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Ho Wun DCCC535/2020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監禁16個月;D2監禁16個月;D3監禁14個月;D4監禁16個月;D5監禁14個月;D6監禁11個月;D7監禁12個月
七名被告均因相關罪行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Her Honour Judge Amanda J Woodcock31/8/2021[2021] HKDC 11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an Ho Wun (D1)、Leung Kwok Hung (D2)、Ho Sau Lan Cyd (D3)、Ho Chun Yan (D4)、Wong Ho Ming Raphael (D5)、Yeung Sum (D6)、Ng Man Yuen Avery (D7)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manda J Woodcock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19年10月19日及20日的未經批准集結。第一至第四被告承認在警方反對遊行及上訴被駁回後,透過記者會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第一至第三及第五至第七被告承認組織翌日的未經批准集結。大批人士在尖沙咀集合並遊行,封閉多條道路,沿途及附近發生堵路、破壞、縱火及暴力事件。辯方主張集會本身和平,暴力行為不能歸責於被告,並以公民抗命、言論及集會自由作為求情理由。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煽惑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在當時社會動盪及存在暴力風險的背景下,應否判處即時監禁。辯方主張被告倡議和平集會,暴力與其無關,並要求非監禁或緩刑;控方則強調有意無視警方禁令、集結規模、道路阻塞及實際發生的破壞與暴力。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集會、遊行及示威自由並非絕對,為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他人權利而施加的限制具有憲法基礎。量刑上的暴力風險不以實際暴力是否由被告直接作出為限;大型集結的固有及可預見風險、被告事前承認該風險而未採取防止措施,以及其公開煽惑和組織行為,均提高罪責。即使考慮比例原則及《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Ziegler》所涉及的自由,長時間堵塞、嚴重干擾及財物損毀仍使即時監禁成為唯一恰當選項。法院按認罪時間給予約百分之二十二至二十五折扣,並依整體性原則處理各被告先前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ng Ka Ho》,認定即使沒有直接暴力,暴力威脅及迫近風險亦可影響量刑;《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Yung Wai》支持煽惑罪可判具懲罰及阻嚇性的即時監禁。《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Ziegler》及《HKSAR v Au Nok Hin》提醒法院兼顧表達及集會自由與比例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七名被告均被判監。D1及D2各判16個月,D3判14個月,D4判16個月(緩刑刑期與先前刑期同期執行),D5判14個月,D6判11個月,D7判12個月;相關刑期按命令與先前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在社會高度動盪期間,未經批准集結即使以和平為名,若組織者已知悉暴力及嚴重堵塞風險而仍推動集結,仍可支持即時監禁。判刑亦須在多宗相關案件中依整體性原則避免不成比例的累加懲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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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組織未經批准遊行會否被判監禁?
A.

法院認為即使組織者主張集會和平,若已知悉暴力及嚴重堵路風險仍推動集結,即可判處即時監禁。本案七名被告被判監禁11至16個月。

Q.集會中的暴力可否影響組織者判刑?
A.

可以。法院認為大型集結的暴力風險及實際堵路、破壞和暴力,均可反映罪行嚴重性;組織者不能僅因未親自施暴而完全撇除相關情況。本案因此判處即時監禁。

Q.集會自由能否避免未經批准集結的監禁刑罰?
A.

集會及表達自由須受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他人權利的合法限制。法院考慮了比例原則及相關自由後,仍認為本案的長時間阻塞、破壞和風險使即時監禁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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