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浩斌案 DCCC892/2022
管有幫派武器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浩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譚浩斌在九龍啟德一個由女友租用的住所內管有21把刀、7支伸縮棍及兩支電槍。警方於2022年4月25日搜查該處時發現有關武器。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武器供自己及其他新義安成員「傍身」,並可能在預期的幫派衝突中使用;他亦承認自2009年起為新義安成員。被告面對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槍械及身為三合會成員三項控罪,並承認全部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罪行的適當量刑起點、武器數量、性能及預期作非法用途對刑責的影響、被告自願招認所應給予的扣減,以及三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辯方主張被告只是代他人保管武器、沒有使用武器的證據,並請求採用較低起點及部分同期執行;控方則要求法院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整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評估各罪的獨立嚴重性及總體刑罰。攻擊性武器數量多、刀具鋒利沉重、伸縮棍可達65厘米,且被告承認武器預備供幫派打鬥使用,故採用21個月起點。兩支電槍具中度電壓及實際造成傷害的能力,並有流入非法活動的真實風險,依相關上訴判例採用36個月起點。三合會罪因沒有威脅行為而採9個月起點。認罪通常扣減三分之一,第三罪因主動招認再減至4個月;其後調整同期關係,使總刑期為3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 HKSAR v Chan Siu Kit,認為六支伸縮棍案件的12個月起點相對寬鬆;依 HKSAR v Mohamed P Shafik、HKSAR v Fan Kwok Wai 及 HKSAR v Li Hung Kwan,電槍量刑須考慮電壓、非法用途及流入他人手中的風險。R v Yun Kai-hong涉及三合會罪起點;HKSAR v Chu Kwok Chu支持因主動招認而額外減刑。辯方引用的 Cheng Chi Wah不具約束力且情節較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被判刑。控罪一判14個月,其中11個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控罪二判24個月;控罪三判4個月,其中1個月與前述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實際使用武器,若武器數量多、具危險性能,且有供幫派打鬥使用的真實風險,仍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主動坦白可獲認罪扣減及額外減刑,但各罪的獨立性仍須在整體量刑中反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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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家中替幫派保管刀具和電槍會判囚多久?
法院認為數量、武器性能及預期用於幫派打鬥均加重刑責;被告雖認罪及主動招認,三項控罪最後合共判處即時監禁36個月。
Q.沒有實際使用電槍也會被判即時監禁嗎?
可以。法院重視電壓、造成傷害的能力及武器流入非法用途的真實風險;本案兩支電槍的量刑起點為36個月,並納入總刑期計算。
Q.承認三合會成員身份會判刑多久?
本案三合會成員罪的量刑起點為9個月,認罪後減至6個月,因主動招認再減至4個月,其中1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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