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俊豪
被告人吳俊豪於2024年5月4日被發現駕駛一輛掛有虛假車牌(ZA6174)的私家車,該車輛登記車主為被告人,真實車牌為YZ5961。被告人承認購買虛假車牌是為了替黑社會「勝和」做事,以便在襲擊後逃避警方追查。警方隨後在私家車內搜出一支電槍,被告人承認該電槍購自內地,原擬自衛使用。經檢驗,該電槍能產生高達21,367伏特的脈動電壓,足以令受襲者昏暈或不能動彈。被告人承認偽造文件及無牌管有槍械兩項控罪,且案發時正處於其他案件的保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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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吳俊豪於2024年5月4日被發現駕駛一輛掛有虛假車牌(ZA6174)的私家車,該車輛登記車主為被告人,真實車牌為YZ5961。被告人承認購買虛假車牌是為了替黑社會「勝和」做事,以便在襲擊後逃避警方追查。警方隨後在私家車內搜出一支電槍,被告人承認該電槍購自內地,原擬自衛使用。經檢驗,該電槍能產生高達21,367伏特的脈動電壓,足以令受襲者昏暈或不能動彈。被告人承認偽造文件及無牌管有槍械兩項控罪,且案發時正處於其他案件的保釋期間。
警方於2020年4月20日至21日展開搜查及拘捕行動。第一被告人張諾恒被控在沒有牌照下管有一支左輪手槍;原控另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其後由控方撤回。涉案手槍在第一被告人租用的興發單位內一個半身櫃中發現,但沒有其指紋或DNA。第二被告人黃梓軒被控無牌管有一枚14.5 x 114毫米槍彈殼,並承認管有該物品,惟稱以100港元購買作私人裝飾品及鎖匙扣。兩名被告人均否認控罪。
被告Paramjit Singh承認三項盜竊罪及一項以槍械拒捕罪。2023年8月,他在Watsons兩度偷取奶粉及護膚品;2024年1月,他在Park’N Shop偷取朱古力,三宗貨物總值4,050.40元。翌日,警員在灣仔截查及拘捕被告時,被告推開警員,奪取警員的OC泡沫噴劑並向其面部噴射一至兩秒,導致眼睛發紅,以及面部和頸部擦傷。被告有14項前科,其中12項為盜竊罪,並且當時受第8表具結保釋約束。
被告Singh Jagjit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第13條,於2023年6月23日在尖沙咀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三個電擊裝置;第二項是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17條,管有伸縮警棍、三把劍及胡椒噴霧,並意圖作非法用途。警方在被告獨居的單位內搜出物品;被告承認物品均屬於他。三個電擊裝置電壓約為10,722至19,652伏特,能使人受電擊而失去活動能力。
被告人文曦承認兩項控罪:管有爆炸品,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警方在被告人租用、並由其單獨使用的迷你倉內,搜出大量硝酸鉀、鋁粉、硫磺、炭、煙花及延時信管等物品,另有刀、斧、伸縮棍、木棒、金屬棍及彈弓連鋼珠。專家認為物品可製成約9公斤爆炸物、簡易爆炸裝置或多枚手榴彈型裝置。被告人案發時31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是受高等教育的音樂家。
被告譚浩斌在九龍啟德一個由女友租用的住所內管有21把刀、7支伸縮棍及兩支電槍。警方於2022年4月25日搜查該處時發現有關武器。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武器供自己及其他新義安成員「傍身」,並可能在預期的幫派衝突中使用;他亦承認自2009年起為新義安成員。被告面對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槍械及身為三合會成員三項控罪,並承認全部控罪。
警方於2021年2月8日在第二被告人張煜球位於粉嶺的住所搜查,發現伸縮棍、弓、箭及箭頭、兩套無線電收發機,以及兩個電擊器件。控方指稱該等物品由第二被告人管有,並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無牌管有槍械。第二被告人承認該單位為其居所並持有鎖匙,但表示物品屬於已赴台灣讀書的女兒,並不知道物品存在。辯方主要依賴其四次警誡錄影會面的內容,沒有傳召被告作供。
被告被控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在香港無牌管有3,600發實彈空包彈。該批物品由德國寄往S2S Services (HK) Limited,海關其後安排警方進行控制交付。被告到達收件地址後簽收包裹,並使用S2S公司印章。警方在他身上搜出公司印章、鑰匙及兩部電話。被告承認朋友Manoj Kumar要求他代收包裹,但表示不知道包裹內容。警方錄取兩次錄影會面,控方依賴其中內容及WhatsApp紀錄,主張被告知道包裹內有彈藥。
三名被告在Dragon’s Trail近Cape Collinson一間石屋內被捕。警方在屋內及各被告住所搜出彈藥、爆炸物及氣槍。第一被告Choi Hong-kiu管有一發實彈及大量已發射或已用彈藥,並管有煙花、玩具槍帽及可製成爆炸物的物品。第二被告Chung Ho-hin管有已用散彈槍彈及一支未領牌氣槍,並曾將另一支經改裝、威力較高的氣槍交予第三被告Lam Ka-kan。三人均在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判刑。
本案涉及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彌敦道發生的暴動。十一名被告被控參與暴動;第十一被告另被控無牌管有九枚使用過的催淚彈殼。第一及第六被告認罪,其餘被告(第五被告缺席審訊)否認控罪。審訊後,除第九被告獲判無罪外,第二至第四、第七、第八、第十及第十一被告的暴動罪成立,第十一被告的管有彈藥罪亦成立。案發時有數百至千名示威者聚集,向警署投擲硬物、催淚彈及汽油彈,造成警員受傷及財物損毀。
本案涉及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彌敦道發生的暴動。十一名被告被控參與暴動;第十一被告另被控無牌管有九枚使用過的催淚彈殼。第一及第六被告認罪,其餘被告(第五被告缺席審訊)否認控罪。審訊後,除第九被告獲判無罪外,第二至第四、第七、第八、第十及第十一被告的暴動罪成立,第十一被告的管有彈藥罪亦成立。案發時有數百至千名示威者聚集,向警署投擲硬物、催淚彈及汽油彈,造成警員受傷及財物損毀。
本案涉及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彌敦道一帶發生的暴動。多名被告(D2-D4, D7-D11)被指參與暴動,其中D11被加控無牌管有9枚使用過的催淚彈殼。被告人大多身穿黑衣並攜帶防毒面具、頭盔等裝備,在警方推進及發出警告後被追截拘捕。
本案涉及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彌敦道一帶發生的暴動。多名被告(D2-D4, D7-D11)被指參與暴動,其中D11被加控無牌管有9枚使用過的催淚彈殼。被告人大多身穿黑衣並攜帶防毒面具、頭盔等裝備,在警方推進及發出警告後被追截拘捕。
被告黎景文面對十二項控罪,包括五項盜竊、三項偽造文件、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仿製火器、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吸食毒品器具。他承認控罪一、二、四、五、六、八及十至十二,控方則將其餘控罪留檔。承認事實顯示,被告在短期內偷取三輛電單車及車上物品,並把其他車牌套用其上以逃避偵查;警方另在其中一輛失車內搜出氣槍、子彈匣、甲基苯丙胺及吸食器具。被告有多次涉及不誠實、毒品及車輛罪行的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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