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PARAMJIT SINGH DCCC890/2024

以噴劑拒捕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3個月
認罪後四罪合共判囚2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9/1/2025[2025] HKDC 7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PARAMJIT SING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District Judge Isaac Tam)

案情摘要

被告Paramjit Singh承認三項盜竊罪及一項以槍械拒捕罪。2023年8月,他在Watsons兩度偷取奶粉及護膚品;2024年1月,他在Park’N Shop偷取朱古力,三宗貨物總值4,050.40元。翌日,警員在灣仔截查及拘捕被告時,被告推開警員,奪取警員的OC泡沫噴劑並向其面部噴射一至兩秒,導致眼睛發紅,以及面部和頸部擦傷。被告有14項前科,其中12項為盜竊罪,並且當時受第8表具結保釋約束。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三項店舖盜竊及以槍械拒捕應如何量刑,包括被告認罪折扣、累犯及第8表具結保釋身份的加刑作用,以及各項刑期應否同期或連續執行。辯方主張盜竊每項起點不超過五個月,拒捕罪起點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控方則要求法院按案情及前科作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店舖盜竊案件通常不超過五個月的量刑起點,因被告為盜竊累犯並受第8表具結保釋約束,將三項現有及兩項相關舊盜竊罪作整體處理,形成24個月的全球起點,再因認罪減三分之一,扣除已服刑六個月後,現有盜竊罪的名義刑期為十個月。拒捕罪方面,法院認為奪取警員的噴劑並反向使用,是公開挑戰執法,且造成眼睛及掙扎傷勢,須具阻嚇性,採用兩年起點,再加三個月,認罪後為18個月。依整體性原則,五個月與盜竊罪刑期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Yang Yan Yun [2014] 1 HKLRD 564第35段支持店舖盜竊每項不超過五個月的起點。HKSAR v Law Ka Leung及R v Wellington提供以武器拒捕的比較量刑資料,但法院指出兩者均不具約束力。法院亦參考英國量刑指引,但認為其沒有約束力。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罪名均判監。第一至第三項各判監四個月二十日,透過部分連續執行合共十個月;第四項判監18個月,其中五個月與前組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23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向執法人員奪取並使用其防護噴劑以逃避拘捕,具有公開挑戰法律的性質,量刑須具阻嚇作用。法院亦採取全球量刑及整體性原則,並將部分相關舊罪納入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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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店舖偷竊後以噴劑拒捕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有多項盜竊前科,且向警員使用其噴劑具有阻嚇需要;三項盜竊及拒捕罪最後合共判處23個月監禁。

Q.認罪可以令盜竊及拒捕刑期減少多少?
A.

法院給予通常三分之一認罪折扣。盜竊罪整體起點為24個月,折扣及扣除已服刑六個月後,現有盜竊罪為10個月;拒捕罪為18個月。

Q.向警員奪取並使用防護噴劑會否被視為嚴重拒捕?
A.

是。法院認為奪取警員噴劑並向其面部使用,是在公眾地方公開挑戰法律,且造成眼睛及掙扎傷勢,因此拒捕罪判監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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