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337/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男童X及另七人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男童 X 及其他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彌敦道一帶發生的暴動。多名被告(D2-D4, D7-D11)被指參與暴動,其中D11被加控無牌管有9枚使用過的催淚彈殼。被告人大多身穿黑衣並攜帶防毒面具、頭盔等裝備,在警方推進及發出警告後被追截拘捕。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各被告是否參與暴動(違反《公安條例》第19條)。控方指被告身處暴動區域且攜帶裝備,證明其有參與意圖;辯方則爭議:1. 現場是否發生暴動;2. 被告是否有足夠機會離開;3. 警員辨認身份是否準確;4. 攜帶裝備是否等同參與意圖。D9 則辯稱其身分是社工,旨在提供情緒支援。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 HKSAR v Lo Kin Man [2021] HKCFA 37 確立的法律原則,指出暴動是「參與性」罪行,不要求共享共同目的,但需證明被告意識到相關行為並有參與意圖。法官認為,被告在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且有多種離開路徑的情況下仍選擇逗留,加上攜帶與暴動直接相關的裝備(如鋁盤、防毒面具、護膝),可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irresistible inference)其意圖是參與暴動。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Lo Kin Man [2021] HKCFA 37 定義非法集結與暴動的參與性要求;引用 Turnbull 案指引評估身份辨認證據的可靠性;引用 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2 of 2002) 關於影像辨認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D2, D3, D4, D7, D8, D10, D11 暴動罪名成立。D11 額外被裁定無牌管有彈藥罪名成立。D9 罪名不成立(因其社工身份及衣著特徵,法庭不能排除其僅為提供支援之可能性)。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環境證據」與「裝備」在證明參與意圖中的關鍵作用。法官明確指出,在有明確警告且能自由離開的情況下,選擇留在暴動現場並攜帶特定裝備,足以推斷其參與意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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