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遠勝案 DCCC1488/2024
爆竊中藥店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遠勝(又名陳廣進)及梁樂聲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4年7月22日清晨,兩人在尖沙咀一間中藥店內搜掠,警方到場時發現兩人攜帶及丟棄多個袋子。袋內有燕窩、蟲草及補充品等贓物,總值港幣696,200元,並有電鑽、電鋸、剪鉗及其他爆竊工具。第一被告承認兩人曾撬開後門進入店內。第一被告另被控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責,但該控罪獲准存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以及兩人共同犯案、使用大量工具、針對高價貨物、職業爆竊及同類案底等情節是否構成加重罪責。兩名被告承認控罪並求情,分別提出年老、健康、經濟困難、家庭負擔及悔意,請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非住宅爆竊一般量刑起點為兩年六個月監禁的原則,並考慮本案多項加重因素,包括兩人共同犯案、攜帶重型及專業工具、準備多個袋子、針對有價值貨物、造成後門嚴重損毀,以及兩人均有大量同類案底。兩人於2023年出獄後不久重犯,顯示過往刑罰未具阻嚇作用。法院遂將量刑起點上調至三年三個月;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後刑期為26個月監禁。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悔意不足以支持其他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及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確認非住宅入屋犯法的一般量刑起點為兩年六個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CACC 338/2007 說明,涉及計劃、多人犯案、貴重財物、職業爆竊及同類案底等加重因素時,起點應上調。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就入屋犯法罪判處監禁26個月。第一被告所涉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責罪獲准存檔,並下令未經法庭批准不得再作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多項加重因素可使非住宅爆竊的兩年六個月一般起點上調至三年三個月。大量同類案底及出獄後迅速重犯會顯著削弱年老、健康、家庭及悔意等求情因素的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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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爆竊非住宅處所通常判刑多久?
法院指出,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的一般量刑起點為監禁兩年六個月;如有多人犯案、使用專業工具及同類案底,起點可上調。本案兩名被告最後各被判監禁26個月。
Q.有多次爆竊案底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院視同類案底及出獄後迅速重犯為重要加重情節,並認為過往刑罰未能產生阻嚇作用。本案兩名被告均有大量同類紀錄,量刑起點因此上調。
Q.及時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本案法院因兩名被告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三年三個月的量刑起點扣減後為26個月,但法院沒有因年老、健康或悔意再作其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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