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景文案 DCCC428/2021

連環偷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八個月
認罪後總刑期為監禁三年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6/2022[2022] HKDC 57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景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黎景文面對十二項控罪,包括五項盜竊、三項偽造文件、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仿製火器、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吸食毒品器具。他承認控罪一、二、四、五、六、八及十至十二,控方則將其餘控罪留檔。承認事實顯示,被告在短期內偷取三輛電單車及車上物品,並把其他車牌套用其上以逃避偵查;警方另在其中一輛失車內搜出氣槍、子彈匣、甲基苯丙胺及吸食器具。被告有多次涉及不誠實、毒品及車輛罪行的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就連環偷車、偽造車牌、管有仿製火器及少量毒品量刑;被告是否因認罪、失車已尋回、經濟壓力及毒品供自用而獲減刑;多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是否應取消其駕駛資格。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偷竊汽車屬嚴重罪行,須判處具相當長度的即時監禁,以反映阻嚇需要。案情的加刑因素包括三輛電單車、短期連環犯案、相關車輛前科、偽造車牌以逃避偵查、可能轉售失車,以及以失車收藏武器和毒品。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但經濟壓力、合作及失車尋回並非額外減刑因素。法庭依據整體刑責原則,先處理各項罪行,再確定不過分嚴苛的總刑期;毒品量刑亦須考慮流入他人的潛在風險。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ng Chun Ming確認偷車須即時及長期監禁以作阻嚇。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及其他偷車案件提供量刑參考,但同級判決不具約束力。HKSAR v Mok Cho Tik及HKSAR v Chew Sik Pom影響毒品潛在風險及份量的分析。HKSAR v Ngai Yiu Ching確立多項罪行總刑期須符合整體刑責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各項承認控罪被判處個別刑期,經同期及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監禁三年八個月(44個月)。法庭另就偷車罪取消被告持有或領取任何駕駛執照的資格四年,所有停牌令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偷竊電單車不因車輛價值較低而屬輕微罪行;車牌轉換、累犯及利用失車收藏違禁品均會顯著加刑。法庭亦重申,同級案件只能作參考,總刑期須按整體刑責及避免雙重處罰的原則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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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連續偷取三輛電單車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考慮被告在短期內連環偷車、屬車輛罪行累犯及曾以車牌逃避偵查,並扣除認罪減幅後,判處總刑期監禁三年八個月。

Q.偷車後更換車牌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認為更換車牌顯示被告有計劃並意圖阻礙偵查,且使偷車罪更為嚴重;本案相關偽造文件罪各判監禁八個月。

Q.偷車罪犯有前科會否被取消駕駛資格?
A.

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9條,法庭可因偷竊汽車而作出取消駕駛資格命令。本案被告被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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