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SINGH JAGJIT DCCC194/2024
管有多件武器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INGH JAGJIT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Singh Jagjit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第13條,於2023年6月23日在尖沙咀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三個電擊裝置;第二項是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17條,管有伸縮警棍、三把劍及胡椒噴霧,並意圖作非法用途。警方在被告獨居的單位內搜出物品;被告承認物品均屬於他。三個電擊裝置電壓約為10,722至19,652伏特,能使人受電擊而失去活動能力。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兩項武器罪行的量刑起點、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是否屬加刑因素、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辯方以被告認罪、物品在私人住所內及部分劍具宗教象徵意義求情;控方強調武器數量、潛在傷害及保釋犯案。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個案事實及阻嚇需要確定量刑起點,並考慮武器的威力、數量、潛在傷害、管有方式及可能作非法用途的風險。三個電擊裝置與胡椒噴霧放在一起,加上被告承認胡椒噴霧擬作非法用途,足以推論電擊裝置亦為日後非法使用而持有。第一項起點為監禁三年,第二項為一年九個月;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各加三個月。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兩罪只部分同期執行,以反映各罪的額外嚴重性及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Mohamed P Shafik,確認此類案件沒有固定刑罰表,須重視阻嚇、武器電壓及非法用途風險;並參考HKSAR v Li Hung Kwan、HKSAR v Fan Kwok Wai及HKSAR v Ng Kam Hung。關於攻擊性武器,法院參考HKSAR v Han Shuo Humphrey所列的武器性質、潛在傷害、意圖、數量及管有方式等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監。第一項監禁26個月,第二項監禁16個月,其中第二項6個月與第一項刑期連續執行,合共監禁32個月。法院沒有啟動原有的10個月緩刑刑期。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沒有固定量刑表的武器罪行仍會因電壓、數量、潛在傷害及非法用途推論而大幅加重。即使罪行在同日同地發生,若各自增加整體危險,刑期亦可僅部分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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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無牌管有電擊裝置最高可判多久?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所涉罪行最高可判監禁14年及罰款十萬元。本案三個電擊裝置被判刑起點三年,扣減認罪後該罪判囚26個月。
Q.同日管有多件武器可否全部同期執行?
不一定。法院認為兩項罪行雖在同日及相近地點發生,但各自增加數量及潛在傷害,因此僅部分同期執行,合共判囚32個月。
Q.在保釋期間犯武器罪會否加刑?
會。在本案中,被告在另外兩宗案件的保釋期間犯案,法院視之為兩項罪行的加刑因素,各項量刑起點均增加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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