繆招興案 HCCC429/2024
受僱包裝氯胺酮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io Chiu-hing (繆招興)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ai Anna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Mio Chiu-hing(繆招興)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2022年11月8日,警方在旺角Sunny Day Hotel一間由被告租用的房間內,搜出204.1克氯胺酮,分裝於387個膠袋,並發現電子磅、膠袋及其他包裝工具。被告承認在他人指示下購買電子磅、秤量及包裝毒品,酬金為500港元。案發時他17歲11個月,正因盜竊案獲准保釋,並另涉及串謀詐騙案。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應否因被告年輕、角色較次及個人背景,改判勞教中心或教導所,而非即時監禁;以及204.1克氯胺酮、被告實際參與秤量包裝及在保釋期間犯案,應如何影響量刑起點及扣減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毒品數量龐大,屬嚴重販運,原則上不適合判處勞教中心或教導所。被告並非單純看守者,而是按指示購買兩部電子磅並連續兩天秤量及包裝毒品,故其角色及罪責不容低估。依據量刑指引,204.1克氯胺酮的算術起點為監禁七年十個月;考慮實際角色後,審訊後名義起點訂為八年,再因在保釋期間犯案增加三個月。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另因悲慘背景酌情扣減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SJ v Lau Shing Kit [2012] 5 HKLRD 297,認為該案毒品數量較少且背景不同,不能支持本案判處勞教中心。法庭亦依循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及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1 HKLRD 1186所述量刑方法,並援引《教導所條例》(Detention Centres Ordinance)(第239章)說明拘留期限。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五年三個月。法庭拒絕判處勞教中心或教導所,認為嚴重毒品販運及保釋期間犯案要求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未滿18歲、角色並非主腦及有悲慘成長背景,涉及大量危險藥物時,相關因素的減刑作用有限。法院並指出,不應在不同案件中重複利用相同背景要求寬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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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年輕人替人包裝氯胺酮會被判多久?
法庭認為被告雖然年輕且並非主腦,但實際參與購買電子磅、秤量及包裝204.1克氯胺酮,最終判處監禁五年三個月。
Q.在保釋期間販運毒品會否加重刑罰?
法庭將被告在盜竊案保釋期間犯下本案視為加重因素,在考慮其角色後的八年量刑起點上增加三個月,然後再作認罪扣減。
Q.未滿十八歲販運大量毒品可以判勞教中心嗎?
法庭指出,大量危險藥物販運原則上不適合判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本案被告雖接近十八歲,仍被判即時監禁五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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