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光華
被告人楊光華於2024年10月15日,在跑馬地鳳輝臺22號崇明閣企圖進入一住宅單位偷竊,被住戶發現後逃走。隨後在鳳輝臺24號後巷被警員截停時,被告人激烈反抗並推開警員。警方在其隨身物品中搜出勞工手套、口罩及他人銀行卡等。被告人案發時持有入境處發出的「表格8」(Form 8),因遣返安排滯留香港。被告人承認企圖入屋犯法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兩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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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楊光華於2024年10月15日,在跑馬地鳳輝臺22號崇明閣企圖進入一住宅單位偷竊,被住戶發現後逃走。隨後在鳳輝臺24號後巷被警員截停時,被告人激烈反抗並推開警員。警方在其隨身物品中搜出勞工手套、口罩及他人銀行卡等。被告人案發時持有入境處發出的「表格8」(Form 8),因遣返安排滯留香港。被告人承認企圖入屋犯法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兩項控罪。
被告於2023年8月16日在油麻地一幢大廈外被警員截查,並出示一份不屬於其本人的入境處Form 8副本,承認文件上的姓名屬於自己。警員其後進入其所稱居住的Flat B6 Room A搜查,在套廁熱水器頂發現三包可卡因及一個電子磅。被告在被捕時掙扎,其下顎撞傷一名警長。控方另指被告有意誤導警員以妨礙或延誤司法公正。被告否認全部指控,並依賴閉路電視錄音,主張毒品原在Room A外的走廊襪子內,後被放置在熱水器上。
被告何耀民承認兩宗案件共五項控罪,包括三項盜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及入屋犯法。第一宗案件中,被告在速遞店取走一名菲律賓家傭遺下的手袋,並兩度使用其中的借記卡購物;其後為逃避拘捕而反抗警員。第二宗案件中,被告戴口罩、攜帶螺絲批進入未營業的手機店,撬開抽屜及櫃並偷取物品。被告有36次定罪紀錄,涉及90項控罪,包括63項盜竊及11項入屋犯法。
被告何耀民承認兩宗案件共五項控罪,包括三項盜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及入屋犯法。第一宗案件中,被告在速遞店取走一名菲律賓家傭遺下的手袋,並兩度使用其中的借記卡購物;其後為逃避拘捕而反抗警員。第二宗案件中,被告戴口罩、攜帶螺絲批進入未營業的手機店,撬開抽屜及櫃並偷取物品。被告有36次定罪紀錄,涉及90項控罪,包括63項盜竊及11項入屋犯法。
兩名被告因承認控罪而被定罪。2024年8月8日,警方在旺角一個單位外截查D1,搜出四張偽造香港身分證、偽造建造業註冊卡及安全訓練證書。警方其後進入單位,D2試圖由窗戶逃走,並將36張半製成偽造身分證拋向追捕他的警長。單位內另有大量製作偽造身分證的材料,包括逾4,930張鐳射貼紙、127張膠卡、電腦、打印機及過膠機。D2抗拒拘捕,導致警長受傷。
被告徐家輝面對兩項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2024年4月17日,警方在中環長江集團中心二期地盤調查爆竊案時,發現並非地盤工人的被告穿著建築公司工衣、手持頭盔及背袋。警員表露身分並宣布拘捕後,被告迅速逃走、持續掙扎、推開警員及以手肘後撞,須由數名警員合力制服。警方在其袋內搜出磨機、六角匙、鉗、剪鉗、螺絲批、口罩及黑色手套等物品。
被告徐家輝被控三項罪行,包括入屋犯法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案件涉及中環夏慤道長江集團中心二期建築地盤失竊。閉路電視拍攝一名男子在地盤七樓取走電線、銅帶及電巴。被告翌日在地盤內被捕,身穿與片段男子相似的衣物,並攜有工具、口罩、頭盔及手套。被告承認抗拒警員罪,但否認其餘兩罪。
被告 SENG’ENGE Barakael Luther 承認兩項控罪: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0條的搶劫罪,以及根據《警隊條例》(Police Force Ordinance) 第63條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2023年9月30日凌晨,受害人 KANG Jun 在中環砵典乍街醉酒步行時,被被告及至少三名同夥合力搶走價值約88,000港元的 Rolex 手錶。警員追截被告時,被告明知對方身分仍逃跑,並以強力推撞警長以抗拒拘捕,直至另一警員協助制服。被告最終承認參與共同犯罪及抗拒警員。
被告Lai Hoi Yan Vivian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六項罪行。第一宗涉及兩項盜竊、企圖盜竊、管有危險藥物及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她先後在嬰兒車、餐廳桌旁及商店內取走財物或企圖取走手機,其後被搜出咪達唑侖及地西泮,並向警員投擲盛水紙杯。第二宗涉及她在輕鐵車廂協助推嬰兒車時取走背包。她有60項前科,包括多項盜竊、毒品及襲警罪,且第二宗罪行是在保釋期間干犯。
被告Lai Hoi Yan Vivian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六項罪行。第一宗涉及兩項盜竊、企圖盜竊、管有危險藥物及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她先後在嬰兒車、餐廳桌旁及商店內取走財物或企圖取走手機,其後被搜出咪達唑侖及地西泮,並向警員投擲盛水紙杯。第二宗涉及她在輕鐵車廂協助推嬰兒車時取走背包。她有60項前科,包括多項盜竊、毒品及襲警罪,且第二宗罪行是在保釋期間干犯。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4年7月22日清晨,兩人在尖沙咀一間中藥店內搜掠,警方到場時發現兩人攜帶及丟棄多個袋子。袋內有燕窩、蟲草及補充品等贓物,總值港幣696,200元,並有電鑽、電鋸、剪鉗及其他爆竊工具。第一被告承認兩人曾撬開後門進入店內。第一被告另被控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責,但該控罪獲准存檔。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第一被告 (D1) 郭超群是德信學校 (TSS) 校長,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兩名被告均被控一項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控方指控 D1 與第二被告 (D2) 彭詠嫻有密切個人關係,D1 實質上擁有 D2 創辦的補習中心 Diligence Learning Centre Limited (DLC) 的財務權益。控方聲稱 D1 隱瞞其在 DLC 的財務權益,並向 D2 洩露 TSS 的機密考試和測驗試題,D1 和 D2 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被告D1承認19項罪名,涉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詐騙、處理犯罪得益、串謀洗錢、盜竊、管有虛假文書、使用他人身分證、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物品。D1取得或冒充使用加密貨幣交易公司的電話號碼及WhatsApp帳戶,冒充公司職員,誘使受害人支付款項但不交付加密貨幣;他亦操控多個銀行戶口及付款二維碼處理犯罪得益,總額達1,543,774.89港元。警方另在其住所搜出虛假入息證明及水電費單。
兩名被告於2023年5月19日駕駛快艇,從廣州南沙接載六名越南籍人士進入香港。第一被告梁梓亮負責掌舵,第二被告苏俊升協助導航,兩人分別預期收取人民幣2,000元及1,000元。快艇沒有足夠滅火、救生及夜間航行設備,且第一被告沒有理會水警停船訊號,反而加速逃逸。第一被告其後兩度向警方提供虛假姓名及身份資料。兩人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罪;第一被告亦承認沒有停船、危害海上安全及兩項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
被告LEE KWAI HEUNG承認八項控罪,包括企圖搶劫、襲擊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以及多項道路交通罪。2023年6月4日凌晨,被告騎乘電動單車尾隨獨自行走的PW1,強力拉扯其手袋,因警員喝止而逃走。追捕期間,被告以拳頭擊打警員PW2胸部,並猛烈反抗拘捕,導致三名警員受擦傷。被告承認電動單車沒有牌照及第三者保險,且沒有相應的電單車駕駛執照及佩戴頭盔。被告有七項過往刑事紀錄,其中四項涉及盜竊。
被告人舒浩揚面對兩項控罪: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販運危險藥物,以及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警方在深水埗一幢大廈鐵閘頂部發現內含19克可卡因的物品,並稱被告人曾伸手接近該處。警方其後拘捕被告人,並依賴兩次口頭招認及警員記事冊補錄口供。被告人否認接觸毒品及反抗警方,並指警方證供及錄取口供過程存在問題。
被告朱文聰承認三項控罪:有意圖而傷人、傷人,以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2022年8月4日,他在尖沙咀酒吧與他人飲酒後,離開現場取出一把約30厘米刀鋒的開山刀,再返回酒吧附近,從後襲擊駱河全,造成其右臂、右背及右大腿多處裂傷,並割傷何泳姻左肩。兩日後警方拘捕被告時,他逃跑並推倒及推開警員,導致警員擦傷。被告同意案情撮要並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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