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樂案 DCCC1013/2024
替人接收騙款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家樂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沈家樂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案件涉及電話騙案:騙徒冒充受害人陳先生的姨甥,訛稱因涉性罪行被警方拘留,要求支付九萬元。被告人按照他人指示到將軍澳接收款項,從陳先生手中取得載有港幣91,000元的公文袋後被警方拘捕。受害人及時識破騙局並報警,沒有實際金錢損失。被告人犯案時21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在被捕後表現合作及悔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判刑,以及年青罪犯是否可因年齡、背景、悔意和更生前景而偏離電話騙案通常四年監禁的量刑基準,改判勞教中心。控方強調電話騙案嚴重及須具阻嚇性;辯方則請求接納勞教中心合適性報告。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屬嚴重罪行,通常量刑基準為四年監禁,因其利用年長受害人對親屬的信任並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按照相稱性原則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判刑須兼顧保護公眾、懲罰、譴責及阻嚇,不能只着眼於更生。可是,年青罪犯的個人背景、更生計劃、無案底、悔意及案件延誤亦須衡量。本案被告人僅21歲犯案,三年來獲准保釋,行為良好,報告評估其適合進入勞教中心;綜合所有因素,勞教中心命令相稱而非過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Wong Chun Cheong,說明青少年院所命令須與罪行相稱;律政司司長 訴 SWS 強調嚴重罪行須兼顧懲罰、阻嚇及公眾保障;律政司司長 訴 林逸朗確認電話騙案通常以四年監禁為基準,惟年青罪犯在適當情況下可判勞教中心。法庭亦參考《勞教中心條例》及其他上訴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並被判處進入勞教中心羈留。第二項企圖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未獲許可不得再行起訴。控方加刑申請因勞教中心命令而不適用。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即使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仍屬須嚴厲處理的嚴重罪行。年青及無案底並不自動排除拘禁式判刑,但在具備正面更生評估、悔意及長期程序延誤等因素時,法庭可在相稱性框架下選擇勞教中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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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收取款項會判囚嗎?
電話騙案通常以四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但年青被告如無案底、具悔意及良好更生前景,法庭可考慮其他拘禁命令。本案被告最終被判入勞教中心。
Q.受害人沒有損失,串謀詐騙仍然嚴重嗎?
是。法庭指出,電話騙案利用年長受害人對親屬的信任,具有高度嚴重性及阻嚇需要。雖然本案受害人沒有金錢損失,法庭仍判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Q.21歲又沒有案底可以判勞教中心嗎?
可以,但年齡及無案底並非自動免除拘禁式判刑。法庭會衡量罪行嚴重性、悔意、背景及更生評估;本案綜合三年程序時間及正面報告後,判處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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