呈遞的案例。除了第二十三被告人外,所有認罪的被告人均沒有刑事 O
定罪紀錄。而第二十三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是在他相當年幼時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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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亦與本案的性質不相類同。故此法庭決定在量刑時把第二十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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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當作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士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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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席認為 4 年半的監禁刑期為適合的量刑基準。各認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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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雖然是在審期訂下後承認控罪,但在審訊前已去信法庭表示將
T 會認罪。故此本席考慮了 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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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認罪折扣的指引,決定給予各認罪之被告人約 26%的減刑折扣,
C 即扣減 14 個月,減至 40 個月監禁。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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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至於第四被告人,由於她在案發時只有 17 歲,而且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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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學習,體育成績優異,故此酌情給予額外 2 個月的減刑。
F F
64. 第十被告人因本案將喪失保險經紀的牌照,令他頓失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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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在該行業的前途。而且他在候審期間努力學習,完成學士課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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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庭酌情給予額外 2 個月的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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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第十一被告人是各認罪被告人中成績最優異的。他在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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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18 歲。他除了中學文憑試成績優異,在國際科學比賽獲獎,其成
K 績獲得校外權威機構的肯定。進入大學後,他有明確的研究方向,提 K
L 早以一級榮譽從科大化學系畢業,更進階至修讀化學系博士課程,亦 L
獲教授邀請參與專題研究,準備發表科學研究的文章。他除了個人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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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優秀外,亦立志激勵新一代學者。他的教授亦認為他的能力足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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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成為相當優秀的學者。若非因干犯本案而窒礙他的發展,他的前
O 途無可限量。即使被捕後,他完全沒有持悲觀態度,反而積極學習, O
希望以自己的力量回饋社會。本席認為基於第十一被告人非常特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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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本質,以及他從回正軌的決心,本席決定酌情給予較大的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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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進一步扣減 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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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第十四被告人在被捕後沒有自暴自棄,繼續學業,獲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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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學位。畢業後更成為軟件工程師。故此法庭決定給予第十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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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 2 個月的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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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67. 第十六被告人在案發時是教育學院大學生,在被捕後沒有 C
自暴自棄,繼續學業,甚至獲得學業進步獎,成功獲取學士學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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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酌情給予她 2 個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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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二十被告人在案發時一邊工作,一邊修讀碩士課程,並 F
於案發後繼續進修,獲取碩士學位。他在表示將會認罪後,早在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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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4 月已經放棄保釋。他在還押期間沒有自暴自棄,完成了三個遙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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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課程,亦打算在判刑後於獄中修讀第二個碩士學位。他在過往 20
I 多年在童軍組織中服務社會。因本案亦嚴重影響他的前途,喪失了公 I
司準備給予他的晉升機會,亦因本案不能再被大型集團聘用。法庭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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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酌情給予他 4 個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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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69. 第二十一被告人在案發時只有 19 歲。她在被捕候審期間, L
一直積極學習,成功獲取學士學位,並開展工作,支持家庭經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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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庭決定給予第二十一被告人額外 2 個月的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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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判刑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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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以下為各認罪被告人之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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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人 3 年 2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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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被告人 3 年 4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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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被告人 3 年 2 個月監禁
T 第十一被告人 3 年監禁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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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被告人 3 年 4 個月監禁
C 第十四被告人 3 年 2 個月監禁 C
第十五被告人 3 年 4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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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被告人 3 年 2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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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被告人 3 年監禁
F 第二十一被告人 3 年 2 個月監禁 F
第二十二被告人 3 年 4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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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被告人 3 年 4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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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雅茵 )
K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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