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圖入屋犯法及抗拒警員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光華 DCCC1308/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光華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楊光華於2024年10月15日,在跑馬地鳳輝臺22號崇明閣企圖進入一住宅單位偷竊,被住戶發現後逃走。隨後在鳳輝臺24號後巷被警員截停時,被告人激烈反抗並推開警員。警方在其隨身物品中搜出勞工手套、口罩及他人銀行卡等。被告人案發時持有入境處發出的「表格8」(Form 8),因遣返安排滯留香港。被告人承認企圖入屋犯法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兩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表格8」持有人在港犯案,是否應視為加重刑責因素,以及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與刑期執行方式(分期或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確立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36個月,企圖入屋犯法罪亦然。關於「表格8」持有人犯案,法庭指出該加刑原則通常針對主動申請留港者,本案被告人因遣返程序滯留,非自願留港,故不作加刑,但亦非減刑因素。法庭考慮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並裁定兩項控罪性質不同,刑期應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HKSAR v Po Yan Chuen (CACC 232/2001) 確立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並參考了 HKSAR v Ali Saif (CACC 309/2017) 及 HKSAR v Islam Azharul ([2020] 1 HKLRD 644) 關於「表格8」持有人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企圖入屋犯法罪判監24個月,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判監1個月,總刑期為25個月,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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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入屋犯法罪的判刑起點是多少?
根據法庭判決,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36個月,企圖入屋犯法罪亦採用相同的量刑基準。本案被告因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Q.持有「表格8」在港犯案會否加重刑罰?
一般而言會被視為加刑因素,但若被告是因遣返安排滯留而獲發「表格8」,並非自願留港,法庭可裁定該因素不構成加刑,亦不構成減刑。
Q.兩項控罪的刑期應該同期還是分期執行?
法庭認為兩項控罪(企圖入屋犯法及抗拒警員)的刑責性質不同,因此裁定兩項刑期應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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