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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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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HKDC 101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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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9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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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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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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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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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 年 7 月 21 日
M 出席人士: 麥淦鴻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何偉健先生,由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1] 企 圖 無 牌 管 有 槍 械 ( Attempted possession of 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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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out a licence)
P [2] 無 牌 管 有 槍 械 及 彈 藥 ( Possession of arms and P
Q ammunition without a licence)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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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判刑理由書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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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以下兩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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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控罪一: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違反香港法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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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 13 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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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及
F 159J 條;及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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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控罪二: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違反香港法例
H 第 238 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 13 H
I 條。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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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承認上述兩項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
K 成立。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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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
M M
N 3. 於 2021 年 11 月 11 日,香港海關關員在香港國際機場截 N
查一件來自美國的空郵包裹,該包裹的收件地址為香港九龍大角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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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全街 80 號志發工廠大廈 A 座 5 樓 501 室(下稱“501 室”),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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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被告人。海關關員打開該包裹,發現內有一枝未組裝氣槍(下
Q 稱“氣槍 1”)及一個滅聲器。該包裹被轉交警方,檢取為證物。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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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於 2021 年 12 月 13 日,被告人被警方拘捕,罪名為“無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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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槍械及彈藥”。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氣槍 1 是他買來收藏,屬於
T 他所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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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後警方帶同被告人到 501 室搜查,警方在單位內發現 C
共 10 枝氣槍(下稱“氣槍 2 至 11”)、相關的說明書、一些發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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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零件及約 6,700 發鉛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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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警方亦在被告人身上檢獲 501 室的鎖匙,在警誡下,被 F
告人說氣槍 2 至 11 及鉛彈都是他作個人收藏的,他租用 501 室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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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試槍。
H H
7. 警方稍後為被告人進行了兩次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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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有以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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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a) 他自青少年時期已開始收集氣槍,他並無持有槍 K
械 牌 照 , 不 懂得 如 何 改 裝氣 槍 , 只懂清 潔 及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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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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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b) 他自 2020 年 7 月開始租用 501 室,用作收藏和保 N
養氣槍及相關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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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氣槍 1 至 11 均是他向專門出口氣槍的美國公司
Q “Airgun Exporter”購買,他有要求 Airgun Exporter Q
將氣槍 1 至 11 的動能改至不超過兩焦耳,Airg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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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orter 亦有向他發出信件確認已按他要求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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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他並沒有官方證明書證明氣槍的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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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搜獲的鉛彈是他從美國及荷蘭的氣槍網站購買回
C 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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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他有購買測速器以測試氣槍射出鉛彈的速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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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憑速度計算動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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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單 位 內 搜 獲 的其 他 物 品 例如 高 壓 充氣泵 、 滅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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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護目鏡及氣樽等均屬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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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01 室的業主確認,被告人由 2020 年 7 月 14 日開始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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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室,租約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完結,月租為港幣 2,200 元。5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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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組鎖匙,一組交給了被告人,另一組由業主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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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經法證檢驗後,確定氣槍 1、3、5、7 及 8 的動能均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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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焦耳,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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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氣槍 1 能以 822.32 焦耳動能發射 .72 吋口徑金屬子 N
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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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氣槍 3 能以 64.6 至 68.59 焦耳動能發射 .25 吋口徑
Q 子彈;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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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氣槍 5 能以 216.28 焦耳動能發射 .357 吋口徑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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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d) 氣槍 7 能以 52.64 焦耳動能發射 .72 吋口徑子彈; T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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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氣槍 8 能以 476.15 焦耳動能發射 .58 吋口徑子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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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人現承認,在案發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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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即氣槍 1(控罪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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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 501 室無牌管有槍械,即氣槍 3、5、7 及 8,和
H 無牌管有彈藥,即約 6,700 發鉛彈(控罪二)。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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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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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1. 被告人現年 47 歲,未婚,在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至中 K
五,從事飲食業多年,被捕前職位為高級營運主任。被告人與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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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為家中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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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2. 被告人過往有一次共三項同類型的定罪紀錄,他於 2016 N
年曾因相同控罪被原訟法庭判處共 6 年 4 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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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3. 辯方陳詞指,被告人從小沉迷槍械,但只是作個人收 P
藏,從來沒有意圖以氣槍作任何非法用途。辯方說被告人只會在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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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獨自觀賞或測試氣槍,從沒有邀請任何人到 501 室,故此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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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槍會落在他人手上的機會極微,被告人的行為對公眾安全影響不
S 大。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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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辯方指,被告人是一位勤奮工作的人,在飲食業工作多
C 年,上司同事對他的評價很高;被告人亦是一個顧家的兒子,一直 C
與父母同住,照顧二人,由於父母的健康不佳,被告人再次失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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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對二人打擊很大,被告人的父母均希望法庭可寬大處理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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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他早日回家與二人團聚。今天被告人的父母及兩位同事都有來到
F 法庭,支持被告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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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辯方總結,被告人再次因為沉迷槍械犯下大錯,感到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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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後悔,更愧對父母。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只是單純過份沉
I 迷槍械而非有意圖作任何非法作為,加上涉案的是氣槍而非真槍, I
嚴重性較低,可給予被告人改過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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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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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案的兩項控罪無疑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控罪關乎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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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特別是若涉及真槍,雖然沒有判刑指引,但一般判刑必定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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峻,以收阻嚇之效:HKSAR v Chan Chi Fun [2006] 1 HKLRD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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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法庭考慮了辯方呈上的多宗案例,包括一些區域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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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案例,如 HKSAR v Tung Hon Fung, DCCC 168/2015 及 HKSAR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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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 Fu Kin [2016] 2 HKLRD 997,涉及氣槍的量刑起點一般不會超過
R 兩年。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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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不過,法庭認為本案的案情比上述兩宗案例更為嚴重。
T 第一,控罪涉及多枝氣槍,更搜獲大量鉛彈,顯示氣槍可供發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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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兩項控罪所涉及氣槍的動能比法例規定的兩焦耳高出很多,
C 例如氣槍 1 高達 822 焦耳,而氣槍 8 亦超過 476 焦耳,換言之,涉案 C
氣槍不論危險性或殺傷力均非常大。第三,被告人在本案約 5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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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類罪行被法庭重判,於 2018 年才服刑完畢,被告人在頗短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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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內重犯同類罪行,加重了他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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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另一方面,法庭有考慮他的個人情況,特別是他需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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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年邁多病的雙親;而法庭亦接納辯方所說,被告人的行為雖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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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風險,但對公罪安全沒有構成實際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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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在平衡各項因素後,就控罪一,法庭以監禁 18 個月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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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起點,控罪二則以監禁 24 個月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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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1. 被告人在初次答辯已承認控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因此 L
控罪一的判刑為監禁 12 個月,控罪二的判刑為監禁 1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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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2. 最後,法庭考慮總刑期的原則,考慮到兩項控罪實際上 N
O 可視為同一事件,故此法庭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總 O
刑期為監禁 1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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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紹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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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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