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IMBU SUMIT
被告於2024年6月25日,在尖沙咀重慶大廈後巷與另外兩名男子包圍事主。被告從後用手擊打事主頭部並揮拳,期間展示一把摺刀。事主受輕傷,包括嘴唇、右眉及頭皮擦傷。被告隨後被警員截獲並搜出摺刀。被告承認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 罪。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被告於2024年6月25日,在尖沙咀重慶大廈後巷與另外兩名男子包圍事主。被告從後用手擊打事主頭部並揮拳,期間展示一把摺刀。事主受輕傷,包括嘴唇、右眉及頭皮擦傷。被告隨後被警員截獲並搜出摺刀。被告承認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 罪。
被告人沈家樂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案件涉及電話騙案:騙徒冒充受害人陳先生的姨甥,訛稱因涉性罪行被警方拘留,要求支付九萬元。被告人按照他人指示到將軍澳接收款項,從陳先生手中取得載有港幣91,000元的公文袋後被警方拘捕。受害人及時識破騙局並報警,沒有實際金錢損失。被告人犯案時21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在被捕後表現合作及悔意。
三名被告人案發時均為16歲,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24年9月23日晚上,三人由旺角前往觀塘,跟蹤一名泰拳教練及其同伴。第二被告人以刀襲擊該教練左上臂兩次,造成兩處深層裂傷及持續痛楚;第三被告人同行及協助,第一被告人則負責聯絡、監視及示意。三人其後逃離現場,並在警誡下作出承認。
本案原有七名被告人,第一、第三、第五及第六被告人承認串謀詐騙罪。案件涉及有組織地在網上接觸出售名貴手錶的市民,再以共享辦公室、假合約、假鈔及假冒驗貨等手段,誘使事主交出勞力士手錶。第一被告人涉及兩宗案件,涉款港幣236,000元及348,000元;第三、第五及第六被告人涉及另一宗涉款港幣60,000元的案件。警方迅速介入,部分手錶得以尋回,惟各被告人的角色及背景不同。
被告人杜承志被控串謀詐騙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控方第一證人陳淦棠先生(約80歲)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電話,聲稱被捕需3萬元保釋金。被告人其後到陳先生住所收取了3萬元現金。陳先生稍後發現受騙並報警。警方透過閉路電視及訪客登記紀錄確認被告人身份並將其拘捕。被告人承認收取了該筆款項並已交給「阿B」,並在警誡下透露了其參與過程,包括被指示假扮「李生」收取款項,以及其後將錢交給「阿B」。
被告Mio Chiu-hing(繆招興)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2022年11月8日,警方在旺角Sunny Day Hotel一間由被告租用的房間內,搜出204.1克氯胺酮,分裝於387個膠袋,並發現電子磅、膠袋及其他包裝工具。被告承認在他人指示下購買電子磅、秤量及包裝毒品,酬金為500港元。案發時他17歲11個月,正因盜竊案獲准保釋,並另涉及串謀詐騙案。
被告梁鈞灝承認串謀欺騙,涉及一宗於2023年10月17日發生的電話騙案。騙徒冒充86歲受害人胡先生的兒子,訛稱因打人被捕,需要港幣60,000元保釋金。被告按照其他同謀指示,冒充「阿峰」到酒樓向胡先生收取載有道具現金的膠袋,其後逃跑並棄置膠袋,最終被捕。被告承認他與「菲菲」及其他不詳人士共同犯案,並承認知道自己參與電話騙案。
被告人孔正謙在定罪時未滿18歲,承認五項入屋犯法罪。2023年10月10日至11日凌晨,他先後進入德福廣場內五間餐廳,搜掠收銀機及店內地方,其中一間損失港幣285元;其餘店舖沒有財物損失或損壞。閉路電視記錄了其進出及搜掠情況,警方亦在他身上及商場吸煙區發現硬幣。被告人有一項先前盜竊定罪,犯案時正處於保釋期間。
第一被告人羅宇喆及第二被告人黃卓希承認多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的洗黑錢罪。2022年12月7日至12日期間,兩人按電話騙徒指示,向多名長者收取現金,受害人年齡介乎64至88歲,款項由2萬元至20萬元不等。第一被告人涉及4項控罪及4名受害人,合共24萬元;第二被告人涉及6項控罪及5名受害人,合共41萬元。部分事件由兩人共同參與,警方閉路電視亦記錄他們到訪受害人住所收款。
被告案發時16歲,承認六項控罪,包括盜竊、使用他人身份證、偽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被告拾獲他人身份證後,指示代辦公司以該身份證登記一輛私家車,並以修改的住址證明購買保險。他其後駕駛該車約兩星期,車內藏有一把約32厘米長的開山刀。被告另有四項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並曾違反感化令及被判戒毒所。
被告人余昕鈺在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使用其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有的個人儲蓄戶口處理款項。該戶口錄得35次存款,總額為638,946.25港元,以及137次提款,總額為680,259.25港元。警方搜查其住所時發現大量銀行收據、通知書及約75,000港元現金。法庭不接納被告人所稱款項是星火同盟捐款的說法,但接納其中53,806港元涉及家人及朋友的正常款項,並裁定其有合理理由相信585,140.25港元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予以處理。
十二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當日約500名暴動者堵塞夏慤道及行車天橋,向政府總部及警方投擲汽油彈、磚頭和硬物,使用巨型橡筋作投射器、鐳射光束及雨傘陣,並破壞及焚燒水馬。警方多次警告及施放催淚煙、水炮仍未能驅散人群,至約16時48分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D1及D12經審訊後定罪,其餘被告在不同階段認罪並被定罪。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的判刑。第二被告人(D2)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他於2021年12月1日缺席審訊,至2022年1月27日被捕,案發時17歲,並已還押接近五個月。第八被告人(D8)原被控搶劫,但經審訊後獲判搶劫罪不成立,法院根據《盜竊罪條例》第32條改裁她處理贓物罪。案情指六人襲擊PW1並搶去財物,D8目擊事件後收受其中2,300元;她案發時12歲,後透過母親把款項交還警方。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