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329/2022
C [2024] HKDC 949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329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徐俊傑 (第五被告人)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L L
日期: 2024 年 6 月 17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阮兆妍女士,及檢控官梁 M
N 栢誠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陳國維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子安劉景新律師行
O O
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P P
控罪: [1] 暴動(Riot)
Q [2]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Q
R R
----------------------------------------------------------
S 裁定理由書 S
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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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五被告申請推翻認罪答辯的裁定
C C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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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人。其中第五被告與其他五名被告共 E
F
被控一項「暴動」罪 1( 控罪一)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2(控 F
罪二) 。兩項控罪的詳情為第五被告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在香港
G G
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 18 號太古城中心二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
H H
士參與暴動、及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
I 身體嚴重傷害。 I
J J
2. 第一至第三被告於開審前認罪。第四至第六被告則就他
K K
們所面對的控罪不認罪。案件於 2023 年 12 月 4 日開審。於審訊第四
L 天,獲法律援助署指派 代表第五被告的黎佩玲大律師(“黎大律 L
師”)在第五被告的辯方案情展開前向法庭表示第五被告會就他所面
M M
對的兩項控罪認罪。同日較後時間,第五被告在庭上承認他控罪一
N N
及二。翌日,即審訊第五天,第五被告亦在庭上同意及承認控方的
O 案情撮要,本席裁定第五被告所面對的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O
P P
3. 第五被告的求情聆訊押後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和第一
Q Q
至第三被告的求情一併處理。當天,第五被告向法庭申請推翻兩項
R 控罪的認罪答辯,並確認他不再需要黎大律師及其法律團隊的協 R
助。第五被告要求押後聆訊好讓他可以尋找心儀的法律代表以便處
S S
T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 及 (2) 條 T
2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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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其推翻認罪答辯申請。本席批准第五被告的申請,並要求第五被
C 告向法庭呈交誓章以確定他推翻認罪答辯的理據。 C
D D
4. 獲第五被告延聘的施臻遉大律師及陳佘律師事務所於
E E
2024 年 2 月 5 日向法庭呈交第五被告的誓章。因應第五被告在誓章
F 中提出對黎大律師及於審訊時代表他的法律團隊的不滿及投訴,黎 F
大律師、審訊時由法援署指派代表第五被告的律師事務所的李邦鴻
G G
律師(“李律師”)及陳俊燁實習律師(“陳實習律師”)均有向
H H
法庭呈交誓章回應,本席亦命令控辯雙方須於 2024 年 3 月 15 日出席
I 法庭的聆訊就推翻認罪答辯申請的程序進行商討。 I
J J
5. 代表第五被告的施大律師於 2024 年 3 月 15 日的法庭聆
K K
訊中表示基於第五被告的經濟狀況,第五被告決定不再聘用當時代
L 表他的法律團隊。第五被告在庭上表示他會再度尋求法律援助,如 L
他的申請未獲接納,則會自行處理。本席向第五被告表示無論如
M M
何,其推翻認罪答辯的聆訊將會於 2024 年 5 月 6 日召開。
N N
O 6. 陳國維大律師(“陳大律師”)為法援署指派代表第五被 O
告的推翻認罪答辯申請的大律師。於推翻認罪答辯聆訊中,陳大律
P P
師要求黎大律師、李律師及陳實習律師出庭接受盤問。第五被告亦
Q Q
有出庭作供及接受控方盤問,並傳召一名精神科專科醫生陳述華醫
R 生就他於審訊前的精神狀況作供。 R
S S
第五被告推翻認罪答辯的理據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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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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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大律師於其書面及口頭補充結案陳詞中均確認第五被
C 告只會倚賴其誓章中所列出的理據,即第五被告是一名患有過度活 C
躍症的病人,其專注及抗壓能力較差,他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才可
D D
以理解所獲取的資訊及作出相關的決定。基於第五被告在審訊前及
E E
期間因其學業、家人及女朋友的健康狀況而令其壓力倍增,而法律
F 團隊亦經常在不同階段要求他需要在短時間作出不同的決定,他在 F
未能有充足時間作出考慮、未能充分理解認罪答辯的後果及其專注
G G
因壓力而轉移至保釋的事宜的情況下,因受到過度活躍症症狀的影
H H
響而作出了一個不自願及錯誤的認罪決定。
I I
8. 第五被告亦稱他在庭上承認兩項控罪,於當天法庭聆訊
J J
完畢後,他曾立即向法律團隊表示他希望推翻認罪,然而法律團隊
K K
只是就他們或法援署是否能夠繼續代表他的事宜向他作出解釋,並
L 沒有告知他在沒有承認案情的情況下,如果他提出推翻認罪的申請 L
M 必定會獲法庭接納。第五被告指若他當時獲告知這個事實,他會慎 M
重考慮是否會在當刻向法庭作出相關的申請。
N N
O 時序及不爭議事實 O
P P
2022 年 5 月 12 日 案件第一次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Q Q
2022 年 10 月 17 日 李律師獲法援署委派為本案中第五被告的
R R
指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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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022 年 10 月 31 日 阮偉明大律師被委派於本案代表第五被
C 告。 C
D 2022 年 11 月 29 日 第二被告在提訊日表示他會認罪。 D
E 2023 年 2 月 2 日 第三被告在提訊日表示他會認罪。 E
F 2023 年 9 月 25 日 代表第一被告的律師致函法庭表示第一被 F
告會認罪。
G G
2023 年 9 月 28 日 下午 2:30 審訊前覆核
H H
按當時代表第五被告的馬維騉大律師向法
I I
庭呈交的「審前評檢-法官的問卷」,就辯
J 方是否會就第五被告知精神或身體狀況提 J
K
出爭議,答案為「不會」。至於第五被告 K
會傳召多少證人,答案為「未有」。
L L
2023 年 11 月 29 日 代表第五被告的李律師致函法庭,律政司
M M
及其他被告的法律代表表示基於馬大律師
N N
因在短時間獲告知需要出席另一宗高等法
O 院案件的共十天的結案陳詞聆訊,因此他 O
不能於本案審訊中繼續代表第五被告。李
P P
律師亦告知法庭他們已就此事宜通知法援
Q Q
署,而法援署亦在同日中午告知他們已經
R 委派黎大律師作為第五被告的大律師。李 R
律師亦指在法援署委派黎大律師前,他們
S S
已經就草擬的承認事實和控方進行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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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告知控方就法援署委派新大律師的安
C 排,基於黎大律師現正閱讀文件,並需要 C
D
短時間和第五被告會面聽取指示,因此李 D
律師希望法庭可以把較早前在審前覆核所
E E
作的呈交簽署書面承認事實的限期延至 12
F F
月 1 日下午 4 時 30 分。
G 2023 年 11 月 30 日 黎大律師、李律師及陳實習律師(「法律 G
H 團隊」)和第五被告進行約兩小時的審前 H
會議。
I I
2023 年 12 月 4 日 法律團隊和第五被告以通訊軟件 Zoom 使用
J J
語音進行第二次約一小時的審前會議。
K K
2023 年 12 月 5 日 法律團隊和第五被告進行第三次約兩小時
L L
的審前會議。
M M
2023 年 12 月 6 日 審訊第一天,控方宣讀開案陳詞。
N N
2023 年 12 月 7 日 審訊第二天,控方舉證完畢。
O 2023 年 12 月 8 日 審訊第三天,因應辯方要求,先傳召第四 O
P 被告的兩名辯方證人。 P
Q 2023 年 12 月 11 日 審訊第四天,第五被告人在庭上承認「暴 Q
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R R
2023 年 12 月 12 日 審訊第五天,第五被告在庭上承認控方所
S S
呈交涉及他兩項控罪的案情撮要,法庭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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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第五被告所面對的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C 第五被告的案件押後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 C
D
和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一併進行求情陳 D
述。第五被告獲准繼續以原有條件擔保。
E E
2023 年 12 月 22 日 黎大律師代第五被告向法庭提出推翻認罪
F F
申請,並獲法庭批准法律團隊不用再代表
G 第五被告。 G
H H
黎大律師、李律師及陳實習律師的誓章內容及庭上證供
I I
J J
9. 基於黎大律師、李律師及陳實習律師就審訊前和期間所
K 發生事情的證供大致相同,為方便討論起見,本席會綜合他們三人 K
誓章的內容及庭上的證供。
L L
M 10. 李律師在 2022 年 10 月 17 日獲法援署委派為本案中第五 M
N 被告的指示律師。當他收到法律援助署的委託指示時,他得悉他是 N
第五被告獲法律援助證書後的第二位指示律師。李律師曾於案件等
O O
候審訊期間獲第五被告指示為他向律政司提出修改他的保釋條件,
P P
在律政司確認不會提出反對後,他去信法庭申請修改並成功獲批。
Q 李律師指出在處理第五被告的保釋事項時,曾與他作出討論,在每 Q
一次的溝通過程中,第五被告均能清晰地作出指示並按李律師要求
R R
提供所需資料及文件。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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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律師亦提到就有關保釋條件中要求第五被告要按時到
C 警署報到,第五被告曾經因為各種原因,例如上課、準備考試、疫 C
情期間居所受到隔離以及工作的緣故,遲到或缺席報到。第五被告
D D
亦因上述情況曾緊急尋求李律師提供意見或代他通知警署。李律師
E E
指當時第五被告均能清晰交代他遲到或缺席理由,而他亦多次叮囑
F 第五被告必須準時到警署報到,否則警方可以立即撤銷他的保釋, F
並向他發出拘捕令。李律師提到在審前覆核中,他從控方處得悉第
G G
五被告曾經數次缺席警署報到,基於第五被告稱他同時要兼顧學業
H H
及工作所以很忙碌,因此他指示陳實習律師在第五被告要到警署報
I 到的當天致電提醒他要準時到警署報到,好讓他可以兼顧學業及工 I
J 作的同時也可以專心準備審訊。 J
K K
12. 陳實習律師確認他於 2023 年 11 月初獲李律師指示協助
L 他處理本案,而他亦按李律師的指示於第五被告需要到警署報到的 L
M 日子,即逢星期一及五,致電及提醒他當天需要到警署報到。在每 M
次的電話提示中,陳實習律師均會叮囑第五被告必須依時到警署報
N N
到,否則警方可以立即撤銷他的保釋,第五被告於電話中皆會回覆
O O
「得,得,得,依家忙緊。」然後便掛斷電話。
P P
13. 審訊前的七天,即 2023 年 11 月 29 日,黎大律師獲法援
Q Q
署委派成為第五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以取代另一位因其他案件而不
R R
能夠繼續代表第五被告的馬維騉大律師。黎大律師稱以她理解,她
S 是第五被告獲批法律援助證書後的第四位代表大律師。黎大律師當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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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獲得的指示是第五被告的答辯意向為兩項控罪均不認罪,而第五
C 被告亦不會出庭自辯及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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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黎大律師提及一般她處理刑事案件時的做法是如涉及重
E E
要文件,例如控罪書、案情撮要等等,她會逐字逐句向被告人讀出
F 並解釋每一段的內容,她亦會詢問被告人是否明白該段文字,及他/ F
她有否問題需要提出。當被告人表示明白該段段落及沒有問題,黎
G G
大律師才會向他/她讀出及解釋下一個段落。若然被告人表示他/她就
H H
某一段落的內容提出疑問,黎大律師指她會在被告人提出所有問題
I 後才繼續下一個段落,而當她讀出該份文件最後的一個段落時,她 I
會再次向被告人確認他/她是否明白整份文件的內容,或就文件內容
J J
有否任何其他問題。最後,黎大律師會要求被告人簽署書面指示確
K K
認她曾經向被告人清楚解釋文件內容,而被告人明白該份文件的內
L 容。 L
M M
15. 就關於一般和被告人與指示律師一同參與的會議,黎大
N N
律師指會在每一個會議完結前會再三詢問被告人有否任何問題,或
O 對於會議過程的任何一部份有否不明白的地方。她亦會詢問被告人 O
P
是否有任何地方需要補充或解釋。而她亦會盡量解答被告人提出的 P
問題後才會結束會議。
Q Q
R 16. 黎大律師,李律師及陳實習律師均指在接手第五被告的 R
S
案件時,他們是知道第五被告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動症(以下簡稱 S
“ADHD”或「過度活躍症」)。他們三人均表示在和第五被告進行
T T
會議期間及他們各自和第五被告進行的溝通,他們的觀察為第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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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均能理解會議的內容及法律團隊向其解釋的文件內容,他們亦確
C 認第五被告是能夠向法律團隊確認指示。他們三人亦表示在整個審 C
訊前及審訊期間,在和第五被告進行會面時,不論是在法庭或黎大
D D
律師的辦公室內,第五被告從來沒有向法律團隊表示他不明白、不
E E
清楚任何有關答辯、案件證據及給予他的法律意見,亦從來沒有要
F 求需要更多時間理解文件內容,或需要多些時間就某項事情作出決 F
定。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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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1 月 30 日:審訊前第一次會議
I I
17. 當天的會議於下午 5:30 在黎大律師辦公室舉行。會議期
J J
間,黎大律師一如以往向第五被告逐字逐句讀出並解釋了控罪書及
K K
同意事實,她亦向第五被告解釋這些文件的目的,並提出了對同意
L 事實的一些建議修訂供其考慮,第五被告同意該些建議修訂以及指 L
示黎大律師將修訂的同意事實交回控方考慮。
M M
N N
18. 於會議中,第五被告提出控方所指出的錄像片段只能夠
O 拍攝到他躍起,但並沒有拍攝到他與案中的受害人即陳真有任何接 O
觸。黎大律師向第五被告解釋會重新檢視控方片段,但即使第五被
P P
告提出的說法屬實,若然觀看整段片段的話,法庭能夠容易地作出
Q Q
第五被告跳起後必然會落在受害人的上膊頭、頸及頭附近的位置。
R 黎大律師亦進一步向第五被告解釋本案的重點並非第五被告為何在 R
S
涉案地點出現,而是他有否如控方所指參與涉案的暴動及傷人,即 S
使他就有關出現在該處的說法和完全接納,若然就他有關片段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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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的行為解釋未獲接納,對其抗辯方向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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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9. 第五被告於會面中曾提出疑點利益不是應該歸於被告的 C
質詢。黎大律師指根據不少暴動案的上訴案件,法庭均採納 Li D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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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Another v HKSAR (2002) 5 HKCFAR 320 一案的原則,即當一名
E E
被告人行為極不尋常,而該些不尋常行為極須解釋,但上訴人不作
F 出任何解釋時,法庭會較容易對他作出不利的推論。 F
G G
20. 在該次會面時,黎大律師有向第五被告提及上訴庭在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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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龍3一案帶有「私了」元素的暴動案件的量刑,即量刑起點為 6 年
I 6 個月監禁,黎大律師向第五被告表示本案可能法庭會採納的量刑起 I
點。第五被告提出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19 日期間在油麻地一帶所
J J
涉及的暴動的判刑也只是 4 至 5 年監禁,黎大律師解釋因為該些暴動
K K
案件,並沒有帶有「私了」的元素,性質與本案不同,在這同級法
L 院的案件在沒有上訴的情況下,對同級法院的法官並沒有任何約束 L
M
力。第五被告亦曾於會議中質疑控方用了錯誤的基礎控告他,但沒 M
有進一步解釋控方犯了什麼錯誤。黎大律師向第五被告解釋控方如
N N
何控告是他們的選擇,而按控方的證據,黎大律師的法律意見是第
O 五被告就控罪的法律觀點作出爭辯不會有很大的勝算。 O
P P
21. 三人均提到第五被告在會面期間表示他希望用不同方法
Q Q
試圖詆毀法官的公眾形象,並用不同的手段迫使法官以對第五被告
R 作出最為有利的方式去處理他。當被問及他上述的說法意思為何, R
S 第五被告進一步解釋他希望透過負面的公眾輿論令到公眾認為主審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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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子龍 CAAR8/2022, [2023] HKCA 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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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一名很差劣的法官,因而就如何處理第五被告的案件面對巨
C 大壓力,繼而需要以最有利的方式處理他的案件。第五被告並提及 C
他會利用網上平台及透過一些朋友,在網上發佈法官的個人資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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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致上述目的。
E E
F 22. 三人當時均向第五被告表示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對 F
主審法官施加壓力,若然他試圖就法官如何處理案件施加壓力,可
G G
能會構成「起底」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法律團隊也嚴正向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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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指出及警告他不要作出任何可能觸犯法律的事情,或對主審法
I 官有不利的想法。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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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三人於盤問時均否認當時第五被告只是提到他希望把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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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的文件上傳到互聯網,目的是讓他僅有的追隨者或公眾可以知道
L 審訊的一些不公平的地方,包括控方針對他的指控。但三人均同意 L
當時第五被告曾提出把審訊文件上傳到互聯網,而黎大律師亦補充
M M
第五被告有提及原因是他認識的一名人士也在案發現場,他希望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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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士可以看到審訊文件冊有沒有他的照片或影像。三人亦同意他
O 們曾警告及建議他不應該這樣做,而最終以他們所知第五被告亦沒 O
P
有把審訊的任何資料上傳到互聯網。 P
Q Q
24. 黎大律師向第五被告確認他是否維持不認罪、不自辯及
R 傳召辯方證人的指示,並向他解釋所有的選項。期間第五被告亦曾 R
S
向法律團隊詢問刑期扣減的情況,法律團隊亦有向他解釋不同時期 S
認罪會有不同的刑期折扣。第五被告向法律團隊確認他明白他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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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被判罪名成立,但他會否認控罪一及二,以換取他的最終目的
C 即 2024 年 2 月後才需要服刑。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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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五被告亦提出他曾嘗試在一個非政府機構尋找辯方證
E E
人,但最終沒有人願意擔任,所以他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第五
F 被告並問及若然他不出庭作供,控方案情是否一定會獲法庭接納。 F
黎大律師重複了 Li Defan 一案的原則,第五被告表示他會假設自己
G G
需要出庭自辯般去準備案件,但會在數天內給予最終決定。
H H
I 26. 會議結束時第五被告簽名確認他明白並接受建議修訂同 I
意事實的內容 4 ,他亦確認現階段給予法律團隊的指示為不認罪答
J J
辯,不會出庭作供及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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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023 年 12 月 4 日:審訊前第二次會議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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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第二次會議以視像會議程式 Zoom 語音模式舉行,以便
N 遷就第五被告的學業安排。出席的人士和第一次會議相同。於會議 N
O 中法律團隊再一次向第五被告解釋了同意事實的文件及內容,第五 O
被告確認他明白及同意內容。黎大律師向第五被告翻譯並解釋他的
P P
醫療報告,第五被告亦確認明白及同意內容,但清晰表明他不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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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訊期間使用此醫療報告,除非只是為了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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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李律師誓章附件 LBH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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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於會議期間,第五被告再一次向法律團隊提出他是否應
C 該出庭自辯的詢問,黎大律師重複 Li Defan 一案的原則,並指出法 C
律團隊不能代其解釋他為何在該處出現或在律師席上以陳詞替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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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這最終是第五被告的個人決定而並不是法律團隊的決定。法律
E E
團隊告訴第五被告他仍然有時間考慮是否出庭作供或傳召辯方證
F 人,他在這階段可以隨時改變他的書面指示。但若然他的立場有 F
變,他應該盡早通知法律團隊,並簽署新一份書面指示確認改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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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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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23 年 12 月 5 日:審訊前第三次會議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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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三次會議是在黎大律師的辦公室進行,出席的人士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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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上述兩次會議的,還有第五被告的擔保人。在該會議中,該名擔
L 保人表示他希望不再擔任擔保人,原因他需要在審訊期間前往泰國 L
公幹。第五被告表示要立即尋找一個替補有困難,並詢問是否可以
M M
撤銷擔保人的保釋條件。黎大律師表示需要在明天與控方商討,但
N N
最終決定權在法官處。
O O
30. 第五被告在會議中提出審訊完結後是否有機會立即被扣
P P
押,黎大律師的意見是這個機會偏低,原因是在審訊完結後需要作
Q Q
結案陳詞、裁決及判刑。若然第五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在裁決之後
R 一般情況保釋會被撤銷。第五被告表明他希望可以在 2024 年 8 月之 R
S
後才還押,當時的法律團隊建議這完全取決於主審法官的決定,他 S
們只能夠盡力爭取,但不能作出任何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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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黎大律師向第五被告解釋並確認了控方開案陳詞,當第
C 五被告被問及是否明白及有任何問題時,第五被告人表明他唯一的 C
問題是開案陳詞中提到陳真的傷勢,是否代表所有六名被告人均需
D D
要負上同等責任。黎大律師解釋這支持控方的立場,然而在開案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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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中的說法並不代表在審訊中能夠被成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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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五被告在會議完結前確認他會否認兩項控罪,不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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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自辯及傳召任何辯方證人。第五被告人亦簽署一份書面指示5並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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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
I I
(i) 他 已 經 仔 細閱 讀 過 ,明 白 並 接受 同 意事 實 的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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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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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他已經仔細閱讀過,並明白控方的開案陳詞;
L (iii) 他選擇對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不認罪; L
M (iv) 他選擇不會出庭作供; M
(v) 他選擇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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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023 年 12 月 6 日:審訊第一天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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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基於李律師當天要往高等法院處理另一宗案件,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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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沒有出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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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審訊第一天,第五被告遲到。聆訊午飯休息結束前,第
C 五被告突然向法律團隊查詢這階段認罪的話,折扣會有多少,黎大 C
律師根據吳文南6一案的原則向第五被告解釋,並向第五被告表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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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希望認罪應該盡早告訴法律團隊,好讓黎大律師及時通知法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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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隨後第五被告又向法律團隊詢問下午聆訊他有否良好機會獲
F 准保釋。黎大律師給予的意見是基於他當天早上聆訊已經遲到,他 F
最終是否獲得保釋始終是法官的決定。黎大律師向第五被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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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庭聆訊按原定時間開始時,他必須要身處法庭並留低直至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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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否則會嚴重影響其獲准保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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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午飯休息後,第五被告再次問及他現在如果選擇認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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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折扣,黎大律師再次重複她的法律意見。期間第五被告人向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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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及陳實習律師詢問為何沒有「師爺」向他提供抗辯指示,並
L 道出如果他有「師爺」便可以不用向法律團隊作出任何抗辯指示。 L
M 第五被告亦向法律團隊指出,法律團隊應該指示他如何抗辯,而不 M
是由他提供抗辯指示。
N N
O 36. 黎大律師亦表示她曾向控方查詢並確認若然第五被告能 O
P
夠在當日下午 11 時 59 分前向控方確認認罪答辯,控方願意向法庭表 P
示不反對法庭給予第五被告五份一的刑期折扣,亦確認他們不會反
Q Q
對第五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同日下午 4 時 05 分,黎大律師獲
R R
陳實習律師告知第五被告曾經考慮認罪,但與其女朋友商討後,他
S 決定維持不認罪。黎大律師亦按第五被告當天早上的指示向法庭申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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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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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更改其保釋條件,免除其擔保人,而報到日子則由兩天增加至三
C 天,並獲法庭批准。 C
D D
37. 當天審訊完畢後,李律師獲悉第五被告曾經突然表示考
E E
慮改變答辯意向,他於是前往區域法院會議室與黎大律師及陳實習
F 律師一同向第五被告索取指示及提供所需的協助。黎大律師向第五 F
被告人轉達控方的立場,並為其計算如以 6 年 6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G G
經折扣後的刑期及如在監獄服刑時行為良好會再獲進一步的刑期扣
H H
減下,如他認罪的話實際的刑期可能會是若 3 年 6 個月左右。李律師
I 亦提醒第五被告必須考慮清楚是否把答辯改為認罪,而認罪或不認 I
罪必須由他本人決定,而如果他選擇認罪則代表他承認有作出犯案
J J
行為,而是否會令法律團隊加重工作不是他需要考慮的選項。第五
K K
被告問及如果他選擇認罪是否立即被還押,黎大律師告訴第五被告
L 已經與控方確認,若然第五被告認罪,控方不會反對其以原有條件 L
M 繼續保釋,直至和其他認罪的被告於同年 12 月 22 日的求情聆訊為 M
止。但黎大律師亦向第五被告解釋他的保釋亦有可能被撤銷,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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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是由法庭決定的。
O O
P
38. 會議期間,第五被告曾詢問法律團隊控方會否就他的案 P
件提供交替控罪或接受認罪協議,法律團隊亦給予他意見。期間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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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曾向法律團隊投訴不滿他們沒有教導他如何給予指示,或及
R R
引導他如何抗辯,法律團隊重申第五被告的指示必須來自他本人,
S 法律團隊不能亦不應該教導他如何給予指示,如何準備其說法去脫 S
罪,及/或引導他如何抗辯。第五被告隨即回應並表達不滿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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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沒有委派一名「師爺」給他,如有的話便可以教他準備怎樣說,
C 並給他一個能令其脫罪的指示。法律團隊重新向第五被告解釋法律 C
團隊的責任及能力的範圍在於向第五被告分析案件證供的強弱,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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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的指示必須由他自己給予,不能受任何第三方影響。
E E
F 39. 會議結束時,法律團隊提醒第五被告若然他就着答辯方 F
向改變主意,應該盡早通知法律團隊,並建議他於當天晚上 9 時前
G G
要有回覆,好讓法律團隊能夠盡早為其爭取最大的判刑折扣。
H H
I 40. 同日晚上,李律師和陳實習律師一直留在他們的辦公室 I
等候第五被告的回覆,到晚上 9 時他們仍未收到第五被告的回覆,
J J
然而為免令第五被告感到壓力及容許他有多些時間考慮,李律師指
K K
示陳實習律師在下午 10 時 30 分左右才致電聯絡第五被告,而當時第
L 五被告人回覆他仍需要多些時間考慮,並且會在下午 11 時 30 分通知 L
陳實習律師有關他的決定。直至過了下午 11 時 30 分,他們仍未收到
M M
第五被告的回覆,李律師再指示陳實習律師致電聯絡第五被告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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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意向,當時第五被告的回覆是他仍然未有決定並想在下午 11 時
O 57 分才答覆,基於第五被告要求的回覆時間有可能令到法律團隊不 O
P
能夠趕及在下午 11 時 59 分前回覆控方,所以陳實習律師反提議第五 P
被告人可以在下午 11 時 45 分回覆。最終陳實習律師在下午 11 時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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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左右致電第五被告,第五被告通知他會維持不認罪的答辯,而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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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律師亦按李律師的指示把第五被告的決定通知黎大律師。
S S
2023 年 12 月 7 日:審訊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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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當天早上陳實習律師依舊聯絡第五被告已確保他能夠準
C 時出席審訊,然而當天早上他未能聯絡到第五被告,由於當天的審 C
訊於早上 9 時 30 分開始,他即時告知黎大律師及李律師有關未能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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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第五被告的情況,並且馬上聯絡他的朋友、社工及其他人士,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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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他們得知第五被告身處何方。同日早上 9 時 08 分陳實習律師在第
F 五被告的朋友處得知當刻第五被告才剛起床,最終第五被告於大約 F
早上 9 時 50 分才到達法庭,黎大律師向法庭解釋情況,當天的聆訊
G G
於早上 10 時正式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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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2. 基於前一天較後時間第五被告才表明他維持不認罪的答 I
辯,所以法律團隊再一次以書面確認他已經閱讀過,明白及接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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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事實的內容及他維持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不認罪的答辯 。 7
K K
L 43. 午飯休息前,控方案情完結,法庭向各名被告人查詢其 L
辯方案情的立場。當天第四被告因身體不適而未能開始作供,黎大
M M
律師根據第五被告給他的指示向法庭表示第五被告當時仍然傾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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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供及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O O
44. 當天聆訊結束後,法律團隊和第五被告在區域法院會議
P P
室內開會,會議期間法律團隊向第五被告播放多段針對第五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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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片段及展示相關的片段截圖,期間亦有以原速、慢速及逐格播
R 放相關片段。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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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當天黎大律師亦聯絡法律援助署的黃先生告訴他第五被
C 告的案件進展,亦有提及第五被告在審訊的第一及第二天均有遲到 C
的情況、及他曾有改變答辯的意向的想法並作出針對法律團隊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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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他給予指示及抗辯的投訴。黃先生告訴黎大律師,李律師亦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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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電聯絡他報告進展。黎大律師向黃先生表示他會與他緊密聯繫,
F 定時報告第五被告的案件及審訊的發展。 F
G G
46. 黎大律師不同意辯方指因為她覺得第五被告的行為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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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聯絡法援署。
I I
2023 年 12 月 8 日:審訊第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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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當天聆訊開始前,法律團隊在法院會議室內與第五被告
L 開會,期間第五被告向法律團隊表示他希望出庭作供,但他要就他 L
原先提供給予法律團隊的書面抗辯指示提供「補充指示」,經了解
M M
後,基於第五被告就原有的書面抗辯提供了很多補充資料,並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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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律團隊需要重新向他索取抗辯指示,以及他的補充指示可能會
O 影響到第四被告的辯方案情,黎大律師向法庭申請了一個短暫的押 O
後,期間黎大律師要求第五被告向他簡單覆述他的補充指示,並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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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的黃先生回報,黎大律師向黃先生表示他認為第五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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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示有機會影響第四被告的作供,因為他有機會需要為第五被告
R 向第四被告作出盤問,但在沒有第五被告簽名確認的書面最新指示 R
S
下,她難以作出盤問。因此她提議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至星期一, S
即 2023 年 12 月 11 日,好讓第五被告與法律團隊整理好最新的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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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黃先生同意申請押後是當時最合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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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8. 當天聆訊於上午 11 時繼續,大律師向法庭交代第五被告 C
的情況,並申請押後至星期一以便整理第五被告的最新指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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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批准其申請。當天的聆訊在處理完第四被告的兩名品格證人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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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後完結。
F F
49. 李律師同意當天第五被告曾在庭內大聲呼喝,原因是基
G G
於第五被告提出補充指示,他們需要向法庭申請把案件押後,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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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不能作供。黎大律師曾要求第五被告向第四被告道歉,但
I 第五被告不願意並向黎大律師呼喝。李律師補充指第五被告後來向 I
他解釋,他不希望在公眾地方向第四被告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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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同日中午,黎大律師和李律師與第五被告及他的女朋友
L 在黎大律師的辦公室開會並整理第五被告的最新指示。期間第五被 L
告提出現階段改為認罪的後果如何,黎大律師亦再次向其指出本案
M M
適用的量刑起點及少於五份之一的認罪折扣。當會議接近尾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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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被告問及他是否應該傳召任何品格證人,法律團隊向第五被告
O 解釋這是他的個人決定,但若傳召的話,法律團隊需要準備或仔細 O
閱讀他們的書面供詞,而該些品格證人亦需要準備被控方盤問。第
P P
五被告表示他會假設自己需要出庭作供及傳召品格證人般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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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最後,第五被告向法律團隊表示他需要在週末與家人商討及詳
R 細考慮,而他會在星期日即 2023 年 12 月 10 日向法律團隊交代決 R
S
定。法律團隊向第五被告建議如果可行的話,他可以在 2023 年 10 月 S
9 日下午 11 時 59 分前向法律團隊交代,因為法律團隊需要時間與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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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證人會面及處理書面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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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1. 當天會議結束時,第五被告簽署書面抗辯指示,並確認 C
他選擇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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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52. 會議結束後,黎大律師與李律師的共識是由於第五被告 E
F
經常更改他的指示,所以法律團隊盡量在週末不會主動聯絡第五被 F
告,一方面讓他可以專心預備出庭作供(如他最終決定維持不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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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以及決定出庭作供),另一方面讓他可以有充足時間準備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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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他的答辯。
I I
53. 當天晚上第五被告致電陳實習律師,並向他詢問他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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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一位在本案發生前抑或發生後才認識的品格證人,並向他提出
K K
他在案件發生後認識了一位中學教師,所以他想傳召該名老師做他
L 的品格證人。陳實習律師着他應該尋找一位在本案發生前已經認識 L
了他一段時間及對他了解的親友或老師做品格證人,並且要把品格
M M
證人的資料提供給法律團隊作進一步考慮及處理。最後第五被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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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給予他更多時間讓他尋找品格證人,陳實習律師告訴第五被告他
O 不用着急可以慢慢找。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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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9 日:非審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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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54. 當晚第五被告致電陳實習律師,表示她與女朋友商討 R
後,初步傾向認罪,但同時他向陳實習律師提出要求法律團隊代他
S S
與控方商議交替控罪,即如果第五被告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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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放棄起訴他暴動罪。陳實習律師再次覆述法律團隊早前向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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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供的意見,即現階段沒有任何誘因,讓控方提議交替控罪或
C 接受這種認罪協商要求。第五被告再問如果現階段他認罪的話,可 C
否要求法庭給予五份之一的認罪折扣以及 2 至 3 年的最終刑期。陳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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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律師亦再次覆述法律團隊早前向第五被告提供的意見,即現階段
E E
他認罪的話刑期扣減會少於五份之一,以及在扣減後的刑期極有可
F 能超過 3 年,但最終刑期會由法庭決定。第五被告再一次向陳實習 F
律師表示需要多些時間尋找品格證人。陳實習律師告訴第五被告他
G G
不用着急可以慢慢找。通話完畢後,陳實習律師隨即通知黎大律師
H H
及李律師有關上述的對話內容。
I I
55. 當晚較夜時分,第五被告致電陳實習律師向他提供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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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品格證人邱女士的聯絡方法。在接到相關的指示後,陳實習律師
K K
隨即通知李律師有關上述對話內容以及邱女士的聯絡方法。李律師
L 隨後亦致電邱女士了解她和第五被告的關係,在傾談中,他得悉邱 L
M 女士是第五被告母親的教友,與第五被告母親經常見面及關係良 M
好,然而她亦告知李律師在第五被告升讀中學後便沒有再見面,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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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第五被告現時的年紀。李律師經評估後告知邱女士她並不適
O O
合做第五被告的品格證人。其後李律師把上述的結論告知陳實習律
P 師,讓他轉述這個決定給第五被告。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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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10 日:非審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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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56. 當天早上,第五被告再致電陳實習律師,表示他曾嘗試 S
尋找十多位親友做他的品格證人,可是沒有人願意出庭為他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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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需要更多時間去查問其他人會否願意做他的品格證人。該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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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陳實習律師亦提醒第五被告當天需要到警署報到,他亦需要就
C 他的答辯作出決定。如果答辯是不認罪,他需要考慮是否出庭作供 C
及是否會傳召品格證人。如果他選擇認罪的話,則需要考慮是否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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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朋友為他撰寫求情信。在該通話完畢後,陳實習律師隨即通知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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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及李律師有關上述對話的內容。
F F
57. 同日中午,第五被告再次致電陳實習律師,再一次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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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需要法律團隊代他與控方商議,如果他認罪的話可否享有五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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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四份一的刑期扣減。第五被告進一步解釋理由是因為他選擇認
I 罪,而且控方的案情不多,亦沒有直接的證供證明他有干犯兩項控 I
罪。另外第五被告亦要求法律團隊代他與控方商議,如果他承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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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而傷人罪,控方可否放棄起訴他暴動罪。陳實習律師再向第五
K K
被告重覆法律團隊早前向第五被告給予的法律意見。他亦向第五被
L 告重申認罪與否是基於他有沒有干犯該兩項控罪,而他的決定不應 L
M 該受認罪後能否得到保釋及任何人士,包括法律代表、家人、親屬 M
及朋友等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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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58. 陳實習律師否認曾在 12 月 9 日至 10 日期間致電第五被 O
P
告 8 至 10 次催促他作出答辯的決定,亦沒有在電話內向第五被告說 P
重點不是保釋,而是決定他的答辯及後果。他亦否認該期間第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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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曾問他認罪後是否會喪失保釋。陳實習律師指因為基於第五被告
R R
過往在不同時間,就不同的議題均會提到保釋事宜,所以才在該電
S 話通話中向他重新提出認罪不應該受到是否獲得保釋的影響。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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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當天晚上,李律師和第五被告以電話聯絡。第五被告表
C 示經考慮後選擇認罪,由於翌日早上 9 時 30 分需要繼續聆訊,李律 C
師叮囑第五被告要早點休息,以及提早到達法庭。另外李律師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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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第五被告在翌日開審前法律團隊會再次確認他的答辯指示,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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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以有多一晚的時間考慮。
F F
60. 黎大律師亦確認當天晚上她獲李律師告知第五被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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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會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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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23 年 12 月 11 日:審訊第四天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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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審訊原定於上午 9 時 30 分開始,基於第五被告於聆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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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律團隊表示經考慮後他會選擇認罪,黎大律師再一次向法庭申
L 請押後,好讓可以向第五被告解釋認罪的後果為何。押後期間,法 L
律團隊與第五被告開會,並多次向第五被告表示不能夠代表第五被
M M
告決定其答辯方向,這是他的個人決定,如果第五被告選擇認罪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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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他確實有做出被指控的作為。法律團隊亦向他強調他作出的選
O 擇為法律團隊帶來不便並不是一個他需要考慮的因素。基於第五被 O
告的提問,法律團隊亦向他就刑期、刑期扣減、案件的勝算、認罪
P P
與不認罪的分別、案情是否涉及「私了」、求情減刑因素及保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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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議題給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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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第五被告最終確認他會認罪,李律師把一份書面指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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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第五被告閱讀,亦向他重申他必須確定自己干犯了兩項控罪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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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認罪。如果他抱有任何懷疑不能夠確定的話,他則不能認罪。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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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李律師亦再提醒第五被告,法律團隊只會為他分析案情、證據強
C 弱、法律觀點及提供法律意見。至於最終就控罪的答辯是他自己的 C
決定並且不應該受任何第三方的影響。李律師指當第五被告確認讀
D D
畢及明白內容後,他便在書面指示上簽署。另外就上述提及有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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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的兩個要點,李律師亦要求第五被告加簽確認8。
F F
63. 黎大律師否認於該會議中他和第五被告曾有熾熱的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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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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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64. 聆訊於上午 11 時恢復,第五被告重新答辯,並向法庭承 I
認兩項控罪。當完成答辯後,控方提出反對第五被告繼續保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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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第五被告在審訊期間未能遵守法庭命令,而他的警署報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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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欠佳。黎大律師當時向法庭申請第五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L 最終法庭批准第五被告繼續擔保。 L
M M
65. 當日聆訊結束後,第五被告向法律團隊表示可否再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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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認罪,因為他不想失去保釋。李律師向第五被告解釋認罪不等
O 同之後會失去保釋。第五被告再問他現在能否不認罪,好讓控方可 O
以收回於聆訊期間向法庭呈上的報到記錄。李律師向第五被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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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有權反對其保釋,而最終決定是取決於法官的酌情權包括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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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審訊期間遲到的紀錄。李律師亦補充指第五被告在審訊第二天當
R 天已經遲到,法庭當時其實可以撤銷其保釋。若然第五被告再次遲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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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庭必定會撤銷其擔保。李律師提到現階段並沒有任何跡象顯示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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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被告在明天即 2023 年 12 月 12 日必定會被撤銷保釋。第五被告
C 再次問到他現階段是否不可能轉為不認罪。黎大律師向他表示他剛 C
剛才在庭上選擇認罪,若然他現時不認罪,是有可能的,但需有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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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序通知法律援助署,而如果他改為不認罪是有機會令現時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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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團隊在專業上處於尷尬的位置,而他們亦未必能夠繼續代表第五
F 被告。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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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黎大律師強調法律團隊從來沒有向第五被告表示不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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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為其作出推翻認罪答辯的申請,只是向第五被告提出申請推翻
I 答辯的程序及可能隨之而來的後果。黎大律師亦要求第五被告若然 I
決定改為不認罪,須盡快通知法律團隊及簽署書面指示。李律師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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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第五被告他改為不認罪並不代表一定有保釋,而他明天亦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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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時到庭出席聆訊。
L L
67. 於會議中,第五被告亦再次向法律團隊就其保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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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後是否會有還押的風險及是否可以改為不認罪提出查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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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亦再向第五被告給予相關的法律意見及解釋如他需要推翻認罪
O 的程序及引伸的後果。法律團隊亦向第五被告表明他是否獲得保釋 O
P
和認罪不應帶有任何關係。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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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當天會議結束時,第五被告並沒有向法律團隊確認他會
R 推翻認罪的答辯,法律團隊亦提醒第五被告翌日早上他需要早點來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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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好讓團隊可以向他解釋控方的案情撮要。同日下午黎大律師 S
向法援署的黃先生滙報案件進展及第五被告就推翻答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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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12 日:審訊第五天
C C
69. 第五被告與他的女朋友於早上 10 時 09 分左右到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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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進入區域法院會議室後,第五被告隨即詢問李律師是否可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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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以獲得保釋。李律師向第五被告解釋法律團隊會盡力向主審法
F 官申請,但最終是由法官決定,所以不能保證。李律師亦向第五被 F
告解釋當天主審法官會處理他有關認罪的案情撮要。程序上控方會
G G
向他讀出由他們草擬的案情撮要內容,主審法官會詢問第五被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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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白及同意案情撮要的內容,當他確認明白及同意後,才會處
I 理他的保釋申請。李律師亦向第五被告強調認罪的基礎必須是他要 I
確定他有做過本案中控方所指的控罪。如有任何疑問的話他便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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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認罪。期間第五被告亦詢問為何法庭會有他警署報到的紀錄,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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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再解釋基於他在審訊第二天早上遲到,控方便呈交他的報到記
L 錄給法庭及黎大律師。李律師亦解釋法律團隊會以第五被告在 12 月 L
M 19 日需要繳交功課及一月初為考試準備的理由向主審法官申請批准 M
他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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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70. 第五被告亦詢問李律師如果不能夠保證獲得保釋,他可 O
P
以拖延到多久才需要服刑。李律師向第五被告解釋一般來說法庭有 P
權立即撤銷已認罪被告人的保釋,但於本案中法庭並沒有在昨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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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取消。李律師進一步解釋法庭會等待不認罪的被告有裁決時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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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處理認罪及經審訊後並定罪被告人的判刑,而法庭要在完成聽
S 取後面雙方結案陳詞後的一段日子才會作出裁決,所以很難確定判 S
監的日子,而根據以往經驗有可能會在兩個月或三個月之後。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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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會盡力為他申請把保釋延續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即其他認罪被
C 告人的求情聆訊當天。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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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李律師亦就第五被告關於量刑及刑罰的詢問,即法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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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引用張子龍或理大暴動案,及團隊是否可以為他爭取判處教導所
F 命令向他給予法律意見。當李律師逐一解答完第五被告的提問後, F
第五被告要求給他數分鐘打電話,當時已經是 10 時 25 分,李律師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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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第五被告盡快打電話,並且在 5 分鐘後返回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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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72. 第五被告於 10 分鐘後仍然未返回會議室,李律師便到會 I
議室外找他,而黎大律師剛巧到達法院 7 樓的會議室外。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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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當時她正準備向步入法庭準備聆訊時,聽到一把男聲大叫「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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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轉頭便看見第五被告正向李律師大叫。隨即有一名女士在第
L 五被告身邊出現並向法律團隊表示他們應該需要服務第五被告。隨 L
後該名女士更一同跟隨第五被告進入會議室,黎大律師向該名女士
M M
詢問其個人資料包括她的名字和與第五被告的關係,基於第五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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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向法律團隊表示他認識該名女士,或同意或要求該名女士在
O 開會時在場,因此黎大律師向該名女士解釋在會議室內出現對她需 O
P
要索取第五被告人指示並不方便,如果她願意的話可以在會議室外 P
等候,但需視乎第五被告是否願意在會議完結後與他對話。該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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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回覆指她會詢問第五被告是否需要她在場,若他不需要便會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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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第五被告聽到後便要求該名女士離開會議室。
S S
73. 其後黎大律師問李律師是否已經向第五被告解釋案情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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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及確認他的指示,李律師告訴黎大律師基於第五被告提出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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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問題,他需要花時間回答及解釋,而其後他亦要求給時間打電
C 話,所以他當時未能向第五被告解釋案情撮要內容。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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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第五被告其後向李律師解釋他突然大聲向李律師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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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喝,是叫站在他身旁的親友行開一點,不要阻礙第五被告講電
F 話。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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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最終第五被告人確認維持認罪答辯。黎大律師把一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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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撮要交給第五被告讓他閱讀並且同時把當中內容逐字逐句向他讀
I 出。讀畢後黎大律師詢問第五被告是否明白及接受內容,以及有沒 I
有其他問題需要她解答。第五被告當時確認他明白及接受內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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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其他問題。之後黎大律師便離開會議室。李律師把一份書面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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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交給第五被告閱讀,同時間向他解釋他的經歷認證供詞及刑事定
L 罪紀錄。經確認他明白及接納案情內容後,第五被告便在書面指示 L
上簽署確認9。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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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控方在庭上向第五被告宣讀案情撮要,第五被告表示明
O 白及同意,隨即法庭宣判第五被告兩項控罪罪名成立。聆訊結束 O
後,法律團隊再次提醒第五被告需要盡早準備求情信等文件,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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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大律師為其準備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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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2023 年 12 月 17 日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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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HJK-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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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陳實習律師指基於法庭需要法律團隊於不少於四個工作
C 天前存檔書面求情陳詞及求情信等文件,所以他按李律師指示與第 C
五被告保持聯絡。當天中午時分,陳實習律師致電第五被告跟進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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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求情信及研學證明資料的進度,第五被告向陳實習律師表示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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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女朋友剛剛進了醫院,而且同時間有很多事情在忙碌,所以沒
F 有可能於明天前提供求情信及研學證明資料。同時第五被告亦向陳 F
實習律師表示黎大律師及李律師未能察覺控方在庭上讀出案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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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地讀出案發時他身穿的褲子的顏色,即當時他是穿着綠色長
H H
褲,而不是控方所指的藍色長褲,並提出反對。第五被告亦再次向
I 陳實習律師聲稱黎大律師和李律師並沒有指示他應該要怎樣做,反 I
J 而不斷向他索取指示,並指出黎大律師和李律師均為熟悉法律程序 J
的人士,卻向一名完全不熟悉法律程序的人索取指示是一件很滑稽
K K
的事情。陳實習律師表示會把他剛才的說話轉告法律團隊。
L L
M 2023 年 12 月 21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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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當天下午,李律師和陳實習律師與第五被告聯絡,在電
O 話會談中,第五被告說他要給予法律團隊一個「彈出彈入」的新指 O
P
示,意思是法律團隊要先代他向主審法官表示他不認罪,然後立即 P
為他申請繼續保釋,如果主審法官拒絕申請,法律團隊再代他向主
Q Q
審法官表示他會認罪,然後立即再為他申請繼續保釋。李律師向第
R R
五被告解釋法律程序不可以亂來,並表示他不可以以這種答辯方式
S 來申請保釋。再者如果他選擇現在改為不認罪的答辯,即現有的法 S
律團隊便會因為尷尬情況而不能在本案繼續代表他,另外把答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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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改為不認罪也不能保證他一定會獲得保釋。第五被告隨即表示
C 他不同意案情撮要內容,並指案情提及當時他穿着的褲子的顏色有 C
錯。另外,他說當時沒有襲擊陳真。就褲子的顏色而言,李律師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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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解釋如果他爭議這部份案情,他可以展開紐頓聆訊,而他必須要
E E
考慮清楚,首先是他對當時他身處現場的身份是沒有爭議,再者如
F 果法庭不接納他的說法而繼續採納控方的案情,他便有可能喪失認 F
罪的折扣。至於他聲稱他沒有襲擊陳真的說法,李律師解釋這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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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爭議案情,而是涉及他的認罪答辯,因為根據這種說法,他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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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襲擊即沒有干犯控罪。第五被告亦問及明天的求情聆訊他會否即
I 時還押,李律師解釋這視乎法庭會否等待其餘不認罪的被告人有裁 I
J 決之後才判刑,以及法庭是否批准他繼續保釋候判。最終第五被告 J
稱他會盡快安排求情信,而李律師亦提議他在明天早上 9 時 20 分準
K K
時到達法庭,如果到時他有求情信及其他文件,他可以即時交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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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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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22 日:求情聆訊及第五被告人正式推翻認罪答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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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79. 當天早上大約 9 時 50 分,法律團隊、法援署的黃先生及 O
P
第五被告在區域法院會議室開會,當時第五被告仍然維持認罪答 P
辯,他的親友亦為其準備了多份求情信件的副本準備交予法庭。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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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開庭前 5 分鐘,第五被告仍然維持認罪,但他向法律團隊提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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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真向他「碌埋嚟」,他並沒有襲擊陳真,並要求展開紐頓聆訊作
S 出爭議。黎大律師當時提醒第五被告,他已經認罪並承認案情,如 S
果現在他需要爭議他沒有襲擊陳真便需要推翻答辯,當時第五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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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未就推翻答辯給予法律團隊任何指示。由於當時黎大律師需要
C 準備聆訊,他要求李律師在法援署黃先生在場的情況下,與第五被 C
告確認並簽署書面指示,而黎大律師則進入法庭準備求情聆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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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則要求打電話給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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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80. 約上午 10 時,當法庭書記及保安員進入會議室提醒第五 F
被告需要進入法庭時,第五被告突然告知李律師他是「非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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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有襲擊陳真。李律師告知第五被告如果他堅持他是「非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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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擊的話,那他不應該認罪,並且要推翻認罪答辯。第五被告告訴
I 李律師他今天未能決定認罪還是不認罪,並詢問可否再拖延一個聆 I
訊。李律師向第五被告表明他已經認罪並同意案情,今天的聆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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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取求情,並提醒他法庭已經給予他很多時間,他自己忙碌並不是
K K
托誤時間的理由,如果他真的要推翻認罪答辯,法律團隊需要通知
L 法官。當進入法庭最後一刻,大約是上午 10 時 09 分左右,第五被告 L
M 確認他要推翻認罪答辯,法律團隊向他確認,並向他索取了書面指 M
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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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81. 黎大律師補充當案件審訊進入第三天,即第五被告就他 O
P
的抗辯提出補充指示那刻,黎大律師已經建議法援署的黃先生在往 P
後的審訊日子到法庭觀察及了解案件的發展,除了 12 月 12 日早上之
Q Q
外,那段時期法律團隊於第五被告在區域法院會議室內舉行的其他
R R
會議及之後的所有聆訊,法援署黃先生均有在場從旁觀察及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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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李律師亦從沒有收到法援署通知第五被告對法律團隊有任何投訴
C 及不滿。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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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三人在盤問時均同意在不同階段,第五被告就一些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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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重複向法律團隊作出查詢,並需要法律團隊的意見。他們亦同意
F 第五被告經常更改給予他們的指示,但他們不同意第五被告在任何 F
階段有思緒混亂、不知如何是好及不理解法律團隊的意見的情況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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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李律師亦指當他向第五被告給予法律意見或解釋涉及審訊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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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後,第五被告均會表示明白。
I I
陳述華醫生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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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陳醫生是聯合醫院精神科副顧問醫生,他為第五被告撰
L 寫了一份醫生報告11。報告中陳醫生指出第五被告於 2009 年 4 月開 L
始在聯合醫院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呈現專注力不足及對立反抗症的
M M
臨床症狀,他是 2009 年 5 月開始被處方抗專注力不足的藥物,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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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3 年 11 月 當 他 升 中 一 時 轉 用 另 外 一 隻 藥 物 派 醋 甲 酯
O (methyphenidate),基於當時因為他出現藥物的副作用,包括頭 O
暈、頭痛及腸胃不適,至 2018 年他獲處方抗抑鬱藥(fluoxetine)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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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他的情緒問題。在最後一次於青年及兒童精神服務會診時,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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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表示他從藥物獲得了一些持續的好處,而他在學習時的專注力
R 亦稍為增加,而第五被告的母親亦沒有察覺他有任何不正常行為及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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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後來因某些事情第五被告求診私家精神科醫生,被診斷出專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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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物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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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力不足及連帶自閉譜系。於 2020 年 7 月至 11 月期間他獲處方抗抑
C 鬱藥及抗專注力不足藥。基於該些藥物的副作用,包括失眠及食欲 C
不振,第五被告隨後停藥。由於第五被告有持續專注力不足及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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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他和同學的溝通,於 2022 年 1 月他獲轉介至聯合醫院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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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陳醫生第一次接見第五被告人時,他表示如有需要他會願意服
F 用派醋甲酯。隨後第五被告亦有持續在陳醫生的診所接受跟進。第 F
五被告表示他沒有和其他人有衝突,亦否認他有任何不正常的思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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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意念。陳醫生稱最新近接見第五被告的日期為 202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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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他精神平穩,但指服用藥物後有睡眠受影響的投訴。他同意服
I 用另一隻較少副作用的藥物阿托莫西汀(atomoxetin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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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陳醫生對第五被告所作的精神檢查發現他情緒平穩,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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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滿意的眼神接觸。第五被告對於時間、空間及人物清晰。他說話
L 有條理亦保持穩定的速度。他的情緒穩定亦對周邊發生的事項能合 L
M 理地作出回應。第五被告否認有任何妄想及幻覺。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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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陳醫生在報告中總結第五被告是一名患有過度活躍症及
O 有自閉譜系的病人。持續的精神科跟進治療對他而言會有幫助。 O
P P
86. 就過度活躍症,陳醫生指成年人士一般的症狀為有衝動
Q Q
性風險及專注力不足,這兩方面比較難以控制病情。就專注力不足
R 方面,一般界定為當病人難以把集中力放在一件事物上,以致他很 R
S
難認真作出思考,令他工作及學業上較平常人花多時間才能夠處 S
理,這亦影響病人的社交及工作上。至於衝動性方面,一般令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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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向受環境影響,做了一些他不能夠兼顧後果的行為,往往病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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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會覺得後悔,而令他產生了很大的困擾。就這方面,陳醫生指藥
C 物可以醫治。陳醫生補充指過度活躍症患者在過濾訊息的空窗很狹 C
窄,他們很快便有反射動作,但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只是他們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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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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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87. 陳醫生指這些人一般而言會做一些頑皮及越界的行為。 F
G G
88. 就對立反抗症方面,陳醫生指一般而言當進入成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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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症狀會減低,而第五被告之前的主診醫生亦沒有就這方面再作
I 跟進。就第五被告的精神科醫生診斷被告人有自閉症譜系,陳醫生 I
的意見是基於第五被告在和其他人溝通上出現困難而所引伸的。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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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判斷第五被告的社交障礙是因他的專注力不足及衝動性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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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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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就第五被告的過度活躍症,陳醫生認為隨着時間第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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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應該會學到一些能夠協助他控制病情的方法。陳醫生判斷第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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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的症狀為中度嚴重。以他意見,第五被告在作出重要決定時,
O 是取決於是否可以給予他一個相對安靜的環境去作出決定,陳醫生 O
認為只要有藥物能夠協助他,這個問題便會大大減低。當時陳醫生
P P
處方了抗對立反抗症藥物給他,這些藥物包括刺激素,但有不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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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而這些副作用亦導致第五被告不能夠經常服用這些藥物,
R 因會影響睡眠。直到 2023 年左右,陳醫生處方另一種血清素藥物, R
S
即阿托莫西汀,這種藥物副作用較少,他知道第五被告服用這種藥 S
物後相對較為接受,令他減少衝動性風險及協助他對事物較為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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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幫助他處理到事物和社交。陳醫生強調一般至少對第五被告
C 的病情會有一半以上的改善他才會繼續處方這種藥物。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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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陳醫生指處方血清素後,根據第五被告的回覆,他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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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這種藥物後情況得到改善。
F F
91. 他同意辯方引述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司法學院所編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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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al Treatment bench Book, February 2021 edution April 2023 revision
H 附件 B 第 392 頁所列出成人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的典型症狀已 H
I
經涵蓋第五被告因過度活躍症所呈現的症狀,除了第五被告並沒有 I
坐立不安的情況。
J J
K 92. 陳醫生指當患有過度活躍症的病人受到壓力時,他容易 K
L
衝動,不小心地作出一些錯誤的決定,例如在考試期間,在有限時 L
間作答他可能會作出一些不小心的錯誤。至於行為上,如果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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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及不如意的事情,他較為以情緒為主導,作出一些錯誤或錯誤
N 的行為反應,陳醫生形容這些為一些脾氣的表達。 N
O O
93. 陳醫生指他曾接見第五被告五次,每年大約兩次,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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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的會面大約 15 至 20 分鐘左右。就溝通方面,陳醫生指和他溝通並
Q 沒有問題,因為他知道當時第五被告有服用藥物,而服用藥物期間 Q
R 第五被告的表現較好。他同意在服藥期間第五被告的專注力至少可 R
以提升 50%。所以才在臨床介定他對藥物的治療時有反應。陳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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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物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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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提到有一些例子病人差不多完全康復,例如由全級學業成績排
C 最尾至第一。第五被告亦告訴陳醫生當轉為血清素後,他的病情有 C
好轉。陳醫生指他只能夠基於第五被告告知他的情況去作出醫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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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但至少是在 2023 年 8 月的那次會面上,第五被告能夠作出專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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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情緒上穩定,亦較少有衝動及發脾氣。
F F
94. 陳醫生指血清素對於第五被告日常的生活溝通、理解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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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幫助,所以才會繼續處方這種藥物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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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95. 陳醫生指如果患有過度活躍症的病人在作出決定前已經 I
有很長時間,並有人不停向他重複地解釋,亦要視乎時間在症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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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以控制,如果他有恆常食藥,他接收訊息及衡量的能力會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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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如果他那段階段不怎樣服藥,在長時間熏陶下對他的影響亦不
L 會太大。當被問及有沒有可能如果第五被告要作出決定時,他會不 L
知道自己作了一個怎樣的決定,陳醫生的回應是很少會有這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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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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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第五被告的證供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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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被告的誓章內容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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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96. 第五被告指他自八歲開始已經被診斷患有專注力不足過 R
動症及對立反抗症,並帶有自閉症譜系障礙的特徵。他指稱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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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差曾服用不同種類的藥物,包括抗過渡症及抗抑鬱藥,期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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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學習上的專注力得到改善,但他亦間中出現失眠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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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7. 基於他的專注力不足,他在理解及與人溝通的情況比平 C
常人困難。他亦需要很多時間了解別人的談話內容,而在學習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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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花多一些時間才能理解課程的內容。就溝通方面,第五被告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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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難於專注同一個話題,思想比較跳脫,因此當別人跟他提及同一
F 個話題時,他很多時候都會想其他的東西,而在回答別人的問題 F
時,他很快便會跑題。他解釋這是因為很多時候他未能夠控制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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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亦因為這些問題他在學校被視為不合群,只有一些比較有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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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才可以和他談得起來。
I I
98. 第五被告強調他一直給予他法律團隊(包括審訊時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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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黎大律師)的指示都是不認罪。基於原本法援署安排給他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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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開審前兩星期告知他因為手上的案件超時而不能夠繼續代表
L 他,所以他在開審前一個星期才有機會和黎大律師開會談論案件。 L
第五被告強調於該會議中,法律團隊多次向他提及控方的證據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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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不利。當時,他的理解是如果他不認罪,他需要考慮出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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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然而縱使他當時傾向出庭作供,但因為他知道自己很容易誤解
O 問題、及詞不達意,而當其他人誤解或曲解他的說話時,他會心急 O
P
及反應比常人大,因此他一直未決定好是否會出庭作供。當時他告 P
訴法律團隊他需要過幾天才能夠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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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99. 審訊的第一天完結時,黎大律師曾告訴他如果他認罪的 R
S
話可能會少於五份一的刑期扣減,他依稀記得曾詢問一些關於與控 S
方作認罪商討的事宜。但當時他並沒有考慮需要承認什麼事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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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黎大律師吩咐他如果需要認罪需要盡快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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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0. 當天回家後,第五被告反覆回想庭上看到的該些錄影片 C
段,並努力嘗試喚醒了一些記憶及打算之後和法律團隊討論。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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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對於當時發生的事情已經很模糊,但是基於法庭審訊的氣氛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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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片段的幫助,他才可以再記得一些細節。
F F
101. 當控方於審訊的第二天結束控方案情時,第五被告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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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內聽到大律師向法庭初步表示他不打算作供及亦不傳召任何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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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第五被告人在聆訊結束後曾跟法律團隊表示他其實還未想好
I 是否會作供,並同時和他們討論了他昨天晚上想起的一些細節,而 I
法律團隊把相關的錄像片段再一次播放給他看要他再想清楚。
J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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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審訊的第三天,第五被告向法律團隊表示他希望作供並
L 重申了他的案情,但他覺得黎大律師對他表示要作供的意願不滿並 L
向他表示這些都是一些新的指示,需要向法援署請示。他不明白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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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是新的指示,並認為只是補充一些只有他自己知道的細節。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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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大律師向法庭申請把審訊押後至翌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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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當天審訊完結後,第五被告和黎大律師在他的辦公室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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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並跟他澄清了有關他的指示並向他播放相關的片段,他稱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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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給他的感覺十分負面,令他心灰意冷,於是他詢問黎大律師如
R 果認罪的話是否仍然有刑期扣減。但黎大律師再次跟他解釋現在認 R
罪可能有六份一的刑期扣減,第五被告當時表示會考慮,但他思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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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混亂,他亦表示他會出庭作供,並會在星期日才確認是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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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然而他的法律團隊要求他在星期六中午前決定,亦因為第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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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希望傳召品格證人,黎大律師表示需要會見證人及有書面指示才
C 可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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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第五被告指他當時仍沒有完全及理解消化所有訊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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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當時他未能確定是否會認罪。然而在該個週末及週日,陳實習律
F 師打了大約 8 至 10 次電話給他,並催促他決定是否認罪,他當時詢 F
問陳律師,如果認罪他會不會沒有了保釋,陳實習律師告訴他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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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保釋,而是決定他的答辯及後果。陳律師不停催促他盡快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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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當時他心煩意亂不知如何是好,只是懂得不停地向陳實習律師
I 表示他還未作出決定。第五被告強調他明白到這是一個十分嚴重的 I
事情,但他不明白如果他沒做過控方指稱的事情為何需要認罪,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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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那一刻他仍然在想自己能否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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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05. 到了星期一,當第五被告進入法院會議室時,李律師再 L
次向他重申認罪後的刑期扣減。當時他向法律團隊表示仍未決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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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罪,因為他覺得仍然可以把他想起的細節在法庭上告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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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他的法律團隊亦為他短暫押後聆訊 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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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其後第五被告與他的女朋友及法律團隊在會議室內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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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他指黎大律師當時再次向他解釋他的勝訴機會非常低,並跟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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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量刑起點及相應的刑期扣減。第五被告詢問法律團隊刑期可否
R 再少一點,他指他當時獲得了不同的數字,基於他們只是向法庭申 R
S
請了 30 分鐘的押後,而法律團隊不停催促他盡快作出決定,所以當 S
時他和黎大律師有一個比較熾熱的爭辯,他認為法律團隊不斷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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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讓他感到很氣餒。他不明白如果他沒有襲擊陳真或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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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需要承認控罪。他指當時感受到很大的壓力,而腦袋亦一片混
C 亂。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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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第五被告提及當時他其中的一個憂慮是如果認罪是否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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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保釋,特別是學校已經為他安排了補考,如果他失去保釋會嚴
F 重影響其學業。法律團隊表示他們不能夠保證會否有保釋。他感到 F
十分困擾,又有很多數字給他考慮,根本不能專心聽取他們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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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只是分心考慮了有關保釋的問題。基於當時法庭保安催促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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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開庭,於是他沒有多想便匆匆地答應了認罪,只要盡量有保釋便
I 可。李律師隨後便給予文件給他簽署。聆訊於上午 11 時 10 分繼續, I
法庭向第五被告讀出控罪,他在庭上就他所面對的兩項控罪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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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當法庭批准第五被告的保釋後,他鬆了一口氣,但同時
L 他又開始慢慢意識到他承認了他有參與暴動及蓄意襲擊陳真,他指 L
他不明白為何他沒有做過承認控罪。當踏出法庭一刻時,他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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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表示他感到後悔,並詢問他們是否可以不認罪。當時法律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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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解釋推翻認罪需要處理一些程序,包括通知法援署,而法律團
O 隊亦不知道是否可以繼續代表第五被告,亦不能確定第五被告的法 O
P
律援助會否因此被撤銷。再者,如果推翻認罪亦會令法律團隊尷 P
尬,因此法律團隊表明不會協助第五被告推翻認罪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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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09. 第五被告指當時他的法律團隊並沒有再向他解釋相關之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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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後果,而他亦不知道可以怎麼做。第五被告強調如果他知道那 S
一刻更改他的認罪決定,法庭必然會批准,他必定會認真重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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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但當時法律團隊只叫他想清楚並盡快通知他們,並在翌日早些
C 到法庭好讓他的法律團隊向他解釋認罪的案情撮要。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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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翌日第五被告大約上午 10 時到區域法院,他再次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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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詢問是否會有保釋,並獲得回覆如果他同意控方案情,罪名成
F 立之後便會為他申請保釋。第五被告指他印象中法律團隊好像有提 F
及過認罪基礎是他有做過相關的事情,但並沒有向他解釋何謂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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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第五被告指當時他一直堅持自己沒有蓄意襲擊任何人,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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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參加集結,他仍然十分猶豫他的認罪決定。但是他的法律團隊只
I 顧及和他提及求情相關的事宜。當刻他十分焦急暴躁,他要求他的 I
法律團隊給予他一些時間考慮,而他亦需要一些時間打電話。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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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師在他通話時不停在他旁邊催促他要作出決定,他當刻心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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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很暴躁,更在法庭的走廊內大聲向法律團隊呼喝。當時有一位傳
L 道朋友見狀立即上前詢問他發生什麼事並嘗試安撫他。該名傳道朋 L
M 友及後亦一同進入會議室,並表示他希望可以一起在場協助他控制 M
他的情緒。但當時黎大律師以不方便為由拒絕。第五被告指基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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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法律團隊的關係已經很惡劣,而法律團隊表現的態度是十分不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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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他的朋友,於是他只好邀請他的朋友在外面等他。第五被告指那
P 刻他已經身心俱疲,只想盡快離開法庭,於是便再次向法律團隊表 P
示只要能夠取得保釋,認罪不認罪也好。於是他的法律團隊便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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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讀控方案情撮要,李律師表示因為時間關係不會詳細閱讀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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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只會說重點。李律師在讀出案情時,並叫他一路觀看,並告知
S 他如有問題便需要說出來。第五被告稱他已經沒有心機聆聽及觀看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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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並分心了其他的事情,於是他便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簽署及
C 同意案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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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第五被告強調當天的法庭聆訊他只是機械式地完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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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想希望能夠獲得保釋,他甚至未能記起自己當日在庭上做了什
F 麼。最後他獲得保釋,但基於他的女朋友在翌日需要入院進行治 F
療,已在被定罪當天直至求情期間的時間他都忙着搬屋、照顧女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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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及處理求情的事宜。而在處理求情事宜途中,有不少的朋友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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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他不是一直堅持不認罪為何突然決定認罪。他指當時感覺由於時
I 間的關係,認罪是唯一的出路。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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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求情聆訊當天,他再次向法律團隊表示是否可以進行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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頓聆訊,因為他從來沒有襲擊陳真。李律師向他解釋這樣在法律上
L 不是爭議案情,而是沒有襲擊的意圖,需要不認罪,而他亦需要推 L
翻他的認罪決定。最後他決定向法庭申請推翻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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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第五被告人強調他一直與法律團隊的溝通並不順利,他
O 其實一直是打算不認罪。基於認罪當天有太多的資訊及時間上的限 O
制,亦有多人催促他要作出決定。所以他才會做出了認罪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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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甴於他的專注力不足,他很容易分心及需要很多時間才能完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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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情況。在上述環境下,他只是一知半解地倉猝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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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第五被告亦指在獲得保釋後他才能夠慢慢靜下來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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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他覺得認罪是一個錯誤的決定,所以才會在認罪後立即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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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詢問是否可以不認罪。他指當時他的法律團隊沒有告訴他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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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認罪的話,責任誰屬及法官的權力到哪個程度。因此他很快便
C 被法律團隊跟他討論的求情事宜分心帶走。第五被告指如果當時他 C
的法律團隊花更多時間及耐性跟他解釋推翻認罪的程序等等,他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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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考慮當時推翻認罪。同樣地,他亦指在他承認案情那一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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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團隊給了他很多的資訊,而他的傳道朋友亦不能在他作出決
F 定時在旁邊替他穩定情緒。他指他的情緒當時十分波動,亦因為有 F
時間上的限制對他帶來十分大的困擾,令他不能專心地思考,當時
G G
他只是考慮了保釋的事宜,而沒有認真考慮認罪後的後果。
H H
I 第五被告在庭上的證供 I
J J
115. 第五被告確認上述誓章的內容屬實並採納成為他主問的
K K
內容。
L L
116. 他說 11 月 30 日是第一次和黎大律師、李律師及陳實習
M M
律師一同開會。他稱當天他感到非常愕然,因為那一刻才得悉馬大
N N
律師不能代表他。當天他向法律團隊提出案件有大量的疑點,這些
O 疑點較早前他已經向馬大律師提及,他強調他的立場其實由始至終 O
非常堅定,即他是不會認罪的。
P P
Q Q
117. 當時第五被告曾向法律團隊提出,想向公眾披露他手持
R 的審訊文件,包括關於這宗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人物、拘捕他 R
警員的資料。他的想法是要確保他作為公眾人物的身份。他知道他
S S
不能披露個人私隱,他明白是犯法的。他詢問法律團隊會否令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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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有多一個知情權可以理解到他發生的事情。當時李律師詢問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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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的知名度高不高,他回答說不高,但他仍希望把現有的資料可以
C 讓公眾知道,當中涉及他個人的看法。他聲稱法律團隊立即反駁及 C
建議他不應該這樣做,並告訴他把這些資料放上網可能會影響法庭
D D
審判的公正性,亦有可能影響法官本人的私底下生活,或工作上會
E E
受到不必要的滋擾。除此之外,亦會影響控方甚至警員,在一些非
F 工作時間會受可能到不必要的滋擾,而如果他選擇這樣做的話可能 F
會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及「起底」的罪行。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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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李律師亦向他提議他應該需要花多些時間專注在案件
I 上,並再給予他們指示,因為現在仍未收到一個他很清晰的指示。 I
黎大律師亦接着說這個行為不值得他這樣做,所以法律團隊要清楚
J J
解釋給第五被告說他不應該這樣做。第五被告回應明白並表示他不
K K
會做一件令他自己犯法的事情。
L L
119. 第五被告稱他從沒有受過法律教育及訓練,在這宗案件
M M
發生之前,就一些法律的用語及認知,他是從新聞中及一些在律師
N N
事務所工作的朋友處獲得。事發後,當時一位中學的教師曾在律師
O 事務所擔任文員,他亦有和第五被告分析過這種案件出現了什麼問 O
P
題。當第五被告人畢業後和這位中學老師已經沒有聯絡。第五被告 P
強調他會在網上尋找及確認他所獲得的資訊,並把他的認知向法律
Q Q
團隊詢問,之後再作一些決定。
R R
S
120. 第五被告稱就一些問題他會向法律團隊不斷重覆提問, S
他指陳實習律師有很多時間和他在 WhatsApp 有對話,他在對話過程
T T
中感到有龐大的壓力,他向自己說他做每一個指示及決定均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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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將來的入獄時間及判刑,甚至是這宗案件上他應有的權利,所以
C 他每一次做一個指示都要想清楚,起碼都要問三次四次才能確定, C
例如他指陳實習律師曾在電話上問他能否在晚上 12 時是否可以給予
D D
他們一個答覆就是否他會認罪給予指示這件事情。
E E
F 121. 第五被告認為縱使他覺得這宗案件疑點十分多,但法律 F
團隊似乎只着眼於刑期扣減,他認為法律團隊沒有盡力向他解釋為
G G
何忽視他所提出的疑點,他認為法律團隊沒有考慮他的立場,亦不
H H
明白他的堅持,沒有花足夠的時間向他解釋清楚及說服他為什麼他
I 提出的意見不能構成疑點。 I
J J
122. 他指因為法援署已經更換了四次律師給他,他不知道法
K K
援署會不會再換律師給他,但他的法律團隊不斷游說他先認罪,可
L 以減低刑期,他覺得很不舒服。他指因為法律團隊已經沒有心機為 L
他辯護,他亦不知如何和法援署解釋,他認為法援署很難再換律師
M M
給他。他指法律團隊向他解釋只要他簽了那份文件,便可以在庭上
N N
向法庭解釋。當他看了認罪指示那刻,他只是花了很短的時間望一
O 下,大約十秒鐘要看五至六頁文件,便已經要再進入法庭決定認罪 O
P
或不認罪。當時他很混亂,他不知道做這件事的後果會什麼,他是 P
在想得不周全的情況下便進入法庭。
Q Q
R 123. 他指第一天審訊完結時,他其實並不清楚控方就如果他 R
S
當天認罪就減刑及保釋的立場。他聲稱陳實習律師告知他如果當刻 S
認罪只是得五份一刑期扣減,但陳實習律師沒有提及控方並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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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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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24. 就當天他有否向法律團隊提出他會考慮認罪,第五被告 C
指他其實是早上未開庭和法律團隊開會時,他口快說出來的。當被
D D
問及有沒有人向他提出,如果他認罪的話,會向控方爭取不反對五
E E
份一刑期扣減及不反對保釋事宜,第五被告在庭上的第一個的回應
F 是沒有,但之後他又說當天和律師團隊的會議,其中有些上述的議 F
題是有探討過。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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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最終他確認他其實是知道他的法律團隊就認罪事宜方面
I 有和控方溝通,但他理解他只有五份一的刑期扣減,並沒有就保釋 I
事宜有和控方有溝通。
J J
K K
126. 第五被告強調當天他的思緒非常混亂,因為一次過要作
L 出很多決定,是很辛苦的。他的情緒亦很差,加上那段時間要交功 L
課及大學,同一時間他家人身體不適。他亦擔心如果他要坐牢,不
M M
能陪伴他的家人,而他女朋友亦有長期病患,所以那段時間他受的
N N
精神壓力非常之大。他解釋亦因如此,他亦有遲到的情況。他指當
O 時他要給很多指示給他的法律團隊,亦要兼顧學業,在很混亂的情 O
況下,不斷有一些新的指示他會感到不舒服。他指他會害怕如果他
P P
的法律團隊和控方溝通,會令他提早入獄。
Q Q
R 127. 他指當天曾經向法律團隊提出本案的疑點,他認為法律 R
團隊回覆可以反映他們沒有認真考慮他提出的意見,所以他覺得法
S S
律團隊只是想他認罪,亦因此他的回應是他不認罪,他的立場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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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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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28. 之後他又說審訊第一天他有和他的法律團隊有提及過認 C
罪,他稱他未很能夠看得很清楚在案發時他是怎樣的,他當時很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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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他不知道要作出一個什麼的決定,所以他做了一個錯誤的決
E E
定。而到了當天差不多午夜 12 時他給了一個不認罪的決定。
F F
129. 他指在和法律團隊開會及在案件審訊期間,他是有服用
G G
精神科醫生處方的藥物,但如果學業太繁重,則未必會服用的。
H H
I
130. 盤問下,第五被告指李律師在 11 月 29 日從通訊軟件告 I
知他馬大律師不能代表他,而黎大律師將會接手。
J J
K 131. 他確認第一次會議有簡略向他提及控罪,案情及刑期長 K
L
短。如果他認罪的話,認罪折扣如何。他有提及是否疑點利益歸於 L
被告,他指理大暴動案不是在第一次開會時間提及,而張子龍 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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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團隊向他提出的。他否認有提出詆毀法官,令法官審案有壓力
N 這些指稱。 N
O O
132. 當被問及他是否整個會議高度集中,他指會議有休息數
P P
分鐘,休息是因為之前高度集中,但他不能夠同意整個會議都是高
Q 度集中,但他同意他的回答都是經過思考的。他解釋他理解上可能 Q
R 有一些誤會,可能他未理解清楚。所以他給予一些指示可能有誤會 R
也不出奇。但他同意當天他所作出的不認罪、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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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的指示是清晰及是他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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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關於第二次審訊前的會議,第五被告同意曾詢問法律團
C 隊,陳真的傷勢是否需要所有人負責,因為傷勢未必是由他造成。 C
他指當時黎大律師回應在法律框架之下控告他的罪名也是如此,但
D D
也要看案情指稱他做過什麼。他同意他提出疑問是因為有思考案件
E E
的細節,但他又指他要作很多指示,所以要詢問法律團隊。他指第
F 二次會議結束時他是未能作出他是否作供的決定,但他同意當天晚 F
上的最後決定是不認罪、及不會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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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就第三次審前會議,第五被告同意有詢問關於保釋及還
I 押的事情。他同意黎大律師有向他解釋控方的開案。他確認當天會 I
議結束時的指示為不認罪,不傳召證人及不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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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當被問及他的法律團隊在該三次會議中並沒有游說他認
L 罪,他強調事實上法律團隊有要求他認罪,他進一步解釋在該三次 L
會議中,黎大律師曾詢問他會否考慮認罪,而三次會議中黎大律師
M M
均有游說他,他更指黎大律師對他說他要面對一個 6 年半的刑期,
N N
並問他是否需要考慮作出一個認罪的答辯,而認罪對他的刑期有一
O 定幫助。他強調當時思緒非常混亂及精神壓力很大,特別是接近他 O
P
開學的時間,而他家人身體亦不適。 P
Q Q
136. 第五被告不同意法律團隊只是解釋認罪與不認罪的分
R 別,他重申黎大律師在該三次會議內不斷遊說他認罪,並向他表示 R
S
要他認罪,否則沒有刑期扣減。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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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第五被告同意審訊第一天,在庭上是有聽到控方宣讀的
C 開案陳詞,亦有看到控方所播放的片段。他是知悉控方針對他的指 C
控。他否認在午休時有向他的法律團隊提出他有認罪的想法。他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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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有問認罪的折扣,但他同意他曾經和法律團隊詢問認罪協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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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基於學業及家庭,他感到很大的生活壓力,亦要處理案件,他當
F 時曾經問法律團隊其實是否有法律文員可以緊密地跟進他的案件, F
甚至可以告訴他如何給予口供,但不是虛假的聲明,只是告知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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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在庭上作供把事實告知法庭。第五被告強調他清晰知道給予假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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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是犯法的,他當時詢問他的法律團隊是否有這樣一個人可以幫助
I 他。但李律師指法律援助證書是不包括這個,並詢問他是否想找一 I
J 個人員即「師爺」教他給予口供。第五被告人說類似,李律師指這 J
件事情是不合法的,在法律上是不容許的,他們不可以干擾任何證
K K
人,亦不能干擾他作供的。第五被告指他聽完之後明白「師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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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只是一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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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第五被告同意法律團隊亦有向他提及如果他想改變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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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答辯,是要由他自己作出決定的,不能受到任何第三方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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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第五被告不同意審訊第一天晚上沒有人催促他作出決 P
定,他指他有問陳實習律師很多問題,他感覺陳實習律師好像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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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決定,他感到有很大的心理壓力。第五被告指他有很多問題要
R R
思考及作出決定,例如是否上庭作供,有否證人,及他是否有罪。
S 他指他要在很短時間要交很多指示給他的法律團隊,他自己一個人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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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可以承受到。尤其是第一天的審訊他的壓力很大,他未必可能
C 給予一個正確的指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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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審訊第二天他曾向法律團隊提及他想找一個目擊證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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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那位目擊證人是巴士司機及當時在太茂路下車的消防員。他沒
F 有方法去找這個證人,黎大律師向他解釋已經過了數年,要突然找 F
這一位證人是非常困難的,除此之外找證人這件事情亦要警方協
G G
助,所以是非常困難的。然而黎大律師告知第五被告這兩位證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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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對他這宗案件的案情是有幫助的及對他有利的。
I I
141. 當被問及為何在誓章內他沒有提及這個事項,第五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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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是因為他不能在誓章解釋很多事情,而當時他亦未能把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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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回想起來。他需要數個月才能慢慢回想起來。第五被告更指出
L 陳實習律師也有在庭上補充在誓章中沒有提及的事情。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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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第五被告同意在審訊第三天他有向法律團隊詢問認罪,
N N
認罪扣減及品格證人。關於他向法律團隊提出補充指示方面,他指
O 實情是溝通上的誤會。他同意當天他給予法律團隊的的指示為不認 O
罪,但當刻他未決定是否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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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12 月 9 日,第五被告同意他致電陳實習律師告訴他仍未
R 找到品格證人,他同意陳實習律師告訴他可以慢慢找。陳實習律師 R
亦提及他要準時報到,亦要考慮是否作供,如果他選擇認罪要準備
S S
求情信,因為之前他曾提及他考慮認罪。第五被告有問陳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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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是否律政署通常會做的,他指陳實習律師說是,並問他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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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那一行好像,第五被告回應他要想清楚,所以當時他並沒有實質
C 告訴陳實習律師他的決定。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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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12 月 10 日早上,第五被告同意他致電陳實習律師告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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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在找品格證人。他指當天他有比賽,比賽完結後,陳實習律師及
F 一名叫 Amanda 的法律文員和他進行一個三人電話通話會議,在該會 F
議中陳實習律師通知他要做一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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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同日晚上第五被告同意他致電陳律師,結束通話後再打
I 電話給李律師。他指他當天其實是希望詢問他們就他如何給予法律 I
團隊指示的一個最終意見。他指李律師告訴他沒有時間處理這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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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他最好給予他們一個指示因為已經等了他很久,並問第五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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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想向他發問。第五被告向李律師表示他得不到法律團隊的幫
L 助,原因是他們沒有給予第五被告認為是合適的意見。李律師於電 L
話內向第五被告表述法律團隊已經非常清晰及認真向第五被告解釋
M M
這宗案件的問題,第五被告質疑李律師一直解釋不到他提出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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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李律師的回應是他提出的疑點根本上不應存在的。第五被告詢
O 問李律師這是什麼意思,李律師告訴他叫他快點給一個決定。第五 O
P
被告認為當時法律團隊沒有告訴他應該怎樣做,他對於是否能夠爭 P
取他希望作出的公義有疑惑。至於陳實習律師那方面,較早前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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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電他要他作出兩個決定,一是認罪還是不認罪。他回應陳實習律
R R
師,不如他要考慮認罪,但陳實習律師有耐性地解釋給他不用急,
S 明天早一點在法庭再討論。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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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第五被告同意當晚他沒有決定認罪,他告訴李律師明天
C 才給予他決定。他指法律團隊給予他一個很大的心理壓力要他做一 C
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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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12 月 11 日開庭前,第五被告同意他有問黎大律師很多事
F 情,並詳談了一段時間。他指當時法律團隊曾問他是否可以給予認 F
罪或不認罪的指示,或他是有新的想法。他指他當時告訴他們他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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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亂,但李律師要他快一點答覆。他曾詢問法律團隊他案件的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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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但他指當刻大家沉默了一會,當時他很困惑不知要給予一
I 個怎樣的指示,他指當時未有決定便進入法庭。然後黎大律師向法 I
庭申請押後要繼續等他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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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第五被告強調他當天其實未有時間作出詳細的考慮,他
L 只是想他當天是否能夠獲得保釋,及他父母親的健康事宜。他認為 L
那時如果還專注這宗案件是不切實際的,反之他的保釋是他着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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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第五被告指他有提出這個想法給他的法律團隊,但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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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表示這個行為可能引致控方或法庭認為他想逃避法律的制裁,
O 他回應指無論如何他會緊張他家人及家庭生活,他指當刻他不能給 O
P
予一個認罪或不認罪的指示。然而法律團隊不斷游說他,特別是黎 P
大律師告訴他需要明白,如果刑期起點是 6 年半,就算有六份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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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扣減,也會有超過 12 個月的刑期扣減。他覺得很混亂亦很緊張,
R R
他不明白為何他什麼事情也沒有做過便要面對 6 年半的監禁。第五
S 被告指當時他和法律團隊的氣氛很緊張,第五被告提及他曾有向法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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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團隊提出他希望可以獲得保釋,但李律師提出指控方告知他曾有
C 遲到的問題,亦有之前警署報到遲到,所以會反對他的保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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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基於他非常緊張保釋,仍不能夠就認罪與否作出一個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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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答案,他於是便向法律團隊表達把控方的案情撮要讀給他聽。
F 黎大律師便很快速地在會議室內讀出控方的案情並問他決定好認罪 F
還是不認罪。他指當時他迫於無奈,並詢問法律團隊的意見,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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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大律師及李律師說如果他選擇認罪,他們會跟控方說讓他繼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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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再者那他亦可以拿到六份一的刑期及這個懲教署給予他的三份
I 一假期,法律團隊相信他可以盡早獲釋放和家人團聚。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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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第五被告指他當時很混亂,感到非常煩躁,在誤打誤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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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下,他做了一個錯誤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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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第五被告否認法律團隊只是把認罪與不認罪的情況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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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他堅稱法律團隊誘使及游說他認罪,並向他提出如果他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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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可以的。他否認他是在自願情況下作出的認罪決定,他強調他
O 未作出決定,法律團隊應該替他爭取再押後,他指他法律團隊只是 O
要求他作出決定,並沒有阻止他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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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當未問及如果他認為他沒有做過,那麼他只要不認罪便
R 不可以。第五被告指法律團隊沒有考慮他有這個不認罪的堅持。當 R
時他曾提出一個意見,是否可以押後多一個小時或數個小時讓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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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有個詳細的討論,但他亦明白法庭的時間很寶貴,當時他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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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個問題需要考慮,他更指如何在這宗案件及他的生活上作出一個
C 平衡是非常困難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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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進入法庭後,第五被告同意他是知道法庭向他宣讀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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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的內容,他是表示認罪的,他同意他的認罪是毫不含糊的,當
F 被問及他是否理解控罪的內容,他同意他有答明白及同意控罪。他 F
更同意當時他是自願認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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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當被問及他一出法庭是否向法律團隊表示他是否想推翻
I 認罪,第五被告強調他當天的情況他的細節仍然記得,他在會議室 I
作出了一個錯誤的決定,他踏入法庭的時候選擇認罪,是迫於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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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為當時在會議室內,當時所有事要考慮得很周詳,但他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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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地考慮了一件很簡單的事情,即要保證他能得到一個保釋。然後
L 控方向他宣讀案情並播出相關片段。他深刻記得當天發生的事,該 L
案情撮要和以他所知的事實及黎大律師在早前的會議所描述並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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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包括當時他穿着的牛仔褲的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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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55. 當控方及法庭向他強調答辯那一天控方並沒有準備他的 O
案情撮要,當天亦沒有向他宣讀案情,第五被告強調控方有在他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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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之後,在庭上宣讀案情。他當天行出法庭外便第一時間詢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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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為何控方當時所說的事情和他描述的事情不實,然後法律團隊
R 即李律師告訴他如果有爭議便需要進行紐頓聆訊。他是清楚記得有 R
S
這番說話。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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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第五被告強調他想推翻認罪的原因是因為當他認罪後,
C 在庭上立即宣讀的控方案情和較早前他的法律團隊解釋給他的案情 C
有不相符的地方,而亦屬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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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第五被告強調當天在會議中有向他的法律團隊表示他會
F 考慮推翻認罪,原因是在庭上宣讀的案情和較早前法律團隊解釋給 F
他的和事實並不相符。他不斷重複他的記憶非常清晰。他指當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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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的法律團隊表明他是想推翻認罪,並不是如他的法律團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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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他當天並沒有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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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他同意 12 月 12 日在宣讀案情及播放片段後,他在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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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同意案情,如以他所說之前那一天已經宣讀的案情而他認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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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為何在翌日當他在庭上聽到案情時又會表示同意案情。第五被
L 告解釋那兩天其實他的思緒是很混亂的,他有向他的法律團隊詢問 L
如果他選擇不認罪要怎樣做,法律團隊告訴他有可能不能繼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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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需要請示法援署要轉換律師等等。他重申當控方所宣讀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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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黎大律師所述並與他認知的不相符,他已經想推翻認罪,他亦在
O 12 月 12 日開庭前的會議曾向黎大律師表示他決定不認罪,並問黎大 O
P
律師要怎樣做。他指黎大律師當時很混亂,不知如何是好,所以在 P
庭上宣讀案情時他亦感到很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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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59. 第五被告進一步解釋其實他不知道推翻認罪的意思是什 R
S
麼,他指他是在入獄後才知道推翻認罪的法律程序,當時他只是認 S
為向法律團隊提出他要轉回不認罪便可以,只要當時未宣讀案情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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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他亦知道這是一個正確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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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60. 第五被告同意黎大律師曾對他說:「我要強調我當事人 C
真係有做過先至可以認罪」,但他認為黎大律師只是給予他一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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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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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61. 第五被告指基於當時情況很混亂,所以他沒有在庭上就 F
向他宣讀的案情提出爭議。他甚至提到其實在他認罪之後在法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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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室內所舉行的會議,他曾向法律團隊強調他沒有做過控方指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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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他不應該認罪。他知道沒有做過的意思即他沒有參與暴動及
I 傷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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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就簽署一系列的書面指示,第五被告指該些內容是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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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團隊所撰寫的,亦有向他宣讀內容,他是知悉指示的內容及
L 同意該些內容才簽署的。他補充最終在給予法律團隊的認罪書面指 L
M 示時其實他是有猶豫的,但他以拿到保釋作為優先考慮,他認為當 M
時是受到他健康的情況及個人的情緒干擾下所作出的決定。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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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簽署書面指示的時候他是自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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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當被問到他曾簽署確認他收到及明白控方的案情撮要, P
經歷認證口供及定罪紀錄的確認書面指示,他指當時他不清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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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對他的指控和黎大律師讀出的是有分別的,他強調黎大律師讀
R R
出的案情撮要是正確的,但庭上所宣讀的卻和她所讀出的不相同。
S 除此之外,他在簽署這份文件時有向黎大律師解釋就一些事情他有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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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點,但黎大律師指出他已經簽署不能回頭,因為他簽署等同承認
C 了這件事,所以他是帶着一個疑惑及情緒受干擾情況之下簽署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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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覆問下,就他所作出的書面指示,第五被告確認他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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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的法律認識下簽署的。他強調他沒有做過控方指稱的事情,只
F 是為了保釋才簽署該些指示,但他沒有想過簽署文件等於承認控 F
罪,他只是為了可以博取控方提供給他的保釋所以才簽署書面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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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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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65. 第五被告指他當時受到一些外部干擾所以作出了一些錯 I
誤的決定,那些外部干擾是他的健康情況,及當時他沒有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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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宗案件所讀出的案情是這麼嚴重的情況下才簽署一系列的書面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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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指示。第五被告聲稱其實法律團隊當時有向他作出解釋,他強調
L 他需要時間去消化所吸取的資訊,然而他並沒有被給予足夠的時 L
間,所以作出了一個錯誤的決定。基於他的精神及情緒狀況,而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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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決定時間要面對學業及交功課,那段時間他的精神壓力很大。
N N
O 適用的法律原則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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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如果一名被告經過正當法律程序承認控罪,而他的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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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並非含糊或模稜兩可(equivocal)的話,根據上訴法庭案例
R HKSAR v Wong Chi Yuk 13,被告必須確立以下其中一項因素,才可成 R
功推翻他的認罪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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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81/1999,[2000] 3 HKLRD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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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i) 被告承認之事實不足以構成被控之罪名; C
D D
(ii) 被告承認之事實和有關罪行,並非一致而是模稜
E 兩可的; E
F F
(iii) 承 認 之 控 罪表 面 上 有缺 點 或 是無 效 或是 不 清 晰
G G
的;
H H
(iv) 認罪是在不自願的情況下作出,即在威迫利誘或
I I
失 實 陳 述 的影 響 下 而非 自 由 自主 的 情況 下 作 出
J J
的;
K K
(v) 認罪是欺騙行為或基本誤解所導致的;或
L L
M M
(vi) 認 罪 並 非 是一 項 蓄 意及 在 了 解情 況 下所 作 之 決
N 定。 N
O O
167. 在 HKSAR v. Shum Wan Foon (2014) 17 HKCFAR 303 一案
P P
中,終審法院指出認罪答辯必須是自願作出的才算有效,在脅迫威
Q 嚇(duress),誘使(inducement)或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 Q
下作出的認罪答辯,是無效的。
R R
S S
168. 終審法院在 HKSAR v. Chan Chi Ho Lincoln (陳子豪) (2018)
T 21 HKCFAR 588 一案中指出認罪答辯是嚴肅的事情,不容輕易容許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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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雖然容許更改答辯的酌情權不受任何約制14,但不是可任意行
C 使的,必須具法理基礎,首要考慮是維護公義15。 C
D D
169. 陳子豪 一案進一步提及認罪答辯是否含糊,需根據作出
E E
答辯時的情況斷定;在被定罪後才作出由保留的說明,不會令認罪
F 答辯又不含糊變成含糊。含糊的認罪答辯不能構成定罪的基礎,因 F
此法庭沒有酌情權接納含糊的認罪答辯。假如在定罪後出現某些可
G G
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事宜,則法庭具有且應考慮行使酌情權批准被
H H
告人更改他不含糊的答辯,行使該酌情權的首要考慮必然是維護公
I 義16。 I
J J
170. 就法庭對一名被告所作出的不含糊認罪答辯,如何行使
K K
酌情權批准該名被告人更改其答辯,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英明
L HCMA 569/2019, [2021] HKCFI 1479 一案中,黃崇厚大法官(當時官 L
階)指出如果法庭席前的資料顯示被控人有可能並非有罪時,基於
M M
維護公義這首要考慮,行使容許更改答辯的酌情權的傾向應較高,
N N
但如果資料看來不實便作別論。此外,也要考慮整體情況,因為公
O 義的評估不是只從被控人角度出發,也要顧及社會整體利益和控方 O
P
可能面對的情況。 P
Q Q
171. 如果一名被告認罪只是為了便利,以為能盡快解決案
R 件,不會令認罪答辯無效,見 HKSAR v Brigildo, Niel Bidrejo HCMA R
S S
14
即 “the discretion is an unfettered one”。
T 15
見 HKSAR v Chan Chi Ho Lincoln (2018) 21 HKCFAR 588,判詞第 44 段。 T
16
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姜艷梅 HCMA 266/2020, [2022] HKCFI 550,判詞第 25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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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201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artnok Thanradee HCMA 431/2007。
17
C 然而每宗案件背景也不同,法庭需要獨立地考慮申請人的證供 。 C
D D
討論
E E
F 172. 陳大律師於結案陳詞中確認第五被告的答辯是毫不含糊 F
的,他是倚賴第五被告在答辯時受到其過度活躍症症狀影響,導致
G G
他的答辯是在不自願及未能獲告知所有的情況下作出的。
H H
I 173. 除了第五被告在誓章中聲稱法律團隊沒有就推翻認罪的 I
法律程序向他作出詳細的解釋外,就法律團隊於審訊前及期間給予
J J
第五被告的法律意見,陳大律師確認辯方不會就該些法律意見提出
K K
任何爭議,或/及指稱該些法律意見是錯誤的。
L L
174. 本席強調這個聆訊中並不是一個微型審訊。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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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就代表第五被告的法律團隊關於第五被告在會議中曾提
O 出針對本席的證供,本席強調不會因為該證供而在評估第五被告的 O
證供及考慮本項申請時對第五被告作出任何不利的揣測,及/或第五
P P
被告帶有任何偏見。
Q Q
R 176. 本席有詳細考慮控辯雙方的書面及口頭補充結案陳詞的 R
S
所有內容及雙方所提交的法律典據及文章。 S
T T
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定賢 HCMA 530/2021, [2022] HKCFI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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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77. 就黎大律師、李律師及陳實習律師,本席認為他們是誠 C
實及可靠的證人,他們的說法有文件,即第五被告所簽署的書面指
D D
示的支持。他們的證供在所有的關鍵事項均是吻合及一致的,在盤
E E
問下亦沒有受到任何的動搖,本席接納他們三人在誓章中及在庭上
F 所作的所有證供。 F
G G
178. 本席亦接納陳醫生就第五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的病史、
H H
其症狀、及於審訊前,即 2023 年 8 月前他就第五被告症狀的評估及
I 他所處方的藥物對第五被告症狀的改善程度的所有證供。 I
J J
179. 關於第五被告的證供,就何時第五被告知道馬大律師不
K K
能代表他,第五被告於誓章中表示於審訊前兩個星期馬大律師親自
L 告訴他因為他的案件超時,所以不能代表他;於主問時,第五被告 L
稱他是在 2023 年 11 月 30 日和黎大律師開會那天才知道馬大律師不
M M
能代表他;但在盤問下,他卻表示是李律師在 2023 年 11 月 29 日在
N N
通訊軟件中首次告知他黎大律師將會代替馬大律師代表他。明顯就
O 這個議題,第五被告在不同階段提出三個不同的版本。 O
P P
180. 就第一個會議,第五被告指稱他曾提出希望把審訊文件
Q Q
在網上披露,好讓公眾可以知道案情。第五被告強調他知道他不能
R 披露個人私隱,然而他強調當他提出這個想法時,他的法律團隊立 R
即建議他不應該這樣做,特別是如果他把資料放上網,可能會影響
S S
法官的私生活。根據第五被告的說法,他只是提出希望把審訊文件
T T
在網上披露,他從沒有向他的法律團隊表示會把主審法官的個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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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或他的私生活在網上披露,甚至第五被告自己也知道他不能披露
C 個人私隱,如果真的是這樣,為何法律團隊會提出他把審訊資料在 C
網上披露可能會影響法官的私生活。本席難以理解如果第五被告沒
D D
有主動提出他希望披露主審法官的個人資料,為何他的法律團隊會
E E
誤會第五被告所指的審訊文件包括主審法官的個人資料。本席認為
F 第五被告在庭上的說法完全不合邏輯。 F
G G
181. 關於審訊第一天第五被告是否曾向他法律團隊表示他希
H H
望認罪,他主問時表示當天早上在法庭會議室和法律團隊開會期間
I 他一時口快說出來的,雖然他曾提出認罪,但事實上他當時思緒很 I
混亂。他理解他的法律團隊有就認罪事宜和控方作出一些商討,但
J J
以他所知和法律團隊的討論是涉及刑期扣減,當時並沒有探討如果
K K
他認罪,控方是否會反對他的保釋。盤問下,他卻否認當天早上有
L 向法律團隊提出他有認罪的想法,亦否認他有詢問關於認罪的刑期 L
M 扣減,但他同意他曾經和法律團隊詢問可否向控方作出認罪協商。 M
本席絕對不相信如果第五被告從沒有向他的法律團隊表示他希望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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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他的法律團隊會在沒有任何指示的情況下主動聯絡控方作出認
O O
罪商討,並強迫第五被告須於當天晚上作出決定。
P P
182. 就審訊第二天的事情,第五被告提及曾向他的法律團隊
Q Q
提出希望找兩名目擊證人(即巴士司機及消防員),他指黎大律師
R R
甚至向他表示雖然找這兩位證人非常困難,但這兩位證人對他的案
S 件是有幫助及有利的。當被問及為何在他的誓章內並沒有提及當天 S
他有向法律團隊提出需要找目擊證人,第五被告的回應是這些是他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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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補充資料,他不能在短時間內在誓章內提及當時在審訊發生的事
C 情,他需要不斷回想及組織才能記清楚當時做什麼。第五被告更指 C
出事實上陳實習律師在庭上作供也有相類似的情況。
D D
E E
183. 兩位律師及大律師,不論在他們的誓章及呈上的證供,
F 均沒有提及這個事情。第五被告的誓章及主問亦沒有提出這個情 F
況。若然第五被告真的有向他的法律團隊提出,他希望找這兩位目
G G
擊證人,甚至乎他的法律團隊認同這兩位證人對他的案情有幫助,
H H
為何第五被告及後不向他的法律團隊跟進尋找這兩位目擊證人的事
I 宜,反而在審訊的第三天向他的法律團隊詢問關於認罪、認罪扣減 I
刑期及尋找品格證人的事宜。
J J
K K
184. 就 12 月 9 日及 10 日發生的事情,第五被告在誓章的說
L 法是陳實習律師打了大約 8 至 10 個電話給他,並催促他決定是否會 L
認罪,而當時他曾詢問如果他認罪會不會沒有保釋,陳實習律師告
M M
訴他重點不是保釋,而是決定他的答辯及後果,他指縱使如此,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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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律師亦不斷催促他作出決定,當時他心煩意亂,不知如何是
O 好,只是不停地跟他表示還未決定。然而盤問時,被告人同意於 12 O
P
月 9 日他曾致電陳實習律師,陳實習律師曾告知他可以慢慢找品格 P
證人,於 12 月 10 日晚上他亦主動致電陳實習律師,當第五被告表示
Q Q
他考慮認罪,按第五被告的說法,陳實習律師甚至乎很有耐性解釋
R R
他叫他不用着急,明天早上在法庭可以慢慢詳談。這和第五被告在
S 誓章聲稱該兩天陳實習律師不斷打電話催促他作出認罪決定的說法 S
大相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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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就 12 月 11 日發生的事情,第五被告在庭上指出當時在
C 會議室內和他的法律團隊就他認罪或不認罪的指示的討論氣氛很緊 C
張,第五被告強調他當時認為他沒有做過什麼事情,為何需要面對
D D
一個 6 年半的刑期。他聲稱當時他因為他很緊張自己的保釋,所以
E E
他要求他的法律團隊把控方的案情宣讀給他。他指他認罪是迫於無
F 奈,亦是因為黎大律師告知他如果他選擇認罪,可以為他爭取控方 F
不反對他的保釋,而他認罪亦可以獲得六份一的刑期扣減,更甚如
G G
服刑期間表現良好他可以獲得懲教署給予的假期折扣。他更進一步
H H
表示他的法律團隊游說及誘使他認罪,並向他表示他不認罪是不可
I 以的。 I
J J
186. 第五被告在他的誓章中從沒有提及他的法律團隊包括黎
K K
大律師曾游說及誘使他認罪,亦沒有在誓章中指出他的法律團隊向
L 他表示他不可以不認罪。他在誓章的說法是當時他的法律團隊要求 L
M 他盡快就認罪與否作出決定。這明顯和第五被告在庭上所說 12 月 11 M
日他在庭上承認控罪前法律團隊曾向他表明他不可以不認罪的說法
N N
完全不相符。
O O
P
187. 另外就 12 月 11 日關於他在庭上認罪的事宜,第五被告 P
在誓章中指出在庭上向他宣讀兩項控罪的內容,而他也確認就該兩
Q Q
項控罪認罪,當他獲得法庭保釋後,他感到如釋重負,但同樣地他
R R
亦慢慢想起他不明白他沒有干犯控方所指稱的事但卻要承認控罪,
S 他更指出當時聆訊押後期間曾向法律團隊表示他希望轉回不認罪, S
他的法律團隊告知他如他想推翻認罪,需要進行一些程序,亦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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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援署會否撤銷他的法律援助,而亦有機會法律團隊不能再代表
C 他。他於誓章中強調他的法律團隊沒有向他解釋如果那一刻他選擇 C
向法庭立即即時推翻認罪,法庭必然會批准。他更指他的法律團隊
D D
向他表示翌日需要早些來到法庭好讓他們可以向他解釋案情撮要。
E E
然而第五被告在盤問時卻表示他清晰記得當時在庭上他承認了兩項
F 控罪後,代表控方的阮專員的助手向他宣讀案情並播放相關片段, F
他指當時他深刻記起當天發生的事,他認為那些案情撮要和以他所
G G
知及黎大律師早前在會議上所解釋的是不相同的,包括他當天所穿
H H
着的牛仔褲的顏色。他更進一步指他步出法庭後,便立即第一時間
I 詢問法律團隊為何控方當時在庭上所宣讀的案情撮要和向他描述的 I
J 事情不符,他指他的法律團隊告知他如果他需要爭辯便要進行紐頓 J
聆訊。
K K
L 188. 辯方指第五被告因患有過度活躍症,而其中一個病徵是 L
M 健忘,因此他只是把兩天所發生的事情混淆起來。首先,就這個事 M
項,當控方及法庭反覆告知他按法庭記錄,認罪當天控方並沒有在
N N
庭上宣讀案情撮要及播放相關片段,而不是他所指認罪及案情撮要
O O
是在同一天處理,第五被告堅持他的記憶是準確的。再者按陳醫生
P 的意見,縱使第五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但他對時間、人物及空間 P
並沒有出現混亂的情況。
Q Q
R R
189. 更甚,就第五被告為何選擇推翻定罪,他在誓章及庭上
S 提出了兩個完全不同的版本,根據第五被告的誓章,基於他的法律 S
團隊並沒有向他解釋,如果他在認罪之後,但未承認案情之前,如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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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出推翻答辯的申請,法庭必定會批准,亦因為他的過度活躍
C 症,令他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夠理解所有的資訊。而他當刻因為家庭 C
及學業的情況令他分心,基於當時他的法律團隊不斷催促他作出決
D D
定,因此他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才選擇認罪及承認案情,他強調如
E E
果他有獲得更多的時間及他的法律團隊有耐心解釋給他推翻認罪的
F 程序,當刻他會認真考慮在認罪後立即作出推翻認罪的申請。然而 F
在盤問下,第五被告清晰表示他希望推翻認罪的原因是因為控方在
G G
庭上宣讀的案情撮要和法律團隊較早前解釋給他的版本及以他所知
H H
的不符,亦屬不實。
I I
190. 陳大律師於結案陳詞中強調法庭須考慮第五被告是一名
J J
患有過度活躍症之人士,其中一個症狀是他容易被壓力影響,令其
K K
專注力及思緒混亂。基於第五被告在作供期間必然會感受到壓力,
L 因此他在庭上的證供亦很有可能受到過度活躍症影響而引致在不同 L
M 的章節出現混亂及不符事實的情況。陳大律師強調法庭在此情況下 M
不應該因第五被告在庭上的證供和其誓章的內容不符便認為第五被
N N
告是一名不誠實及不可靠的證人,相反基於第五被告在庭上的證供
O O
出現多處混亂及不符事實的情況,更加可以引證第五被告在受壓時
P 會呈現過度活躍症症狀,而其症狀亦影響其思緒。 P
Q Q
191. 陳大律師進一步建議法庭應該完全排除第五被告在庭上
R R
的證言,只需考慮他在誓章內的說法。
S S
192. 就陳大律師提出的上述論據,辯方曾向陳醫生確認一般
T T
患有過度活躍症的人士會出現什麼症狀,陳醫生認同第五被告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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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過度活躍症患者的普遍典型症狀,包括缺乏對細節的關注、組
C 織能力差、健忘、言語衝動、常常打斷別人的說話、情緒波動、煩 C
躁及脾氣暴躁、極度缺乏耐性及無法處理壓力。本席向辯方詢問於
D D
第五被告作證期間,除辯方提及他因無法處理壓力而令他證供關於
E E
承認控罪當天是否一併處理案情撮要一事出現混亂,有沒有其他例
F 子可以指出第五被告在作證期間呈現以上的症狀,陳大律師坦白告 F
知他不能找出任何一個章節可以顯示第五被告在庭上作供時呈現以
G G
上的其中一個症狀。
H H
I 193. 本席認為不單第五被告沒有在庭上呈現以上所詳列的症 I
狀,相反他在作供期間,不論專注力、對問題的理解、組織能力、
J J
耐性等等均沒有任何的問題。就專注力方面,當盤問時被質疑他在
K K
誓章中沒有提及相關的事情,第五被告解釋他只是沒有把所有的事
L 情在誓章中一一交代。他更引述在聆訊第一天陳實習律師也有被辯 L
M 方質疑他沒有在誓章中交代事情,陳實習律師也提供相類似的解 M
釋。另外,如第五被告對問題不理解,他在庭上會要求發問者再重
N N
複問題。另外就組織能力,第五被告能夠在庭上詳細地描述他聲稱
O O
審訊前及審訊期間發生的事情,他更加能夠逐字逐句覆述他的法律
P 團隊向他說的話。 P
Q Q
194. 更甚,第五被告在作供期間神態自若,說話速度不快不
R R
慢,他從沒有對控方提出的問題有過激的情緒反應,亦很有耐心聽
S 取陳大律師及阮專員的問題後才回答,亦沒有任何情況當問題未發 S
問完他便搶着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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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若然辯方所述第五被告在庭上作供期間,因為受壓加劇
C 其過度活躍症症狀,那麼他應該亦會呈現上述其他的過度活躍症症 C
狀,而不只有陳大律師所指的健忘或思緒混亂。再者,完全沒有證
D D
供指出第五被告在庭上作供期間是受着巨大的壓力,因此他是受到
E E
其過度活躍症影響而引致他的證供混亂。而按陳醫生的證供,第五
F 被告從沒有向他表示他有妄想及幻覺的情況出現,而陳醫生亦評估 F
第五被告對時間、空間及人物方向感知及認知沒有問題。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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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本席認為唯一及合理的推論,第五被告在庭上作供期間
I 並沒有受到任何過度活躍症的症狀影響。 I
J J
197. 基於以上所述就第五被告的誓章內容和他在庭上證供的
K K
分析,本席認為第五被告並不是一名誠實及可靠的證人,本席拒絕
L 接納第五被告所指基於他患有過度活躍症,及當時所承受的壓力, L
所以他不能理解及明白他的法律團隊向他就案件所作的分析,亦因
M M
此他不能夠在獲得充足的資訊及意見下作出認罪的決定。本席亦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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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接納第五被告所指,基於他自身的健康、學業及家庭狀況,所以
O 他是在不能自控的情況下作出認罪的決定。本席亦拒絕接納第五被 O
P
告所指他的法律團隊的任何人曾在任何階段向他作出威逼及誘使他 P
認罪。本席亦拒絕接納第五被告聲稱他曾在認罪及承認案情撮要當
Q Q
天向他的法律團隊要求多些時間考慮被拒絕,及如果法律團隊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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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案情撮要前告知他,若他選擇推翻認罪答辯他的申請一定會獲
S 法庭接納,他會慎重考慮在當刻立即提出推翻認罪答辯的說法。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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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倘若就某一事項第五被告的證供和他的法律團隊的證供
C 有矛盾,本席會毫不猶豫信納法律團隊的證供而不接納第五被告的 C
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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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就辯方強調第五被告從沒有接受法律知識或訓練,因此
F 要求他就法律團隊給予他的一些法律意見作出思考及決定,以他患 F
有過度活躍症而言,是強人所難及不切實際。然而,按第五被告在
G G
庭上的說法,他對於一些法律用語及認知並不陌生,他的中學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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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在律師事務所擔任文員,這位中學老師亦和他分析過這宗案件
I 出現了什麼問題;甚至第五被告並不是盲目接受他人給予他的法律 I
意見及從不同渠道接收到關於法律用語的解釋,他會在網上主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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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搜尋,以確認他從不同渠道接收到關於法律用語及意見的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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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他亦會以他對該些法律用語及分析的認知向法律團隊詢問,之
L 後再作決定。由此可見,第五被告並不是如辯方所指他不能就法律 L
M 團隊給予他的意見作出詳細的思考及決定。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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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更甚,第五被告是清晰知道控方就他面對兩項控罪的指
O 控及掌握的證據。他向法律團隊提出錄像片段沒有拍攝到他有直接 O
P
襲擊陳真,他甚至主動向他的法律團隊詢問他們六名被告人是否需 P
要就襲擊陳真負上共同責任,因陳真的傷勢並不是由第五被告造成
Q Q
的,這亦反映第五被告明白控方針對第五被告所涉及的傷人罪的證
R R
供強弱及檢控基礎。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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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第五被告在庭上不斷強調他在審訊期間所承受的壓力非
C 常大,這些壓力來自他雙親身體不適,他的學業及他女朋友的事 C
宜,他強調他的法律團隊給予他作出決定的時間並不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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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然而由案件在區域法院提堂直至審訊相距差不多一年半
F 時間,而開審前一年第五被告亦一直有法律代表跟進他的案件,沒 F
有任何證供顯示控方針對第五被告的案情在審訊期間有任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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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被告不論在其誓章或在庭上均未能指出他對所面對兩項控罪的
H H
法律原則或控方倚賴的證供如何不理解或不清晰。事實上,審訊時
I 代表第五被告的法律團隊亦多次因應他提出的要求向法庭申請押 I
後,因此即使第五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他亦絕對有充足時間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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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與否作出深思熟慮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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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03. 辯 方 引 述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司 法 學 院 所 製 作 的 Equal L
Treatment Bench Book (February 2021 edition, April 2023 revisions) 第二
M M
課 Children, Young People and Vulnerable Adults 提出法庭須在處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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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待一名「脆弱」證人時需給予足夠的彈性,並要顧及他們如在壓
O 力的情況下會影響他們的精神健康。辯方進一步指出雖然該指導性 O
P
書籍的主旨是關於處理脆弱人士相關的法律程序在案件管理、審訊 P
及特別安排上作出指引,但這可以作為法庭在處理一名脆弱被告人
Q Q
時應如何行使酌情權的參考。
R R
S
204. 一名脆弱證人在庭上並沒有法律代表,因此法庭是有責 S
任對這類證人作出相應的保護,好讓他們在庭上作證時不會因為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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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及法庭的程序影響他們的精神健康。然而,第五被告不論在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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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或是在這個聆訊中均有法律代表。本席難以理解辯方所指這
C 個指導性書籍對於法庭如何行使酌情權或評估第五被告的證供有任 C
何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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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就陳大律師指法律團隊提及一些關於第五被告在會議及
F 審訊期間的表現在多處均可以看到他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的 F
症狀細節及表徵,本席有以下的觀察:
G G
H H
(i) 關於辯方所指第五被告會做出越界的行為,以本
I 席理解越界的行為一些第五被告必然知道他所作 I
出的事情是社會或法律不容許,但他仍然選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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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首先以第五被告的說法,他認為把審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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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到互聯網及作出「彈出彈入」的指示是法律
L 上容許的,即第五被告認為他可以這樣做,所以 L
才向法律團隊提出,因此不存在辯方所指這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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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的行為。再者,第五被告經法律團隊解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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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作出相關的行為。辯方強調第五被告有這
O 個越界的想法並告知其他人士,已經等同他做出 O
P
了越界的行為,只是他被其法律團隊阻止所以他 P
才沒有繼續進行而已。本席認為第五被告能夠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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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他人的意見,他獲告知如果他這樣做是觸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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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因此他最終沒有行事,這更加顯示第五被告
S 是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思想、行為並作出相應的決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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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由此更加可以引證第五被告於審訊期間他的
C 思緒及決定並沒有受到過度活躍症的症狀影響。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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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就辯方提出第五被告粗心以及缺乏細緻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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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已在上述分析第五被告的證供時詳細提及,
F 本席不再重複。本席重申,第五被告是能夠給予 F
其法律團隊指示,亦能向法律團隊提出問題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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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他們給予法律意見。他亦會要求法律團隊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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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多一些時間作出決定。由此可見,若然第五被
I 告真是對紐頓聆訊或推翻答辯混淆,或他是對書 I
面指示所述內容並不清晰,或甚不清楚法律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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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宣讀的案情撮要,他是絕對有機會及能力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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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法律團隊作出澄清,及要求多一些時間給予
L 他作出決定,第五被告沒有就這些事項向他的法 L
M 律團隊提出疑問或要求多些時間作出考慮,唯一 M
的原因便是第五被告當時是清晰知道法律團隊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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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他的意見及解釋,而他能在當刻作出相關的決
O O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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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至於辯方指第五被告在審訊期間曾出現一些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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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言語或行為,就着 12 月 8 日當天的聆訊,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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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在庭上指當時第五被告解釋他是不希望在公眾
S 場所當面向第四被告作出道歉,所以才對大律師 S
呼喝。至於關於 12 月 12 日當天的事情,李律師則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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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第五被告向他解釋他不希望在通電話時被人打
C 擾。事實上,在第五被告的誓章內只是提及當時 C
他情緒不好才向李律師呼喝,第五被告亦沒有表
D D
示他在審訊期間有情緒失控的情況。因此本席不
E E
認為這兩個事件可以引伸至辯方所指第五被告有
F 情緒失控和語言衝動的行為。 F
G G
(iv) 至於第五被告是否在審訊期間因無法應付壓力而
H H
作出一些他控制不了的決定,沒有人能夠知道當
I 時第五被告的想法,所以這全是倚靠他的說法。 I
基於本席完全不接納這方面的證供,所以本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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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肯 定 第 五被 告 當 其時 並 非 因為 他 的過 度 活 躍
K K
症,令他不能處理壓力,所以作出了一個他不能
L 控制的認罪決定。 L
M M
(v) 辯方強調基於法律團隊均稱第五被告就不同的事
N N
情,例如認罪折扣等等會不斷重複向法律團隊詢
O 問,因此可以顯示第五被告當時明顯不理解法律 O
P
團隊向他提供的意見,亦不能集中處理法律團隊 P
給予他的資訊。本席不能同意辯方所指不集中等
Q Q
於不斷重複相同的問題,事實上按法律團隊的說
R R
法,第五被告不是在同一時間就着一個相同的問
S 題不斷向他們詢問。以他們所說,在不同的階段 S
第 五 被 告 可能 會 詢 問一 些 之 前已 經 發問 過 的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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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而他們亦會就該些事宜向他作出解釋。這並
C 不等同當他們向第五被告解釋時他不能夠集中, C
所以需要不斷發問相同的問題。再者,他們均指
D D
出當他們向第五被告就法律事宜及證供強弱作出
E E
解釋後,第五被告均沒有表示他不能夠明白法律
F 團隊給予他的意見或解釋,亦沒有向法律團隊表 F
示他需要多些時間去消化他們給予他的資訊。因
G G
此法律團隊認為他們在和第五被告的溝通中並沒
H H
有察覺到第五被告有專注力不足或精神不集中的
I 情況絕非不合理。事實上,當第五被告在作出認 I
J 罪及同意案情撮要的決定時,他並沒有向他的法 J
律 團 隊 表 示他 不 理 解他 們 向 他所 給 予的 法 律 意
K K
見,特別是第五被告亦稱黎大律師亦向他澄清需
L L
要第五被告有做過控罪所指的事情才可以認罪。
M M
206. 至於辯方批評黎大律師不應向控方提出若第五被告能在
N N
審訊第一天當晚確認認罪答辯,控方是否可以向法庭表示不會反對
O O
給予被告人五份一的刑期扣及不會反對第五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P 本席同意就着這些事宜,法庭有絕對的決定權,亦不會因為控方提 P
出不反對而順應要求。然而,在刑事案件中,辯方經常會向控方確
Q Q
認一些他們不反對的事宜,以便說服法庭就辯方所提出的論點或申
R R
請並不存在太大的爭議。事實上,第五被告的法律團隊向控方提出
S 相關的要求是希望替第五被告爭取最大的利益,這亦是第五被告向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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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團隊表明他希望可以保住他的保釋的指示。本席認為辯方對法
C 律團隊的批評並不恰當。 C
D D
207. 至於辯方批評控方不應該在這個議題設下死線,或法律
E E
團隊不應該容許控方設立死線,而設立死線會增加第五被告的壓
F 力。本席認為審訊不能無了期等候一名被告人的指示,最重要的是 F
被告人是在知悉自己的權利下,及在獲得相關的法律意見後,而作
G G
出一個自主的決定。第五被告當天沒有向法律團隊表示他不能夠在
H H
死線前作出決定,因此不存在他因為被時間限制所以倉 促作出決
I 定。 I
J J
208. 再者,第五被告在庭上的證供指當天早上他很混亂,他
K K
當時不知要做一個怎樣的決定所以作出錯誤的選擇,而當晚接近 12
L 時的時候他作出一個不認罪的決定。明顯當時第五被告作出不認罪 L
的決定時,他已經是深思熟慮,並認為早上的決定是錯誤的,因此
M M
不存在因為給予他死線,令他感受到壓力或令到他的壓力積聚。
N N
O 209. 就本案有沒有其他證供顯示第五被告沒有干犯控罪,可 O
以讓法庭行使酌情權讓第五被告推翻認罪答辯,陳大律師中肯地表
P P
示本席無需探討這個議題。無論如何,本席有留意到第五被告在證
Q Q
供中曾指出他認為本案疑點重重,首先不論在第五被告的誓章及證
R 詞中,均沒有提及到他所指出案件的疑點是什麼,亦沒有提及就第 R
S
五被告所承認兩項控罪,他指稱他沒有干犯該兩項控罪的理由。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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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就第五被告聲稱案發時,他並不是穿着一條藍色的褲
C 子,本席留意到在審訊中播放的錄像片段及呈堂的截圖18,是可以看 C
到第五被告當時穿着的是一條藍色的牛仔褲。假設基於影片及圖像
D D
的光源關係,控方提及被告人所穿着的褲子是藍色有錯誤,但審訊
E E
中法律團隊從沒有質疑第五被告的身份,包括當時他穿着上身衣服
F 的顏色及圖案,而不論控方於開案陳詞、同意案情及針對第五被告 F
承認控罪的案情撮要,就當時第五被告上身穿着的衣服顏色及圖
G G
案,均是一致的。因此第五被告穿着的褲子的顏色並不如案情撮要
H H
所述絕不能構成一個可以讓法庭考慮第五被告沒有干犯控罪的證供
I 的考量。而同樣地,不論是第五被告的誓章及他在證人庭上的證 I
J 供,亦沒有提到他所指出控方案情撮要中所指的和事實不符的是什 J
麼。因此根本不存在任何證供顯示第五被告有可能沒有干犯他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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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的兩項控罪。
L L
M 211. 本席不認為客觀環境而言,有任何證供顯示第五被告對 M
於法律團隊就本案相關的法律原則、審訊程序、控罪的性質、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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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開案陳述、控方針對第五被告所面對兩項控罪證供的分析、認罪
O O
及不認罪的後果、於第五被告承認控罪後控方所提供的針對他兩項
P 控罪的案情撮要,如他需要推翻認罪答辯的處理方法等等給予他的 P
解釋及法律意見有任何不明白或一知半解的情況出現;本席亦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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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任何客觀證供顯示第五被告在和法律團隊於審訊前進行會議期
R R
間至第五被告正式確認推翻認罪答辯這段長達差不多三個星期的時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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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 PV06 的影片及相關截圖(02:01:24-02:02:14/02:09:31-0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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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有任何階段因為過度活躍症及壓力關係導致他對理解法律團隊
C 給予他的法律意見有困難。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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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本席肯定第五被告並非在誤解法律或現實情況下決定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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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本席亦肯定第五被告在審訊時並沒有受到過度活躍症症狀的影
F 響而未能全盤理解法律團隊給予他的意見,亦沒有在過度活躍症影 F
響的情況下未能自控地作出相關的認罪決定。第五被告有多名資深
G G
的大律師曾代表他,他必定是在得到適當的法律意見自主地作出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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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他當時可能只是專注於是否能夠獲得法庭的保釋,特別是控方
I 在審訊的第二天當他遲到時曾向法庭要求撤銷他的擔保,他後悔自 I
己的判斷和決定,正如黃崇厚大法官(當時官階)在 HJD 19 一案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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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後悔自己的判斷和決定這並非是可推翻定罪答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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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13. 就第五被告稱他誤解了或在未得到足夠的法律資訊下, L
即他未承認案情仍可改變認罪答辯的說法,本席同意一名被告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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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在審訊前承認控罪,但不承認案情撮要,則法庭必然會容許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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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推翻認罪答辯,因法庭沒有證據或事實基礎去裁定該項控罪
O 罪名成立。然而,本案的情況截然不同,第五被告是在控方舉證完 O
P
畢,在他的辯方案情展開前才認罪。而在審訊期間,代表第五被告 P
的黎大律師就控方的案情及控方證人在庭上的證供均差不多完全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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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因此,即使第五被告在認罪後改變主意,向法庭表示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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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控方的案情撮要,法庭仍有證據基礎就着第五被告所承認的兩
S 項控罪定罪。假設第五被告在認罪後而未承認控方案情撮要前,提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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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JD HCCC 445/2017, [2018] HKCFI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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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推翻認罪答辯的申請,法庭也需要就他的推翻認罪答辯申請進行
C 聆訊,以便考慮是否接納。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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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本席認為第五被告提出他的法律團隊應該向他解釋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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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承認案情撮要前推翻認罪,法庭必定會接納他的申請的說法是基
F 於錯誤的理解。本席亦認為法律團隊已經向第五被告清楚解釋推翻 F
認罪答辯的相關法律程序,第五被告那刻是在獲得全面及充足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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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見後決定不向他的法律團隊給予推翻認罪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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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15. 正如本席上述就證供的分析,本席亦信納法律團隊已經 I
向第五被告清楚解釋並令他明白,如果當刻他希望推翻認罪,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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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早通知法律團隊,但第五被告並沒有作出任何決定。再者,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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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求情聆訊當天更向他的法律團隊提交親友為他撰寫的求情
L 信,由此更加可以引證,直到求情聆訊當天,第五被告從未向法律 L
團隊正式提出推翻認罪的指示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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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即使第五被告當其時只是希望獲得保釋,所以才選擇認
O 罪,這是他基於利益或方便的計算而作出決定,這亦不構成一個法 O
律上的錯誤判斷,可以引伸為推翻認罪答辯的基礎:HJD20 判詞第
P P
46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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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217. 本席認為第五被告並未能夠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證明 R
他的認罪答辯並非出於自願及並非在了解情況之下所作出的,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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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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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證明法律團隊沒有向他解釋他所面對的控罪、案情撮要、認罪的
C 基礎及後果、如他想推翻認罪答辯需要的法律程序、以及沒有遵從 C
他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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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相反地,本席認為案中的證據清楚顯示第五被告毫無疑
F 問在得到有關對於他所面對的控罪的性質、案中的證據和他在案中 F
的處境的全面法律意見之後,在自願及知情的情況下,承認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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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和案情撮要;而當第五被告在作出相關的決定時,他並沒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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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患有過度活躍症而影響他的判斷。第五被告事後後悔自己所作出
I 的判斷和決定,並非是可以推翻認罪答辯的理由。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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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法庭在法律原則的框架下有酌情權容許一名已認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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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答辯,考慮了相關的案例和本案的整體情況後,本席認為沒有
L 任何理由需要行使酌情權容許第五被告推翻認罪答辯的申請。因此 L
本席駁回第五被告的申請,並維持他認罪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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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偉雄 )
Q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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