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勁麟案 DCCC781/2020
向警員投擲物件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勁麟(第三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2020年6月4日,因警方禁止維多利亞公園舉行周年六四燭光晚會,未經批准的悼念活動在旺角朗豪坊外聚集。約50名示威者其後佔據亞皆老街車路,以圍欄、紙箱及雜物阻塞交通,並與警方激烈衝突。第三被告曾勁麟身處暴力示威者之中,向警員投擲交通圓錐筒,擊中警員背部;其他投擲物亦令另一名警員頭部受傷。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另違反先前的簽保守行為命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 (riot) 的量刑,以及被告在突然發生、規模有限但涉及堵路、投擲物件及警員受傷的示威中的參與程度。控方主張案情嚴重;辯方則強調被告非預謀、非領導者、參與時間短、年輕且有過度活躍症及讀寫障礙,並已認罪,應予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 第19(1)及(2)條,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所列暴動量刑因素,包括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暴力及武器、持續時間、造成的傷害、對公眾的滋擾及被告角色。法院認為約50人堵塞主要車道、與警方對抗、投擲交通圓錐筒並造成警員受傷,足以支持四年或以上的量刑起點。但事件突然發生、歷時不長,被告非領導者且無其他裝備,個人背景亦屬求情因素,故以三年半為起點,因認罪減至2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4 HKLRD 428 列出暴動罪量刑時應考慮的十二項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婉玲及另二人(DCCC 33 & 193/202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嘉偉(DCCC 665 & 667/2020)被辯方用作比較,但法庭強調每宗暴動案背景不同,其他案件的指導作用有限。《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為定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第三被告就一項暴動罪被判監禁28個月,已包括認罪扣減。另因違反簽保守行為命令,須在七日內向法院交付1,000元。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暴動罪屬嚴重罪行,堵塞主要道路、向警員投擲物件及造成傷害會顯著提高刑責。被告的非預謀性、短暫參與、非領導角色、個人背景及認罪可降低刑期,但不會消除暴動行為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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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示威時堵塞道路並向警員投擲物件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堵塞主要車道、投擲交通圓錐筒及導致警員受傷屬嚴重情節;雖然被告非預謀及已認罪,最終仍被判暴動罪監禁28個月。
Q.暴動罪量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院會考慮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武器、持續時間、傷害、公眾滋擾及被告角色等。本案按這些因素及認罪情況判處28個月監禁。
Q.年輕及有過度活躍症會否免除暴動刑責?
年輕、患有過度活躍症及讀寫障礙可作為求情因素,但不會免除嚴重暴動行為的刑責。本案法庭考慮其背景後,仍判處監禁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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