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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35/2020
B [2021] HKDC 110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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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D
E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735 號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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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G 訴 G
H 黎嘉豪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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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J
K
日期: 2021 年 8 月 26 日 K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黃恩寧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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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凱欣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延聘,代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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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
N 控罪: [1] 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 N
[2] 暴動(Ri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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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判刑理由書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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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 被告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及一項暴動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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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公安條例》第 18(1)及(3)條、和第 19(1)及(2)條。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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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B 2. 2020 年 1 月 26 日(星期日)農曆年初二,亦是「旺角暴動」4 週 B
年。警方早前向「香港本土起義」的申請人發出反對通知書,反對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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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 月 26 日下午 1 時至同日晚上 10 時在旺角舉辦「勿忘魚蛋 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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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的公眾紀念集會。然而,許多人仍然響應網上號召,到旺角參與
E 「悼念魚蛋革命四週年」活動。而當晚旺角砵蘭街近朗豪坊外,設有多個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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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熟食小販,也有販賣椰子檔攤。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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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警長 9108(控方證人一)、警司 70637(控方證人二)、高級督察
H 13086(控方證人三)、偵緝警員 10065(控方證人五),於 2020 年 1 月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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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日被委派到旺角區便裝當值,觀察示威者的行動。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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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 非法集會
K 堵塞道路,大叫口號 K
L 4. 自 2020 年 1 月 26 日晚上開始,有大批示威者集結於砵蘭街近朗豪 L
坊外,並用大量雜物堵塞行車路,交通因此受阻。於同日晚上約 11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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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處仍然有約 200 名示威者集結於砵蘭街近朗豪坊外一帶,並走出和站在
N N
行車路上,導致附近交通嚴重阻塞。當時,更有示威者不時大叫口號「光
O 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香港獨立,唯一出 O
路」。有見及此,附近有防暴警察進行戒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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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領辱罵警方
R 5. 就在同日晚上 11 時左右,有約 30 名示威者佔據砵蘭街近亞皆老街 R
交界,他們將大量雨傘排列在地上形成「傘陣」,阻隔並與對面亞皆老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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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防 暴 警 察 對 峙 , 大 家 相 距 約 30 米 遠 。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看 見 被 告 於 「 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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陣」的後方以揚聲器不斷大聲叫罵警察,包括「死黑警,走喇」。由於被
U 告的帶領,導致在場其他示威者隨即情緒高漲並起哄,亦加入跟隨被告一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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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大聲叫囂「死黑警」等。當時被告身穿黑色長袖衫、黑色 長褲、黑色背
B 囊、穿白色波鞋,臉上戴有一個白色「V 煞」面具,非常觸目。於是控方 B
證人一及控方證人五一同走近被告,與被告保持 3 米距離作觀察,當時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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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環境有街燈及店舖燈光,故光線充足,能清楚觀察被告的一舉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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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強光照射警方 E
6. 當時被告站在 20 多名示威者當中,他手持一個發出強光的電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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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時舉起該手電筒以強光照射對面亞皆老街的警察防線,被告身後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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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雨傘排列成的「傘陣」,其他示威者亦不斷挑釁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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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舉旗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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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由督察鄧國安(控方證人四)帶領的機動部隊應變部隊第二大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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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正於亞皆老街設立防線。控方證人四指示部下展示藍色警告旗幟「警察
K 警告,這集會或遊行乃屬違法,請即散去,否則我們可能使用武力」,警 K
L 方亦有口頭指示示威者離去。但被告及在場示威者均沒有理會警方勸告, L
亦不願散去,並於上址繼續大聲叫囂「死黑警,收皮啦」等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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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控罪二 暴動 N
O 帶領叫口號 O
8. 稍後被告與在場示威者圍在一起,進行集體討論。然後,被告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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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煞」面具拉起,用揚聲器不斷大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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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告大叫口號後,其他示威者亦隨即附和大叫「光復香港,時代革
R 命」。而被告身旁的示威者,有些還利用雷射裝置射向亞皆老街的警察防 R
線,作出挑釁行為,助長聲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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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鏈」堵路
U 9. 期間,一輛黑色私家車嘗試由砵蘭街駛出亞皆老街,但遭被告及其 U
他 10 多名示威者阻擋,他們一同以「人鏈」方式堵路,並把雙手交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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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前拒絕讓路給該私家車通過,當中亦有示威者作出手勢,指示私家車向
B 後離開,最終該車被迫倒車掉頭逆線離開。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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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指示用椰子擲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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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後,控方證人一聽到被告對身旁示威人士作出指示並說「我哋唔
E 好走,繼續留守佔領」。隨即被告亦向其他示威者指示並說「去個紙皮箱 E
度攞啲椰子掟鳩班死黑警」。然後,被告再大聲向其他在場示威者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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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用椰子掟鳩班死黑警」。有幾名示威者隨即依照被告指示於路旁紙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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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取出幾個椰子,並用手持椰子作準備。其餘示威者亦跟隨被告指示,行
H 向紙皮箱方向。期間,被告亦有拿起椰子準備掟向警方。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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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證據 - 立場新聞及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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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此外,本案還有兩段網上的片段影片,分別是立場新聞和臉書片
K 段 , 該 兩 段 片 記 錄 了 本案有關的案發經過,並由偵緝警員 9064(控方證 K
L 人八)下載。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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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立場新聞的影片歷時 4 小時 31 分鐘,拍攝於 2020 年 1 月 26 日晚
N 上至 2020 年 1 月 27 日凌晨,於旺角區內發生的公眾活動情況。上述片段 N
O 拍攝到被告於示威者中為領導的角色,並且表現活躍及激進。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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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另一段影片是在臉書上的帖文,片長約 20 秒。片段顯示被告為朗
Q 豪坊外砵蘭街示威者的核心人物,被告向在場示威者給予指示,要求示威 Q
R 者留守現場及向警方投擲椰子。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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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告現年 22 歲,過往在 2014 年有 3 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兩項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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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及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均判以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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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代表被告的藍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是兼職送貨員,月入約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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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被告的求情信表明,以為違法可達義,現已深切反省,知道自己所做
B 的是偏激及魯莽的行為,也並非違法的藉口。其父母、家人的求情信亦指 B
被告孝順、顧家、善良及樂於助人,只因衝動而犯下大錯,望予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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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藍大律師亦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4 HKLRD 428
E 來指出相關量刑的考慮。雖然被告是有預謀地行事,但涉及的暴力並非非 E
常嚴重,暴動為時約 30 分鐘,並無對其他人士造成嚴重的傷害。藍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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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亦呈上多宗類同的案件來指出較之嚴重的案件以約 4 年半監禁為量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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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被告明白自己是領導角色或較嚴重,但被告已真心悔改,望予以輕
H 判。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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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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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暴動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如上述梁天琦一案,上訴法庭指出,一
K 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K
L (1) 暴 動 是 即 場 突 然 發 生 , 還 是 預 先 計 劃 的 , 若 是 後 者 , 計 劃 L
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M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M
(3) 暴 動 者 所 使 用 暴 力 的 程 度 , 包 括 有 否 使 用 武 器 , 若 有 的
N 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N
(4) 暴 動 的 規 模 , 包 括 發 生 暴 動 的 時 間 、 所 在 之 處 、 地 點 數 目
O 及範圍; O
(5) 暴 動 歷 時 多 久 , 包 括 暴 動 有 否 延 長 ; 是 否 經 警 方 或 其 他 公
P 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P
(6) 暴 動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 例 如 有 否 對 財 物 造 成 任 何 損 失 或 破
Q 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 Q
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R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R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S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S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T (11) 犯 案 者 的 角 色 及 參 與 程 度 , 如 除 自 己 有 參 與 暴 動 外 , 有 否 T
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以及
U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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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而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判刑上要視乎
B 每宗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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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本案嚴重之處明顯是被告在案中無疑是領導角色,且帶備揚聲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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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大聲叫罵警察,致使現場人士情緒高漲。被告更手持發出強光的電筒向
E 著警方照射,更向其他示威者作出指示,叫他們向警方投擲物品。暴動規 E
模不算很小,雖為時不長,但以被告主動及領導的角色而言,應判以阻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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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刑罰,或可以 5 年或以上監禁為量刑起點,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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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時間及資源。考慮到所有求情理由及被告的個人因素,本席認為,適
H 當地就暴動罪可以 4 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 3 年。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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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而就非法集結罪而言,被告同樣地是領導角色,致使示威者一起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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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辱罵,隨時可帶來非常嚴重及不可收拾的後果。本席認為,適當地可
K 予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 20 個月。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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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最後,就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兩罪源於一轍,可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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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2. 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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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控罪,20 個月監禁; O
第二項控罪,3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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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Q 因此,兩項控罪共判以 3 年監禁。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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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姚勳智 T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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