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DCCC 43/2022 B
[2023] HKDC 296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43 號
F F
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I
張翰維
J --------------------- J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L 日期: 2023 年 2 月 23 日 L
M 出席人士: 李庭偉先生,為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余超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
N N
延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管有炸藥(Possessing explosives)
P [2] 無牌管有彈藥(Possession of ammunition without a P
licence)
Q Q
[3] 煽惑他人犯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Incitement to
R R
commit possession of arms or ammunition without a licence)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 B
判刑理由書
C C
-------------------------
D D
1. 被告人面對 3 項控罪,分別為「管有炸藥」1(控罪 1);
E E
「無牌管有彈藥」2(控罪 2);「煽惑他人犯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3
F F
罪(控罪 3)。被告人承認控罪 1、3 及同意有關案情後被裁定罪名成
G 立。本席繼而批准控方申請,命令控罪 2 保留檔案中,必須得到法庭 G
H
准許才可以進一步處理。 H
I I
罪行詳情
J J
控罪 1
K K
L L
2. 被告人於 2021 年 6 月 29 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 座)怡
M 康閣 613 室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 M
磺。
N N
O O
控罪 3
P P
3. 被告人於 2019 年 10 月 3 日至 11 月 22 日期間(包括首尾
Q Q
兩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R R
S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55 條。 S
2
違反第 238 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 13(1)及(2)條。
3
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第 13(1)及(2)條並可根據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
T 以懲處。 T
U U
V V
-3-
A A
B B
案情撮述
C C
D 4. 警務人員於 2021 年 6 月 29 日上午 0650 時,在被告人離開 D
E 613 室期間在單位外將他截停後執行法庭搜查令,在 613 室內不同地 E
方搜出以下涉案證物:
F F
G 位置 證物 G
H 被告人睡房內雙 一本記事簿,內有一些槍及子彈的繪圖/設計圖; H
層牀上層 一個粉紅色膠袋,載有兩枝氣槍、一把連刀套的刀
I I
(牌子 MUELA)及一個載有 6 枚子彈的膠袋;
J J
一個黑色膠袋,載有兩個“3M”防毒面罩、兩個
K 濾芯、一個槍用放大器及兩枝破損氣槍。 K
被告人睡房內雙 一個黑色背囊,內有:
L L
層牀下面 一個黃色膠袋,載有 15 個圓形鐵製品、兩個撞鎚
M M
零件、一個扳機零件、一個鐵製品零件、一個鐵製
N 手柄、一個手柄及一個三角鐵; N
6 個盒,載有共 580 枚空包彈(設計供槍彈推動打
O O
釘工具用並能產生推進氣體的槍彈);
P P
兩罐打火機燃料;
Q 11 枝鐵管; Q
R
兩個鐵座。 R
被告人睡房內木 一個綠色膠袋,內有:
S S
架上 一個樽(印有 Terra Vega 字樣),載有一些液體;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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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4-
A A
B 一個載有 590 克“硫磺”的袋及 6 個載有 859 克 B
“硝酸鉀”的袋(印有“硝酸甲”字樣)[控罪 1]。
C C
D D
5. 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
E E
(i) 涉案氣槍及零件屬於他所有,他在網上平台學習如
F F
何安裝,因貪玩而這樣做;
G G
H (ii) 供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用的槍彈(上文第 2 段內的證物 H
(4)(ii))也屬於他所有,購自五金店。他知道無牌管有
I I
該些槍彈是錯的;
J J
(iii) 他在網上平台觀看教人製造爆炸品的影片,於是購
K K
買“硫磺”及“硝酸鉀”(上文第 2 段內的證物(5)(ii)
L
—控罪 1)製造爆炸品。他因貪玩才這樣做,無意傷 L
M 害他人。 M
N N
6. 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
O O
P
(i) 涉案氣槍、供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用的槍彈及化學物 P
料屬於他所有;
Q Q
R (ii) 他在互聯網上學習如何安裝槍械,在記事簿(上文第 R
2 段內的證物(1))上寫下如何製造槍械的筆記,該記
S S
事簿在案發處所已被警方檢獲;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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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5-
A A
B B
(iii) 他以每盒港幣 30 至 50 元購入供槍彈推動打釘工具
C C
用的槍彈;
D D
(iv) 他是地盤工人,但沒有任何管有或使用槍彈及槍彈
E E
推動打釘工具的牌照;
F F
(v) 他約兩年前購入化學物料,用來製造“黑火藥”;
G G
(vi) 他在互聯網(YouTube)上學習如何製造“黑火藥”,
H H
方法是把 (1) 硝酸鉀、(2) 硫磺 及 (3) 碳(木炭)混合
I I
在一起;
J J
(vii) 因好奇貪玩和追求刺激感,他打算把製成的“黑火
K K
藥”放入上述的槍彈,再把槍彈放入氣槍,以製作出
L 逼真娛樂性效果; L
M (viii) 他因為懶惰和怕危險,仍未購買碳(木炭); M
N N
(ix) 他無意用上述物品來傷害他人。
O O
7. 炸彈處理主任證實:
P P
Q Q
(i) 黑火藥是硝酸鉀、碳(木炭)及硫磺的混合物,比例
R 或視乎擬作用途等因素而定,但一般常見配方比例 R
為 75%硝酸鉀、15% 碳及 10%硫磺;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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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ii) 製造黑火藥這種「爆炸品」需要三款原料,“硝酸鉀” B
及“硫磺”是其中兩項必要物料;
C C
D (iii) 案發處所內有硫磺及硝酸鉀,但沒有碳(木炭),尚 D
未能製造黑火藥;
E E
F (iv) 假如取得碳(木炭),加上被檢獲的硝酸鉀及硫磺, F
可製成約 1.1 公斤(1100 克)黑火藥;
G G
H (v) 黑火藥是低爆炸性的爆炸品,引爆時會爆燃而非爆 H
炸,並對撞擊、摩擦及火花敏感,現今主要用於保險
I I
信管及煙火品;
J J
(vi) 黑火藥亦用於推進槍管子彈和在空中投射火箭。
K K
L 控罪 3 案情 L
M M
8. 警方撿取了被告人 的手提電話 。檢驗 後發現被告人以
N N
「Joker13」名稱參與並管理一個名為「土木工程學院」的 Telegram 通
O 訊程式群組。群組內有其他 4 名組員。 O
P P
9. 在 2019 年 10 月 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2 日期間,被告人透
Q Q
過發放以下有關製造和安裝槍及彈藥的訊息及相片來煽惑群組其他成
R 員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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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日期 訊息 B
2019 年 10 月 3 日 被告人問如何加入其他人,創立群組的「一等
C C
良民」回覆「應該 send 比手足就 OK」,被告
D D
人回覆「Send 緊」。
E 被告人向其他人展示如何在「鐵通」安裝和發 E
F
射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釘槍射釘彈)。 F
YouTube 影片「自制子弹,射钉弹的威力!」
G G
以顯示該些槍彈作為武器的威力(附件 C1)。
H H
YouTube 影片「.22 Ammo for the Apocalypse -
I Hybrid Pellet/Nail Gun Blank rounds」以顯示用 I
釘槍彈射玩具彈頭的威力(附件 C2)。
J J
指「台灣原住民都係用釘槍彈整武器」(附件
K K
E)。
L 2019 年 10 月 13, 14 被告人與其他人討論自製槍的威力和工具的 L
及 16 日 損耗。
M M
2019 年 11 月 19 日 被告人煽惑其他人購買大量物料把氣槍改換
N N
為“真槍”,用來發射釘彈。「呼籲大家入貨
O 買定大量左輪(不鏽鋼)氣槍改裝做真槍,同.27 O
P
射釘彈 左輪易改」(附件 B - 相片 47)。 P
2019 年 11 月 22 日 被 告 人 進 一 步 分 享 YouTube 影 片 「 air gun
Q Q
converted to real gun」,讓其他人學習如何把氣
R R
槍改換為火器及威力(附件 C3)。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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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10. 根據香港法例第 238 章《槍械及彈藥條例》第 2 條釋義, B
「彈藥」也包括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C C
D D
11. 基於以上事實,被告人被裁定控罪 1、3 罪名成立。
E E
刑事定罪紀錄
F F
G 12. 被告人曾經於 2015 年 4 月 28 日就一項「公眾地方打鬥」 G
H
罪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1,000 元,反映案情並不嚴重。被告人 H
的定罪紀錄性質與本案不同,而且已經是 8 年前的事情,不以此為加
I I
刑因素。
J J
K
背景及求情陳詞 K
L L
13. 被告人 33 歲,未婚,被拘捕前與母親同住 613 室。被告人
M 父親在他八歲時離家出走,自此由被告人母親獨力支撐家庭。由於未 M
能接受丈夫拋妻棄子的事實,她最終患上抑鬱症,不能工作,一家人
N N
只有倚賴公共援助過活。被告人同情母親遭遇,特別孝順,兩人關係
O O
非常融洽。
P P
14. 被告人母親的抑鬱症一直未能痊愈,需定期接受治療,被
Q Q
告人在案發前負責照顧她起居飲食,兩人相依為命。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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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15. 被告人中五畢業後開始工作幫補家計,曾經任職酒樓侍應、 B
地盤焊工及電工。被告人於案發前在東方創業工程公司的啟德地盤工
C C
作,月入約為 15,000 至$17,000,是家中經濟支柱。
D D
16. 被告人在自己親手撰寫的求情信件中表露悔意,解釋因幼
E E
稚、愚蠢、貪玩及對法律無知而干犯控罪。被告人沒有考慮犯法後果,
F F
因在互聯網上看了影片之後好奇心起及一時歪念而犯下罪行。
G G
17. 被告人提及另一個干犯控罪的原因,就是在案發時段,娛
H H
樂場所及可供消遣店舖都因社會動盪及疫情而關閉,食肆又禁止堂食,
I 被告人既要工作又要獨力照顧母親,生活壓力非常大,不知如何解壓 I
才興起了犯案念頭。
J J
K 18. 被告人說他在還押的 19 個月期間深深反省,後悔令家人和 K
朋友擔心和沒有履行孝順母親的責任,更為浪費納稅人金錢在獄中供
L L
養他而感羞愧,承諾將來奉公守法,服務社會回饋大眾,望法庭輕判。
M M
19. 辯方余大律師提出了以下求情因素。
N N
O 20. 被告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及沒有類似定罪紀錄。 O
P P
21. 根據被告人招認,他在兩年前購入涉案化學原料後沒有進
Q 一步購入木炭去嘗試製造黑火藥。由於黑火藥仍然未被製成,因此嚴 Q
重性相應輕微。
R R
S 22. 控罪 3 的 Telegram 群組只有其他 4 名成員,相比人數過千 S
或過萬的頻道而言,接觸面並不廣泛,可以被煽惑的對象人數有限,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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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而且訊息內容只圍繞製造過程,完全沒有提及製成品將作何用,也沒 B
有提及要傷害特定對象。
C C
D 23. 被告人拘捕後一直配合調查,警誡下坦白承認罪行,主動 D
提供電話的密碼給予警方進行調查。
E E
F 24. 被告人由 2019 年 6 月 29 日被拘捕後一直被還押,至今已 F
經接近一年八個月。以一個從未失去自由的人而言是很大的教訓。被
G G
告人在還押期間研讀佛學,每天抄寫經文,已累積多本練習簿,反映
H H
出他心懷悔意,日後重犯機會甚低。
I I
25. 有關判刑法律原則方面,余大律師指出控罪 1 沒有量刑指
J J
引,但邀請法庭參考 HKSAR v Chan Yiu Shing [2018] 1 HKLRD 421 案
K 件。該案第 2 被告人因管有可製成鋁熱劑(thermite mixture)的爆炸物 K
料而被起訴一項管有炸藥罪(該案中的控罪 2),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
L L
罪名成立。原訟法庭法官採納了 2 年 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M M
26. 同案第 3 被告人面對兩項管有炸藥罪(該案中的控罪 3 及
N N
5)。就控罪 5,被告人因管有可製成 TATP 炸藥的物料,傷害性較高,
O O
但是考慮到其中一項原料數量不多及沒有製成品,原訟庭法官採納了
P 3 年 2 個月為量刑起點。至於控罪 3 方面,第 3 被告人管有的炸藥性質 P
Q
與第 2 被告人在控罪 2 中管有的類同,但是種類及數量較多,法官採
Q
納了 2 年 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R R
27. 辯方也引用區域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董上琳 [2021]
S S
HKDC 1184; DCCC 476/2020 一案。被告人在該案控罪 3 中管有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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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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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品包括硝酸鉀、碳、硫、鋁、銅、氧化鐵、蔗糖及鎂。當中有 723 克硝 B
酸鉀及 457 克硫磺,估計可製成約 700 克的黑火藥。區域法院法官考
C C
慮到物料仍在製作之中,以 3 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就管有炸藥罪判
D D
處監禁 2 年。
E E
28. 有關我們本案的控罪 3 方面,辯方引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F F
許智傑 [2022] HKDC 1076 案件。該案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煽惑他人有
G 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一項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罪。該 G
案被告人於 2019 年 7 月 2 日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期間透過網上通訊程
H H
式發佈合共 2064 條訊息,其中有關控罪 2 煽惑他人犯製造炸藥罪的訊
I I
息包括圖片,錄影及/或逐步詳列的指引。訊息內容提及製作炸藥的成
J 份組合。 J
K K
29. 區域法院法官引用 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1] HKCA
L 510; CAAR 16/2020 案例中確立的煽惑罪判刑原則,指出控罪 2 涉案貼 L
M
文合共 26 則,在大概五個多月時間內發放,內容煽惑他人製作多種不 M
同形式爆炸品等,並有文字,相片,短片連結及圖解提供詳細指引、
N N
教導及示範。法官亦留意到控罪 1 的貼文提到的襲擊目標是警務人員,
O O
反映控罪 2 的 26 個貼文也有關連,同樣有着傷害他人的主旨,同樣以
P 警務人員為傷害對象。 P
Q 30. 法官認為該案被告人犯案時間相當長,加上當時社會背景, Q
R 他發放的貼文內容屬於長時間及持續的鼓吹及煽惑他人用大殺傷力的 R
爆炸方式對待警務人員,因此危害他們及整體公眾安全。法官亦留意
S S
到被告人發文提醒閱讀者製作過程會有危險,反映出被告人清楚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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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發出的貼文若被跟隨,其他無辜人士,譬如鄰居等人的安全及財產均 B
會被處於險境。
C C
D 31. 區域法院法官認為整體而言被告人的角色不只是純粹轉發 D
貼文,而是積極及主動參與提供意見,並且在轉發內容當中加入了他
E E
自己的意見和分析及將資料整合。縱觀案情,控罪 2 貼文主旨是為了
F F
傷害他人,尤其是警務人員,犯案時間五個多月,所提議的方式不論
G 在製作過程中或成為製成品被實際使用後均具有殺傷力,嚴重威脅公 G
眾生命及財產安全,認為嚴重程度與控罪 1 相若,以 5 年監禁為量刑
H H
起點。
I I
32. 余大律師認為該案案情比被告人的案情嚴重,因為涉案物
J J
品未被完成製造黑火藥,而且可能被煽惑的對象人數只有其他 4 人,
K K
因此希望法庭酌情輕判,給予被告人自新機會令他盡快重投社會照顧
L 母親。 L
M M
量刑
N N
33. 控罪 1 及 3 在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後的最高刑罰分別為監禁
O O
14 年,及第 6 級罰款及監禁 14 年。
P P
控罪 1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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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李慶年法官在控辯雙方也依賴的董上琳案件中,在考慮不
S 同案例後對於管有爆炸品的判刑有如下觀察: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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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60. … 而控罪三的管有爆炸品,主要考慮爆炸品的份量, B
潛在及實際傷害性。一般量刑基準由 2 年至 5 年不等。而發
生在社運期間的暴力事件,包括 2014 年及 2019 年的階段,
C C
量刑基準較高…」
D D
35. 在董上琳案件中,管有的爆炸品足以製作約 700 克黑火藥。
E E
在本案中,根據炸彈處理主任供詞,在取得碳(木炭)後,被告人所管
F 有的硝酸鉀及硫磺可製成約 1.1 公斤(1100 克)黑火藥,較董上琳案 F
份量多約 57%。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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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然而,董上琳案中控罪 3 被管有的爆炸品包括硝酸鉀、碳、
I 硫、鋁、銅、氧化鐵、蔗糖及鎂,種類較本案為多。再者,被告人在購 I
入硝酸鉀及硫磺後的兩年時間內沒有進一步購入碳(木炭),支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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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有關他沒有打算真的去製造黑火藥的說法。
K K
37. 管有爆炸品是嚴重罪行,雖然被告人尚欠碳(木炭)原料,
L L
但是可以推論不難採購,一旦黑火藥被製成及在示威中被使用,將對
M M
生命及財產造成威脅,本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
N N
38. 有關量刑起點方面,考慮到涉案爆炸品份量及可以製造成
O O
1100 克黑火藥,但是被告人沒有管有製成品,及參考以上提及的 Chan
P Yiu Shing 及董上琳案例的判刑後,本席就控罪 1 採納 2 年 6 個月為判 P
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給予 3 分之一認罪扣減後刑期為 20 個月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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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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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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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控罪 3 B
C C
39. 上訴法庭在潘榕偉案中就煽惑他人干犯罪行的判刑原則有
D 以下裁斷: D
E 「36. 第 101I(2)(c)條把煽惑罪的最高懲罰訂為其標的罪行 E
的最高刑罰,原因是煽惑罪必須針對某特定的罪行而作出,
F 雖然煽惑者沒有犯該罪行,但因為他煽惑他人犯該罪行,其 F
煽惑的罪責和該罪行的罪責有必然的關係。故此,法庭為干
G 犯煽惑罪者量刑時,需要考慮其煽惑的標的罪行,以及後者 G
的刑責和刑期;至於如何考慮,則應以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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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0. 一如潘榕偉及許智傑案件,被告人發放煽惑訊息的時段正 I
值香港社會動盪不安之際,雖然群組中人沒有對警員作出侮辱性言論,
J J
但是被告人在如此氛圍下發放本案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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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定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
L L
41. 被告人發放違法的訊息的時段約歷時 1 個半月。約 50 則
M M
(包括照片等)訊息中大部份討論如何製造不同武器及彈藥,沒有提
N N
及將來如何及在甚麼情況下使用製成品,尤其是沒有直接提及要使用
O 製成品來傷害警員。 O
P P
42. 然而,被告人與群組創立人在 2019 年 10 月 22 日的訊息中
Q 表明打算將群組內訊息發放給「手足」。根據司法認知,在該段時候, Q
「手足」泛指所有與警方對抗的人士。唯一合理推論是群組中人若因
R R
被煽惑而管有槍械及彈藥,這些違法物品有可能在示威中被用來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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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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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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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4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均為嚴重罪行,而在社會動盪期間煽 B
惑他人干犯這罪行也同樣嚴重,有可能最終導致前線執法人員受到嚴
C C
重傷害,必須以即時監禁來懲罰及阻嚇。
D D
44. 考慮到本案涉案訊息只有約 50 則,歷時只有 1 個半月,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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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均只涉及如何製造武器或彈藥,沒有直接鼓催使用製成品針對警
F F
員,本席採納 2 年 3 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給予 3 分之
G 一認罪扣減後刑期為 18 個月監禁。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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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判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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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被告人購入及管有控罪 1 原料與他在 Telegram 群組中煽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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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兩者沒有必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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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然而,若兩項罪行刑期全數分期執行的話,總刑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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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重,並會對被告人造成粉碎性效果,因此必須在整體判刑原則下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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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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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退一步綜觀案情後,本席命令控罪 3 刑期中的 8 個月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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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1 刑期分期執行,餘數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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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A A
B B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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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本席認為除了適時認罪外,被告人一直配合警方調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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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提供手提電話密碼節省了調查時間,應予以肯定,因此給予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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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扣減。被告人就控罪 1 和 3 共判監 2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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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德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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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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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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