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oi Hong-kiu HCCC86/2022

管有未領牌氣槍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兩年八個月;D2 監禁二十二個月;D3 監禁十六個月
三名被告判監並因羈押期獲釋
高等法院(刑事)Barnes J12/12/2022[2022] HKCFI 374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i Hong-kiu, Chung Ho-hin and Lam Ka-ka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在Dragon’s Trail近Cape Collinson一間石屋內被捕。警方在屋內及各被告住所搜出彈藥、爆炸物及氣槍。第一被告Choi Hong-kiu管有一發實彈及大量已發射或已用彈藥,並管有煙花、玩具槍帽及可製成爆炸物的物品。第二被告Chung Ho-hin管有已用散彈槍彈及一支未領牌氣槍,並曾將另一支經改裝、威力較高的氣槍交予第三被告Lam Ka-kan。三人均在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無牌管有彈藥、槍械及爆炸物的量刑。辯方強調被告年輕、無案底、認罪及沒有非法意圖,並指出部分物品已用或危險性較低;控方則依據物品數量、威力、儲存方式及社會風險,主張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火器及彈藥條例》(Firearms and Ammunition Ordinance)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所定最高刑罰,認為槍械、彈藥及爆炸物罪行本質嚴重,社會保障是首要考慮。量刑須評估槍械或彈藥種類、是否由被告攜帶、是否上膛或曾使用、非法用途意圖、儲存及被他人取得的風險,以及被告是否有案底。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良好品格、年齡及協助當局只可作有限度額外減刑。法庭並以整體性原則處理多項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納Chan Chi Fun所列的槍械及彈藥量刑因素,並依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an Shen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Kwok Chi確認社會保障及即時監禁的重要性。Man Hung Pui說明管有彈藥通常較管有槍械輕;Leung Shiu Lun則確認氣槍較左輪手槍及手槍輕。法庭亦考慮Z v HKSAR、Chan Yiu Shing、Li Chung Man、Yu Chun Lung及Lam Fu Kin等案件。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均被判監禁。第一被告兩項控罪刑期合併及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八個月;第二被告總刑期為二十二個月;第三被告判監十六個月。三人因已服羈押期而即時獲釋。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非法用途意圖,未上鎖、容易被他人取得或經改裝而具高槍口能量的氣槍,仍可導致實質監禁刑期。羈押時間、認罪及良好品格可影響刑期,但不會取代社會保障的核心量刑目的。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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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無牌管有氣槍會被判多久?
A.

刑期取決於氣槍威力、儲存方式、是否容易被他人取得、認罪及案底。本案第二被告因管有及交付氣槍,總刑期為二十二個月;第三被告判十六個月。

Q.已用彈藥也會判監嗎?
A.

可以。法庭會考慮彈藥數量、是否仍可使用、被告意圖及其他風險。本案第一被告管有一發實彈及大量已用彈藥,總刑期為兩年八個月。

Q.認罪和已被羈押會否減刑?
A.

及早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羈押時間亦會影響實際服刑;但社會保障仍是首要考慮。本案三名被告均因已服羈押期而即時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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