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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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CHAN HO WUN AND OTHERS
本案涉及2019年10月19日及20日的未經批准集結。第一至第四被告承認在警方反對遊行及上訴被駁回後,透過記者會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第一至第三及第五至第七被告承認組織翌日的未經批准集結。大批人士在尖沙咀集合並遊行,封閉多條道路,沿途及附近發生堵路、破壞、縱火及暴力事件。辯方主張集會本身和平,暴力行為不能歸責於被告,並以公民抗命、言論及集會自由作為求情理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勞俊坤及另三人
2019年11月18日凌晨,警方在佐敦道及彌敦道驅散示威者。示威者曾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並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一帶與警方對峙。約十人其後由彌敦道跑入524A號橫街,警方在橫街盡頭拘捕第一、第二及第四被告人,並在消防局柱後發現匿藏約半小時的第三被告人。四人均被控暴動;第一被告人另被控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另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第一被告人承認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其餘相關控罪均有爭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嘉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信誠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勁麟
2020年6月4日,因警方禁止維多利亞公園舉行周年六四燭光晚會,未經批准的悼念活動在旺角朗豪坊外聚集。約50名示威者其後佔據亞皆老街車路,以圍欄、紙箱及雜物阻塞交通,並與警方激烈衝突。第三被告曾勁麟身處暴力示威者之中,向警員投擲交通圓錐筒,擊中警員背部;其他投擲物亦令另一名警員頭部受傷。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另違反先前的簽保守行為命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光智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楊光智及第二被告人湯嘉欣共同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違反《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第一被告人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第二被告人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具攻擊性的雷射筆。控方依賴警員證供、閉路電視及其他錄影片段、被告人的衣著裝備、逃跑路線及被捕時情況。兩名被告人均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KSAR v. NIP CHING WA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紹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婉玲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婉玲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偉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雷爍鏗
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上在紅磡蕪湖街一帶參與有逾100名示威者的暴動。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頭,以強光照射警方,並以雨傘、鐵欄及路牌等設置障礙。被告逃離時跌倒被捕,當時穿戴防護裝備,背囊內藏有100條索帶及26顆玻璃彈珠;其手袖亦驗出微量甲苯。審訊後,法庭裁定他暴動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罪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銘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若詩 Nigel 及另一人
案件涉及2019年11月10日晚上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的示威及堵路事件。警方為處理約400人的非法集結而推進及驅散人群。第三被告人王若詩 Nigel在山東街附近被警員制服;控方指他參與堵路及非法集結。第五被告人陳瑞文 Simon則在彌敦道附近被捕,控方指他戴著口罩並踢磚。兩人均否認非法集結罪,以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兩名被告人均不作供,但第五被告人的警誡會面記錄表示,他只是沿行人路取車途中被捕,沒有踏上馬路或踢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起行及另三人
2019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附近先有數十人聚集,及後人數增加並向警方防線推進,投擲汽油彈、磚頭及雜物,非法集結於下午約3時11分演變為暴動。警方於約3時24分驅散並拘捕四名被告。控方指四人參與暴動,並指第一、第三及第四被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防毒面具、眼罩等蒙面物品;另指第三被告管有雷射筆作攻擊性武器。各被告否認相關控罪,爭議身在現場是否足以證明參與、蒙面是否有合理辯解,以及雷射筆的證物鏈是否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