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240/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嘉文及另十一人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嘉文及他11名被告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鄭紀航
案情摘要
2019年9月29日,約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發生暴動。暴動者佔據夏慤道及行車天橋,投擲汽油彈、磚頭及硬物,使用巨型橡筋投射器及鐳射光束攻擊警方及政總,並縱火焚燒水馬及擊碎玻璃幕牆。本案涉及12名被告,其中D1及D12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其餘被告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根據暴動罪的量刑原則決定適當刑期。辯方主張各被告參與程度低,僅為壯大聲勢,且具良好背景及參與義工工作,請求輕判。控方則強調暴動目標為政府運作核心,暴力程度高且有預謀,應以阻嚇為首要考慮。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梁天琦案確立的12項判刑考慮因素,認為本案暴力程度遠超參考案例,且目標為政總,挑戰法治意味顯著。法官裁定,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僅憑個別參與者的行為判斷,而須考慮其協助之群體的所作所為。針對被告攜帶的防切割手套、對講機及雨傘,法官認為其並非僅為壯大聲勢,而是主動參與破壞,故不視為最低參與程度。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梁天琦案 [2020] 4 HKLRD 428 確立的判刑原則;楊家倫案及 Tang Ho Yin 案關於量刑基準及阻嚇性的論述;以及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 關於認罪折扣的指引。
裁決與命令
法庭以監禁5年4個月為量刑基準。D1被判監禁5年3個月;D12被判監禁62個月2星期;D2, D5, D6, D9及D11被判監禁4年;D3, D4, D7, D10被判監禁50個月;D8因在求情時對頭盔佩戴情況說謊且悔意不足,被判監禁51個月。
判決啟示
法官明確指出,在嚴重暴力案件中,被告的良好個人背景及前科紀錄並非有效的減刑因素。此外,法官對D8在求情時提供虛假陳述(關於是否佩戴頭盔)採取嚴厲態度,大幅削減其認罪折扣。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