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259/2022
C
[2023] HKDC 531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259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班华胜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
L L
日期: 2023 年 4 月 19 日
M 出席人士: 梁栢誠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趙勁洪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薛海華律師行延聘, N
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P [2] 企 圖 嚴 重 入 屋 犯 法 罪 ( Attempted aggravated P
Q burglary) Q
[3] 以槍械拒捕(Resisting arrest with arms)
R R
[4]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
S S
港(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T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T
Hong Kong)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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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C
------------------------ C
判刑理由書
D D
------------------------
E E
1. 被告在我席前承認控罪書上的四項控罪,即:
F F
G G
控罪一:入屋犯法罪;
H 控罪二:企圖嚴重入屋犯法罪; H
控罪三:以槍械拒捕;及
I I
控罪四: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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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在香港。
K K
2. 被告承認在庭上向他宣讀的經修訂案情撮要。
L L
M M
3. 案情顯示,被告是被警員發現和拘捕了控罪二、三和四
N 所指稱的事件後,才被發現,原來他也牽涉在早前發生的另一宗入 N
屋犯法罪,即控罪一。
O O
P 4. 下面,本席先交代與控罪二、三和四有關的案情。 P
Q Q
5.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一隊便裝警務人員在大埔大窩西支
R R
路的一帶進行反爆竊行動。
S S
6. 在大窩西支路有一個名為「好時華廷」的屋苑。屋苑內
T T
的,都是獨立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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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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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7. 警員在好時華廷 30 號屋的 2 樓設置了觀察點,觀察可疑 C
人士的出現。
D D
E 8. 凌晨 1 時 57 分,警員 19434(即案情撮要所述的控方第 E
F
三證人)注意到一名全身黑色衣著的男子爬過墓碑旁邊的鐵閘,走 F
下了樓梯。
G G
H 9. 這名全身黑色衣著的男子便是被告。他較為具特徵的一 H
件衣飾,是他頭上戴着的一頂黑色鴨咀帽。另外,他還戴了一個黑
I I
色的口罩。
J J
K 10. 接着控方第三證人看見,被告先走進 29 號屋和 30 號屋 K
之間的縫隙,然後返回行人路,再爬上 30 號屋的外牆。
L L
M M
11. 期後,控方第三證人看見被告進入了 30 號屋的花園,躲
N 在圍牆角落,當時被告手持一支螺絲批。 N
O O
12. 警員走下 30 號屋內的樓梯。此時被告看見警員,於是立
P P
即逃跑。
Q Q
R
13. 警員呼喝被告,叫他不要走,但被告沒有理會,跳過一 R
度兩米高的圍牆,然後朝着 50 號屋的方向跑去。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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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14. 與此同時,被告拋下他帶在身上的那支螺絲批和一支電
C 筒。 C
D D
15. 當被告跑到 50 號屋時,控方第三證人和其他警員追了上
E E
來,那時,被告突然轉身,拿出一個噴霧器並將之向控方第三證人
F 噴射。 F
G G
16. 之後,被告跑入了一條死路。他無路可逃,只好轉身跑
H 向前來追截的警員。此時,控方第三證人嘗試制服被告,但被告掙 H
I 扎,與控方第三證人跌在地上並扭作一團。 I
J J
17. 警員 17852(即案情撮要提及的控方第二證人)上前協
K 助控方第三證人,用警棍擊打被告,但此際被告再次用噴霧器噴射 K
L 控方第三證人。 L
M M
18. 不久,被告被成功制服和鎖上手扣,被告被拘捕。
N N
19. 掙扎期間,被告跌下一些物品在地上,包括他戴在頭上
O O
的鴨咀帽。該帽有「LA」字樣的標誌。
P P
Q 20. 在這事件中,被告和控方第三證人都受了傷。 Q
R R
21. 控方第三證人的左腳踝和左腳側都受了傷。治療後他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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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同日出院。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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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2. 警員檢取了那個噴霧器,然後將它送到政府化驗所化
C 驗。 C
D D
23. 政府化驗師證實,罐內載有 2-氯化苯亞甲基丙二腈。那
E E
是一種可用作長距離噴射的有害化學物質,常見於個人防護裝備,
F 通常用來針對目標對象的眼睛或臉部,因它有使軟黏膜組織產生熱 F
感的效力。
G G
H 24. 除了那噴霧器外,警員也檢取了不少數量的物品為證 H
I 物,包括鴨咀帽、早前被告掉下的螺絲批,以及被告身上穿着的藍 I
色裇衫。該裇衫有一特徵,因它的右肩附近位置有一撕破的地方。
J J
K 25. 警員後來翻看在一處名為「小白兔音樂農莊」發生的一 K
L 宗入屋犯法罪的閉路電視片段,發現其中一名疑人的鴨咀帽、藍色 L
裇衫(尤其那撕破位置)及螺絲批,全部跟被告的相似,因此鎖定
M M
被告是該案的其中一名犯案人士。
N N
O 26. 該小白兔音樂農莊位於元朗粉錦公路橫台山村。 O
P P
27. 2021 年 11 月 13 日凌晨 1 時 45 分,音樂農莊的東主林先
Q 生(案情撮要提及的控方第一證人)回家。 Q
R R
28. 後來,約凌晨 2 時 11 分,控方第一證人收到一位職員或
S S
保安員的通知,有兩名疑人非法闖入了農莊。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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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9. 於是,控方第一證人翻查閉路電視片段,並且發現,確
C 實有兩名男子闖入了農莊(其中一人被辨認出為被告)。該兩人首 C
先走向農莊內的其中一個雪櫃,剪開雪櫃鎖,拿走了一些啤酒;然
D D
後他們又再剪開另一雪櫃的鎖,拿走了一些飲品。
E E
F 30. 控方第一證人其後點算損失,發現兩個雪櫃共有 34 罐啤 F
酒、12 罐可樂和 24 瓶椰子汁被偷。它們總值 1,250 元。
G G
H 31. 警誡下,被告作出了一番陳述,內容包括以下: H
I I
(a) 他是湖南人,他先由湖南到深圳,然後坐船從深
J J
圳來香港;
K K
(b) 他沒有有效的證件入境香港;
L L
M M
(c) 他被一名湖南人欺騙,說是來香港的地盤工作,
N 但是,卻被帶往前面提及的 30 號屋那裏; N
O O
(d) 他在身上帶着的物品,大部份都是那名湖南人給
P P
他的(包括那噴霧器和螺絲批);及
Q Q
(e) 他純粹因為肚餓,想偷些東西吃,才闖入 30 號屋
R R
爆竊。
S S
T 32. 辯方確認控方擬備,有關被告的認證經歷書。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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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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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被告於 1990 年 6 月出生,案發時 31 歲,量刑時 32 歲。
C C
34. 被告是內地人,在內地只接受過小學教育。
D D
E 35. 被告被捕前無業。 E
F F
36. 被告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G G
H 37. 代表被告的趙大律師向法庭呈上了書面求情陳詞。期 H
後,他曾再度呈上一份書面補充求情陳詞。在庭上,他也作出了口
I I
頭陳詞。
J J
K 38. 在他的書面陳詞中,他更加詳細地交代了被告的背景。 K
L L
39. 被告單身,來香港前在內地跟母親同住,他的父親多年
M M
前已過身。被告沒有兄弟姊妹。
N N
40. 他母親左手殘廢,被告每天早上和晚上都要替母親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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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
P P
41. 被告教育程度只達小二,在內地只是在地盤當臨時工,
Q Q
收入不穩定,每月收入只是約人民幣 3,000 元。
R R
S 42. 辯方說,被告誤信內地的一些訊息,以為偷渡來到香港 S
之後,便很容易找到工作。他到了香港後找不到工作,後來在一名
T T
男子的慫恿下,干犯了本案涉及的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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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43. 辯方說,被告現在感到後悔,只想快點出獄,好讓他回 C
家陪伴母親。
D D
E 44. 本席認為,被告可倚賴的求情理由,就只有他認罪和初 E
F
犯這兩項事實。 F
G G
45. 但是,本席留意,被告在較遲階段才透過律師通知法庭
H 他打算承認控罪一。因此,控罪一的認罪扣減,僅只有四分一。辯 H
方亦同意這個幅度的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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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辯方呈上了 8 宗上訴庭案例和 4 宗區域法院判例。
K K
47. 本席打算先討論控罪二至四的刑期。
L L
M M
控罪二
N N
48. 控罪二是企圖嚴重入屋犯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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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49. 首先,本席必先指出,量刑基準不會因為它是一項未完 P
Q
成的企圖罪行,便會有別於一般的嚴重入屋犯法罪。當然,其中一 Q
個法庭要考慮的因素,便是被告未能或沒有盜取到物品這事實,因
R R
為,許多案例都指出,被盜財物的價值,會是量刑的其中一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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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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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上訴庭早於 The Queen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 當
C 中便已頒下指引,就着在居所干犯的入屋犯法罪而言,即使被告是 C
初犯,適用的量刑起點,是三年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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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當然,這個量刑起點,須因應每宗案件的案情,以及被
F 告的背景來調整。舉例說,如果被盜財物價值高,又或者被告是一 F
名爆竊慣犯的話,量刑起點便要提高。
G G
H 52. 至於嚴重入屋犯法罪,其適用的量刑起點,同樣取決於 H
I 案情。其中一個法庭要注意的因素,便是被告在干犯嚴重入屋犯法 I
罪時,他管有的物品或武器是什麼,以及犯案過程中,他有否使用
J J
該些物品或武器,甚至向他人展示過該些物品或武器。
K K
L 53. 如果有那些情況出現,量刑起點當然會被大幅調高。 L
M M
54. 在本案,被告干犯控罪二時,正是他爬過了 30 號屋圍
N 牆,躲在圍牆一角落之時。 N
O O
55. 當時他手持螺絲批,而且,後來發現,原來他身上還攜
P P
帶着一罐載有有害化學物質的噴霧器。
Q Q
56. 當然本席沒有忽略,干犯控罪二的過程中,他沒有使用
R R
該支螺絲批和該罐噴霧器。
S S
T 57. 而且,他未能成功偷取任何財物,這也正是他被控企圖 T
嚴重入屋犯法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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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8. 就着控罪二的適當量刑起點,控方呈上了兩宗上訴庭案 C
例和一宗區域法院判例,分別是 The Queen v Ko Lai Man 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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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62/1991;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 CACC 359/1981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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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Kwok Kin Chuen, DCCC 64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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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按本席理解,控方是因為看到 Kwok Kin Chuen 案中,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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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康法官援引過 Ko Lai Man 和 Mo Kwong Sang,所以呈上了該系列
H 的案例。但是,事實上,無論是 Kwok Kin Chuen 抑或是 Ko Lai H
I Man,其案情都比我席前案件的案情嚴重得多。理由是,它們都牽 I
涉到入侵者入屋後對屋內住戶使用武力、武器或作出威嚇的情節,
J J
情形類似在屋內行劫,這也解釋了,為何游法官認為有必要援引 Mo
K K
Kwong Sang。
L L
60. 本席認為,控方呈上的案例和判例都不適用,應該被區
M M
分。
N N
O 61. 本席反而認為,辯方援引的 HKSAR v Li Siu Yeung, CACC O
232/2004 較具參考價值。該案的申請人進入了一所教堂爆竊。他犯
P P
事時身上帶着一把刀,因此他被控一項嚴重入屋犯法罪。上訴庭認
Q Q
為,原審法官採納的三年半量刑起點,絕對不是明顯過重。
R R
62. 辯方陳詞,適當的量刑起點,是 3 年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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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本席認為,這樣的量刑起點略嫌過低,因為,雖然被告
C 沒有使用螺絲批和噴霧器,但是,他帶備在身邊,必然有打算使用 C
它們的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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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本席認為,以三年這個適用於家居的入屋犯法罪起步
F 點,再加上 6 個月,是一個合適的量刑起點。 F
G G
65. 因此,控罪二的量刑起點,是 42 個月監禁。
H H
66. 被告適時認罪,可獲得三份一的扣減。
I I
J J
67. 因此,控罪二的刑期是 28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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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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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68. 控罪三是以槍械拒捕的控罪,違反第 238 章《火器及彈
N 藥條例》第 17(1)條。 N
O O
69. 這罪行的最高罰則是終身監禁。
P P
70. 至於何謂「槍械」,則由該條例的第 2 條所界定。可以
Q Q
這樣說,「槍械」涵蓋的器械、器材頗多。在本案而言,被告使用
R R
犯案的,是那罐載有有害化學物質的噴霧器。早前本席在引述案情
S 撮要時,便已闡釋了,為何政府化驗所認為,它符合「槍械」的定 S
T 義,以及它對人體的一般傷害。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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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上訴庭沒有就第 17(1)條的罪行頒下量刑指引。
C C
72. 就這控罪而言,辯方在其典據列表中便只援引了區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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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法官杜大衛在 HKSAR v Law Ka Leung, DCCC 856/2015 頒下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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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F F
73. 在該判詞第 15 和 16 段的註腳,杜大衛法官提及過數宗
G G
上訴庭案例。本席曾閱讀該些上訴庭案例,但是,本席留意,該些
H 案例的案情,都比本案(及杜大衛法官席前的案)的情節嚴重。就 H
I 以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e Chun Ho Jeef, CAAR 9/2008 為例,該答 I
辯人用作干犯槍劫罪的,是一把氣槍; 他在逃走過程中,曾經用氣槍
J J
指着前來追趕的一名途人,並威嚇他不要再追。
K K
L 74. 本席的意見是,在量刑這類罪行時,法庭須顧及包括以 L
下的事項:
M M
N (i) 槍械的實體和性質是甚麼; N
O O
(ii) 槍械的功能及/或潛在功能;
P P
Q (iii) 槍械對人體的傷害; Q
R R
(iv) 在逃跑和拒捕過程中,被告如何使用該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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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v) 槍械對追捕者有否造成傷害;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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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被告是因為干犯了什麼罪行而拒捕,即基本罪行
C 是什麼(underlying offence)。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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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如前所述,被告使用一罐含化學物質的噴霧器,其功能
E 主要是發射化學物質到受襲者的眼睛或面部,令他產生灼熱的感 E
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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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76. 在庭上,本席曾檢視過實體證物,它上面寫着「噴霧防
H 衛器」,外形和大小似一支胡椒噴霧。雖然在我席前沒有確切的科 H
學證據,但是本席相信,其噴射模式和功能,與胡椒噴霧器類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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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噴霧器當然不同於一支手槍、氣槍或仿製槍械。某個角
K 度看,仿製槍械對追捕者或受襲者產生的威嚇和震懾力還要大,因 K
為,他們未必知道,持槍者所持的,是真槍械抑或仿製槍械。
L L
M 78. 當然,本席不是說,使用噴霧器便不嚴重。 M
N N
79. 在本案,被告曾兩度向控方第三證人發射噴霧器,以圖
O O
阻止控方第三證人追捕和制服他。
P P
80. 現在沒有證據顯示,控方第三證人因為噴霧器物質的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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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而受到傷害或嚴重傷害。
R R
S 81. 被告干犯的基本罪行是企圖嚴重入屋犯法罪。他干犯該 S
企圖爆竊時,曾攜有同一支噴霧器,但是,無論如何,這事實在本
T T
席就控罪二量刑時已被列入考慮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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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82. 考慮和平衡了所有因素後,本席認為,控罪三的合適量 C
刑起點,應為三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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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83. 被告適時認罪,可獲得三分一扣減。 E
F F
84. 因此,控罪三的刑期,是 24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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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控罪四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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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控罪四是俗稱的「非法入境罪」。
J J
K
86. 上訴庭案例已指出,認罪後的判刑,是 15 個月監禁。 K
L L
87. 控罪四的刑期,是 15 個月監禁。
M M
控罪一
N N
O O
88. 本席現在討論控罪一的刑期。
P P
89. 涉及控罪一的地方,是一處農莊,也即,不是一處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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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R R
S
90. 案情顯示,被告與另一男子一起犯案,當時農莊的大閘 S
敞開,被告與另一男子是進入一個開放的地方。他們偷竊的物品,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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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是兩個雪櫃內的飲品,價值 1,250 元。至於被他們剪爛了的兩個
C 雪櫃鎖,合共價值 160 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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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換句話說,損失物品的價值,是 1,4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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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92. 辯方援引 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 F
HKSAR v Law Tin Yam, CACC 258/201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詠
G G
琴, CACC 394/2010 等案例,並且指出,如果被告的行為近似小偷,
H 又或被告只是機會主義者,而被盜財物價值又不高的話,法庭可採 H
I 納一個較一般入屋犯法罪為低的量刑起點。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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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但是,辯方同意,被告夥同另一人犯案,量刑也有必要
K 反映這因素。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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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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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監禁。
N N
95. 被告在較遲的階段才告知法庭他認罪,因此他只能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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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一的扣減。
P P
Q 96. 因此,控罪一的刑期是 15 個月監禁。 Q
R R
97. 接着下來,本席須考慮總刑期問題。
S S
T 98. 在庭上,本席曾邀請辯方就這議題陳詞。辯方理解,依 T
循上訴庭的許多案例,非法入境罪的刑期,須跟被告干犯的其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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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刑期,全數分期執行。見例如,HKSAR v 王軍, CACC 23/2013 及
C HKSAR v Wei Bingquang(韦炳广), CACC 71/2022。但是,後來辯方 C
呈上 HKSAR v 梁清榮, CACC 207/2012 和 HKSAR v 王大大, C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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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020,要求法庭酌情輕判。
E E
F 99. 本席已考慮過所有事情。本席打算先處理控罪二和三的 F
刑期問題。
G G
H 100. 控罪二和三源自同一事件。本席命令,控罪三刑期當中 H
I 的 22 個月,跟控罪二的刑期同期執行,2 個月分期執行(28 + 2)。 I
J J
101. 本席認為,控罪一、二和三合起來的刑期,經審訊後,
K 應為四年,亦即,經認罪後為 32 個月。因此,本席頒令,控罪一刑 K
L 期當中的 13 個月,跟控罪二和三合起來的刑期同期執行,2 個月分 L
期執行(30 + 2)。
M M
N 102. 至於控罪四的刑期,原則上,應該跟其他控罪的刑期全 N
O 數分期執行。但是,考慮到被告此前沒有案底,本席認為,整體量 O
刑而言,若然經過審訊的話,5 年 3 個月監禁會是一個能夠反映被告
P P
所有罪責的合適總刑期。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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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這表示,給予認罪扣減後,刑期應為 42 個月。 R
S S
104. 為達致此目的,本席頒令,控罪四刑期當中的 5 個月,
T 跟其他三項控罪合起來的刑期同期執行,10 個月則分期執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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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5. 因此,本席判處被告共 42 個月監禁。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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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彭亮廷 ) 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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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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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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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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