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俊傑案 DCCC329/2022

患過度活躍症認罪能否推翻?

申請駁回
推翻認罪申請被駁回,認罪維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7/6/2024[2024] HKDC 94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俊傑(第五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本案第五被告徐俊傑與另外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鰂魚涌太古城參與暴動,以及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案件審訊期間,徐俊傑原先維持不認罪,至控方舉證完畢、辯方案情展開前才承認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兩罪,並確認控方案情撮要,法院遂裁定罪成。其後他申請推翻認罪答辯,聲稱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動症,並受學業、家庭及伴侶健康問題影響,在時間壓力及保釋考慮下未能充分理解後果,且受到法律團隊誘使或催促。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第五被告的認罪答辯是否自願、明確及在充分理解下作出,並是否因過度活躍症、壓力、誘使、失實陳述或基本誤解而應予推翻。辯方主張答辯倉促且非自願;控方及法律團隊則指他獲充分解釋、簽署多份指示,並清楚確認認罪及案情。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認罪答辯有效性的原則,認為如答辯並非含糊,被告須證明承認的事實不足以構成罪名、答辯無效、答辯是在威迫利誘或失實陳述下作出、源於欺騙或基本誤解,或並非蓄意及知情地作出。法院接納三名法律團隊成員誠實可靠的證供及書面指示,認為徐俊傑能理解控罪、證據、認罪折扣、保釋及推翻答辯程序。雖然他患有過度活躍症,醫生證供及其庭上表現並不顯示該病影響其判斷。其後悔或為保釋及便利而認罪,並不構成法律上的推翻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Wong Chi Yuk 確立推翻不含糊認罪答辯所須證明的因素。HKSAR v Shum Wan Foon 指受威迫、誘使或失實陳述作出的認罪無效。HKSAR v Chan Chi Ho Lincoln 強調認罪不可輕易更改,首要考慮是維護公義。HKSAR v Siu Ying Ming、HKSAR v HJD及其他案件說明法院須整體衡量證據、公眾利益及被告事後後悔。

裁決與命令

法院駁回第五被告推翻認罪答辯的申請,維持他就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兩罪所作的認罪答辯及定罪。判詞處理的是答辯申請,並非最終判刑。

判決啟示

認罪後的後悔、希望保留保釋或取得刑期利益,通常不足以推翻認罪。即使被告患有精神或專注力障礙,法院仍會重點考慮其實際理解能力、法律代表的解釋、書面確認及整體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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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患有過度活躍症,認罪後可以反悔嗎?
A.

可以申請,但必須證明認罪並非自願、知情或明確,例如受到威迫、誘使、失實陳述或基本誤解。本案法院認為病情沒有影響被告判斷,故駁回申請。

Q.為了保釋而認罪,之後可以推翻嗎?
A.

單純為了方便、保留保釋或取得刑期利益而認罪,並不當然使答辯無效。本案法院認為被告即使著重保釋,仍是在獲充分法律意見後自願認罪,不能據此推翻。

Q.律師已解釋控罪及案情,認罪後反悔有用嗎?
A.

事後後悔並不足夠。法院會考慮控罪、證據、案情撮要及推翻答辯程序是否獲解釋,以及被告是否簽署確認。本案法院接納法律團隊證供,維持認罪及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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