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爍鏗案 DCCC434/2020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雷爍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上在紅磡蕪湖街一帶參與有逾100名示威者的暴動。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頭,以強光照射警方,並以雨傘、鐵欄及路牌等設置障礙。被告逃離時跌倒被捕,當時穿戴防護裝備,背囊內藏有100條索帶及26顆玻璃彈珠;其手袖亦驗出微量甲苯。審訊後,法庭裁定他暴動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在群體暴動中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個人沒有直接使用暴力是否可減輕刑責,以及管有索帶和玻璃彈珠的工具罪應判處何種刑罰。被告求情指其非領導者、沒有使用暴力、沒有前科且承認大部分案情,應以較低起點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考慮暴動是否預先計劃、參與人數、暴力及武器、持續時間、威脅程度、造成的傷害、被告角色及其他罪行。逾100人參與、暴動持續逾三小時、投擲汽油彈及磚頭,顯示事件規模大且具高度威脅,故可判四年半或以上。然而,被告不是帶領或號召者,沒有證據顯示其個人使用暴力,且無前科並承認大部分案情,法庭遂將暴動罪起點定為四年,減至三年九個月。工具罪判三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HKCA 275 列出暴動罪量刑時應考慮的十二項因素。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 說明暴動嚴重性不僅取決於個人行為,也取決於其所參與群體的整體行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英濠 DCCC 561/2020 僅作比較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判監禁:暴動罪三年九個月,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三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九個月。
判決啟示
暴動罪的刑罰主要取決於整體事件的規模、持續時間和威脅性,並非只看被告有否親自施暴。個人角色、認罪或承認案情及無前科可影響刑期,但經審訊定罪者未必獲得認罪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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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大型暴動但沒有親自施暴會否判囚?
可以。法庭指出暴動嚴重性須從整個群體的行為評估,而非只看個人是否施暴。本案被告沒有親自施暴,仍因參與大型暴動被判三年九個月監禁。
Q.暴動罪通常會判刑多久?
刑期取決於事件規模、參與人數、暴力、武器、持續時間、威脅及被告角色等因素。本案法庭以四年為起點,考慮求情後減至三年九個月。
Q.攜帶索帶和玻璃彈珠參與示威會有甚麼後果?
如物品適合用於非法用途,可能構成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本案的100條索帶及26顆玻璃彈珠被認為可阻礙警方推進,該罪判監禁三個月,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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